分享

可上诉但未上诉民事案件再审审查的审视与反思——以《民事诉讼法》第13、199条为视角

 夏日windy 2018-04-02

      

丁玉龙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观点摘要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能上诉但未上诉的民事案件,未上诉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时,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应审查其未上诉理由。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利用或者有效利用常规救济程序的,人民法院应以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为出发点,对其申请理由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问题的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设立二审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当事人上诉,通常不要求有特定的事由或理由,一般依其主观意愿即可提起。对于生效判决的纠错《民事诉讼法》创设了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的启动,必定触及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影响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基于上述原因,《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规定了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再审之诉不同于起诉和上诉,再审之诉是一种补充性的救济方式,一般情况下,启动再审程序必须是基于再无其他常规救济渠道。

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不同阶段。民事再审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查程序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民事再审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理程序对裁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确定生效判决是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再审裁判。近年来,民事再审审查案件受理数逐年递增,尤其一审生效案件申请再审的比例剧增,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17年受理的该类案件占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总数的20.51%,其中启动再审比率为2.56%。对于该类案件在审查过程中的问题,笔者试图从三则法律格言及五个该类案例出发,提出本文所要研究和讨论的五项内容:

一、三则法律格言

1 . 无救济则无权利。这一家喻户晓的法律格言强调了救济对于权利的重要作用。权利与救济相辅相成,权利是救济的基础,救济是权利的保障。我国民事审判中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审查、再审均系对民事权利的法定救济途径。

2 . 欺诈毁灭一切。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兼具法律调节和道德约束双重功能的“帝王规则”即源于该法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 . 禁止权利滥用。权利的行使有其外在边界,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二条对此有完美的解读:“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应依诚实信用为之;权利滥用者不受法律保护。”

二、五个实践案例

1 . 再审申请人陕西开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坤勇与被申请人孙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以下简称“民间借贷纠纷案”)[1]。再审申请人均系一审被告,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直接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进入执行阶段,再审申请人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合伙协议纠纷,原审适用借款合同相关法律作出判决错误、原审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等理由申请再审,请求启动再审,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2 . 再审申请人胡义虎与被申请人西安铁路局、西安铁路局线桥工程公司占有消除危险纠纷案(以下简称“占有消除危险纠纷案”)[2]。再审申请人胡义虎系一审原告,其以西安铁路局安康东站货场在建设施工及运营当中缺乏有效的环境治理,滑坡防治措施不到位,致使其住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进而危及到其房屋及人身安全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胡义虎的诉讼请求。西安铁路局、西安铁路局线桥工程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驳回了胡义虎的诉讼请求。法律文书依法送达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胡义虎以具有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启动再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3 . 再审申请人董友莉与被申请人张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3]。再审申请人董友莉系一审原告,其驾驶二轮摩托与被申请人张辉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双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报告无异议,但民事赔偿协商未果。董友莉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其合理请求。判决直接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董友莉以法院仅根据工资表认定其工资标准进而计算误工费错误以及原审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单认定车辆损失显失公平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启动再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4 . 再审申请人陕西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开国、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计玮、计孝军、计孝兵物权保护纠纷案(以下简称“物权保护纠纷案”)[4]。再审申请人陕西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其与被申请人刘开国(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计玮、计孝军、计孝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刘开国的诉讼请求。判决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且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陕西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一审时未提交证实争议土地使用权属的证据有正当理由等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启动再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5 . 再审申请人李劵勇与被申请人旬阳县小河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以下简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5]。再审申请人李劵勇系一审原告,其驾驶机动车将王远智撞伤,及时送医后,王远智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李劵勇与死者负同等责任。王远智系五保户,生前系旬阳县小河镇社区居民。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李劵勇与旬阳县小河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河居委会”)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小河居委会共计138716.00元(其中安葬费24426.00元,死亡赔偿金114290.00元)并全部履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王远智系五保户,死亡赔偿金应给付社会救助基金会,小河居委会无权受领死亡赔偿金为由拒绝理赔。李劵勇遂诉至法院,请求小河居委会返还死亡赔偿金114290.00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劵勇的诉讼请求。判决直接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劵勇以被申请人小河居委会不是死者的近亲属,领取赔偿款属不当得利,签订赔偿协议时主持调解的干部和警察没告知其应向谁赔偿,有欺诈行为,导致其未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启动再审,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三、本文研究和讨论的问题

笔者所列举的五个案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占有消除危险纠纷案、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物权保护纠纷案等四个案件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通过分析这五个案件再审审查中的问题,本文重点讨论以下内容:1.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范围; 2.不打二审打再审的原因分析;3.对未上诉理由的前置性审查;4.民事再审审查的价值衡平;5.结论及建议。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范围

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三种途径,分别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或抗诉启动,本文只讨论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这一类型。

一、可以申请再审的对象

1 . 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条并未限定是一审生效还是二审生效,因此一般情况下,生效判决均可以申请再审。

但有两类情况需要特别予以说明:

(1)启动再审并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在人民法院的案号改革之前,生效判决除了普通一、二审生效的案件(即“民初” “民终”)之外,还有“民再”“民再初”“民再终”等三类再审生效案件。其中,“民再”不能申请再审(无论是实体性判决或者是撤销生效判决,发回重审的程序性判决)。“民再初”“民再终”可申请再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围绕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对于此类一发到底的案件,适用的是一审程序,发回重审后情况可能与原审有所不同,因此该类再审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再审。

(2)对一审生效判决启动再审后上诉作出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一审生效案件启动再审后,适用一审程序,也可能存在当事人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情形。此类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再审后,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则该类案件的二审判决也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本文所举案例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中的判决系一审生效,本院启动再审后撤销原判,发回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重审。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后,小河居委会提出上诉,二审已作出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该二审判决,如果当事人认为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

2 . 裁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3 . 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4 . 特殊情形。(1)《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那么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驳回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3)《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二、不能申请再审的对象

1 . 再审判决、裁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依法不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此处之再审判决、裁定,即前文所述的“民再”字案件。

2 . 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

3 .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4 . 十类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等十一种类型,《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可申请再审,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的其他九类裁定不能申请再审。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不打二审打再审的原因分析

“不打二审打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可上诉的民事案件,不选择上诉的途径救济权利,而是待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实践中,可以将此类问题产生的原因分为正当理由和非正当理由:

一、正当理由。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无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打二审打再审的正当理由,《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疑难问题解答与裁判指导》一书中的观点可以借鉴,主要有:1.一审后当事人没有收到判决书,致使其不知道上诉期限的;2.一审后当事人遇不可抗力无法上诉的;3.有证据证明上诉状已经邮寄,但法院没有收到的;4.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遭遇恐吓、威胁、人身强制而不敢上诉、不能上诉的;5.有证据证明,一审后的上诉期内,当事人的确不知道存在再审事由的等。

二、非正当理由。根据司法解释及实践中的常见原因,主要有三种类型:

1 . 申请再审一律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启动再审后符合特定情况的除外。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根据该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一律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即便启动再审,也只是限于法定的两类情形。本文所列举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中,董友莉之夫黄志平持“贫困证明”,一审减免了董友莉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400元,再审审查期间黄志平多次主动出示“贫困证明”,主张其在外做生意年收入100000元以上,陪同妻子董友莉治疗时的误工费应以此为标准予以赔偿。

2 . 为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部分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提出再审申请,实践中,部分法院在执行生效判决时,担心一旦启动再审,会涉及到执行回转等问题,则往往以当事人已申请再审为由暂缓执行。本文中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物权保护纠纷案即属于此类情形。这两个案件,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也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而是选择申请再审。虽然《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申请再审不影响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实践中往往已经起到了实质影响执行进展的效果。

3 . 一审宣判后直接向检察院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的,应当说明未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对五个案件未上诉理由的前置性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一审之外的二审、申请再审审查、再审程序均系广义的纠错程序,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放弃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因当事人放弃上诉而一审生效,意味着法院作出的裁判已发生效力,纠纷已得以解决。当事人能上诉却放弃上诉,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意图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产生影响,挑战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本文所列举的五个再审审查案件,笔者在询问当事人或者举行听证时,均对未上诉原因进行了审查:

1 . 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申请人刘坤勇称,原审开庭审理期间自己在新疆,所以没有参加诉讼,判决是委托妻子签收的,自己和被申请人孙志强原系朋友关系,又有其他方面的矛盾,故未选择上诉。孙志强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经将自己纳入失信黑名单,自己在外经商,出行、贷款均不便。生效判决确定的款项为50万元及利息,目前已向法院交了20万元,余款30万元如孙志强愿意以再接受8-10万元为条件了结此事的话,自己就申请撤诉。

2 . 占有消除危险纠纷案。再审申请人胡义虎称,与西安铁路局、西安铁路局线桥工程公司发生纠纷的一共有八户,经商议四户选择上诉,四户选择上访不上诉,自己系上访不上诉中的一户。上诉四户经过二审,已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访不上诉的四户也就在同一时段向安康中院申请再审,涉案当事人还曾到中央巡视组上访,如果安康中院再审审查结果和陕西省高院审查结果不一样,看法院怎么办。

被申请人西安铁路局、西安铁路局线桥工程公司称,安康东站货场自1978年建成以来,双方曾发生多次诉讼,每次诉讼铁路方面都基于维稳等方面的压力给予村民补偿,但村民领取补偿款后并未对房屋进行加固,隔段时间会继续找铁路方面要钱,仅2014年就补偿该村60户村民360余万元,其中胡义虎仅2014年一年就领取了补偿款20万元,多年来部分村民以各种理由在铁路方面领取的补偿款,足以在安康城区买到商品房。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再审申请人董友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平(董友莉之夫)称,案子判决出来之后快要过年了,法庭的人员忙结案,自己也要忙着办年货,所以就没有提出上诉。现在自己的妻子已经“生活不能自理”(注: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要把妻子交给保险公司或者张辉赡养,自己上访时某县长都说案子判错了。再审审查阶段,被申请人保险公司称,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已将款项从市公司拨付至支公司,多次通知董友莉领取赔偿款均未果。

4 . 物权保护纠纷案。再审申请人陕西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计孝军称,自己与被申请人有姻亲关系,碍于情面,不想撕破脸皮,所以一审判决送达后就没有提出上诉。案子判了也就判了,问题让子女们以后去处理,现在被申请人已不顾情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自己就申请再审。

5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再审申请人李劵勇称,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告知,如民事赔偿不到位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自己是个农民,文化知识有限,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支付了抢救费用。既然公安机关组织调解,自己该赔的还是要赔,于是贷款筹集资金与小河居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且全额支付。没想到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不得已诉至法院,期间保险公司的意见反反复复,一会儿说能理赔,一会儿说不能理赔,一审判决刚下来那一阶段,保险公司说要经上级审核,应该能理赔。结果错过了上诉期限,保险公司又明确告知不能理赔。

李劵勇还称,该赔偿的部分一定会赔,小河居委会确实帮着料理了死者的后事,故不请求返还已支付的丧葬费,但死亡赔偿金部分,自己应交给社会救助基金会,这样保险公司才会理赔。


民事再审审查的价值衡平

对文中所讨论问题的解决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有司法实践及司法解释,详列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

在儋州惠安庄园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茂支行、儋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法院的主要裁判理由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故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6]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三、民事再审审查的价值衡平

行文至此,不妨再回顾文首的三句法谚加以分析:

1 . 无救济则无权利。公权力中的司法救济,一审、二审程序系常规救济途径,再审审查、再审系特殊救济途径,二者相互衔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的案件,应当选择上诉。一旦选择上诉,则一审判决、裁定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是对未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审查,当事人有足够畅通的救济途径。再审审查和再审程序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诉争的法律关系已经止争,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也是对社会秩序的尊重;

2 . 欺诈毁灭一切。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当事人要诚信参加诉讼,法官也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案件的法律和道德价值予以衡平。

以本文所列举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为例,《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赔偿权利人有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交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被侵权人虽系“五保户”,没有近亲属,但这并不能免除李劵勇赔偿死亡赔偿金的义务,否则有违法律的平等价值及社会伦理,即被侵权人死亡的,如果其不是“五保户”,则侵权人应赔偿死亡赔偿金,如果是“五保户”,则侵权人不赔偿死亡赔偿金。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该条例第十四条、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政府为农村五保养老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和工作人员,并由财政部门足额拨付五保供养资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五保户供养属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而五保户所在的居委会只是供养机构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被侵权人系“五保户”,《道交解释》规定的权利主体是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实践中,此类机关或组织一般是民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同时,也不能排除小河居委会的其他合法权利。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小河居委会料理王远智的后事,因此可依法主张及受领丧葬费。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审时李劵勇请求小河居委会返还不当得利,但原审将案由确定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并驳回其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经审查,李券勇未上诉的理由属于正当理由,因此该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

3 . 禁止权利滥用。权利滥用者不受法律保护,以规避缴纳案件受理费以及试图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而申请再审,违背了再审审查制度的价值,以本文所列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物权保护纠纷案为例,再审申请人均系无正当理由不提出上诉,执行阶段又意图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因而提出再审申请。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中,再审申请人董友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平在应履行法定义务时,拿出“贫困证明”以求减免(目的已达到),主张权利(正当与否暂且不论)时又称年收入不低于100000元,要以此为基础计算陪护期间的误工费,此类行为应给予法律上的负面评价,因此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应是再审审查的出发点。


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

再审审查属于特殊救济途径,当事人如不服一审判决,应提出上诉,通过通常途径予以救济。再审审查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未禁止当事人对可上诉但未上诉案件申请再审,只要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予以受理。但审查此类案件时,应对再审申请人的未上诉理由进行前置审查,如无正当理由放弃上诉权利的,再审审查时应对其再审申请理由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二、建议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成果应当及时纳入法律及司法解释之中。

为此,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审判监督程序中增设一条

第XXX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申请再审的,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但应对未上诉理由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一)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二)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三)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四)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五)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经审查,不符合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1]参见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9民申40号民事裁定。

[2]参见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9民申101号民事裁定。

[3]参见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9民申86号民事裁定。

[4]参见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9民申79号民事裁定。

[5]参见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9民申50号民事裁定。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民事裁定

丁玉龙男,酷爱民商!

核校:璐蔓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