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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海清风】醉驾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应如何处理

 睫毛上的风尘 2023-06-16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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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5年10月7日,某单位干部李某饮酒后驾车返家时,将一名突然横穿马路的地方人员撞为轻伤,李某随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和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属醉酒驾车(醉驾标准为80mg/100ml,酒驾标准为20mg/100ml),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事发后,李某违规协调地方未将事故通报单位,私下与伤者达成赔偿协议。2020年12月,上级机关查实该问题后,责成相关单位依纪依法处理。李某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军事检察机关后,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上级机关调查期间,李某能够主动交代问题,深刻检讨反思,愿意接受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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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意见:对李某醉驾问题如何处理,讨论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司法机关未对其判处刑罚,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宜再给予其党纪军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条“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就醉驾行为可以给予李某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2012年《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的规定,考虑到李某行为已过刑事追诉时效期限而未被判处刑罚,且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节,就醉驾行为应当给予李某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评析意见: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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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纪律处分不存在追究责任时效的问题。党纪军纪法规没有关于追究责任时效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没有执行追究责任时效的做法。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均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因此,对违反党纪军纪应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不论违纪行为何时发生,纪检监察机关都应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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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酒驾与醉驾要严格区分处理。酒驾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党组织可以根据调查情况或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综合考虑违纪事实、问题性质、情节影响和本人态度,如喝酒原因、喝酒时间、有无造成恶劣影响、酒精含量、初次还是多次酒驾、工作一贯表现等综合评价。对违纪性质较轻、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通常给予纪律轻处分。醉驾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可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以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军纪相应给予重处分;未受到刑事处罚的,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军纪相应给予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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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醉驾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以前,未受到刑事处罚的也应当给予纪律重处分。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党纪军纪处分,是以党纪军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而不是仅以刑法为依据。追诉时效的制度设立主要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但在法律评价上并没有否认李某涉嫌犯罪问题的违法性,虽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应当认定其违纪性质属于“情节严重”或“情节较重”。具体到本案,考虑到李某未超速行驶,及时将伤者送到医院救治,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调查期间能够如实讲清问题、深刻检讨反思,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节,就醉驾行为应当给予李某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军纪相应给予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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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沪海清风         

编辑 / 刘   帅

主编 / 王德志

审核 / 翟士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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