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5年10月7日,某单位干部李某饮酒后驾车返家时,将一名突然横穿马路的地方人员撞为轻伤,李某随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和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属醉酒驾车(醉驾标准为80mg/100ml,酒驾标准为20mg/100ml),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事发后,李某违规协调地方未将事故通报单位,私下与伤者达成赔偿协议。2020年12月,上级机关查实该问题后,责成相关单位依纪依法处理。李某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军事检察机关后,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上级机关调查期间,李某能够主动交代问题,深刻检讨反思,愿意接受组织处理。 分歧意见:对李某醉驾问题如何处理,讨论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司法机关未对其判处刑罚,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宜再给予其党纪军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条“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就醉驾行为可以给予李某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2012年《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的规定,考虑到李某行为已过刑事追诉时效期限而未被判处刑罚,且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节,就醉驾行为应当给予李某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评析意见: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纪律处分不存在追究责任时效的问题。党纪军纪法规没有关于追究责任时效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没有执行追究责任时效的做法。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均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因此,对违反党纪军纪应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不论违纪行为何时发生,纪检监察机关都应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编辑 / 刘 帅 主编 / 王德志 审核 / 翟士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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