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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例:人防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zhuxh0 2023-06-18 发布于安徽


利用地下人防设施用于停车位,是属于开发商所有,还是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汕头市金砂东路春泽庄南区汕头第一城业主委员会与小区开发商汕头第一城开发有限公司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最终裁定开发商如无证据证明归其所有,应归全体所有。



一审情况



2017年9月,汕头第一城开发有限公司与汕头第一城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之间物权确认纠纷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业委会立即停止占用和出租第一城位于汕头第一城二期甲区的93个地下人防车位;2.判令业委会将上述93个人防工程车位返还第一城;3.判令业委会赔偿第一城93个人防工程车位占用损失(自2011年1月起至交还人防工程车位当月止,暂按每个车位每月租金300元,计至2017年9月30日为2259900元),并按其占用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第一城利息损失;4.判令特科公司自收到本诉状之日起将代收租金返还第一城。



一审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车位属于人民防空工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本案争议人民防空工程车位由第一城投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应认定第一城对本案人防车位有使用管理权。但对该权利的行使应依法进行。业委会使用管理本案争议车位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结果



  一、汕头第一城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出租位于汕头第一城二期甲区的93个地下人防车位。

二、汕头第一城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汕头第一城二期甲区的93个地下人防车位返还汕头第一城开发有限公司



二审情况



   判决送达后,双方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一城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业委会赔偿第一城93个人防工程车位占用损失(自2011年1月起至交还人防工程车位当月止)及利息损失;2.改判特科公司将自收到原审诉状之日起的代收租金返还第一城。

  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二审法院观点



   一审原告第一城,如欲取得涉诉争议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须承担如下证明责任:能够证明自己属于涉诉争议人防车位投资建造者,且人防工程车位的建造成本是独立于小区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未分摊到小区业主购房款里,并且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履行了日常必要的管理维护义务。第一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投资人防工程车位的建造成本系独立于商品房销售成本之外,也未能证明自争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第一城履行了日常必要的管理和维修义务。如无例外情况,通常地下人防工程造价已计入整个建设工程总造价,即人防工程的建造成本已分摊至商品房购房款中,随着商品房销售完结,全体购房户承担了人防工程的建造成本,成为人防工程的实际投资人,享有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507民初18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汕头第一城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高院再审情况



汕头第一城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再审审查。



高院再审观点



     第一城对其上述主张,应就自己属于涉诉争议人防车位投资建造者、人防工程车位的建造成本是独立于小区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未分摊到小区业主购房款里以及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其履行了日常必要的管理维护义务等方面的问题承担举证责任于法有据,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情形。



再审结果

驳回汕头第一城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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