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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期待权的适用原则--张三诉王五执行异议之诉案

 隐遁B 2023-06-18 发布于广东

     【基本案情】

     张三是李四的叔叔,王五系李四的舅舅。王五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李四的工地上帮工。200949日,王五与李四签订《土地房屋让售合同》,主要约定李四将A房屋所有产权出售给王五;购地购房款项一共35万元,已经全部付清"。当日,李四向王五出具收条。此后,李四将上述房屋交付王五居住使用至今。此后至村组、村委询问办证事项,才知道无法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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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三与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李四偿还张三借款本金150万元。因李四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张三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710日作出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李四的存款152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712日,该院现场查封了李四的A房屋。2019827日,该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李四名下A房屋,查封期限三年。201993日,王五就上述执行向该院提出异议,20191014日,该院作出裁定书,裁定中止对A房屋的执行。张三不服,遂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焦点】王五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郡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五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不动产排除执行须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本案中,张三对王五己居住在诉争房产及因诉争房产的性质导致不能变动产权的事实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房屋买卖是否真实及王五是否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李四向张三及王五出具的书面证明明显矛盾,在庭审中也未能作出明确解释。王五为李四提供劳务,提交的账本可以佐证李四确实存在未能足额支付王五工资报酬的事实,提交的《土地房展计售合同》、收条,与账本相互佐证,结合王五关于现金来源、支付地点、支付过程的当庭陈述,可以证明王五向李四购买了诉争房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综上所述,王五对争议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对张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三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争议焦点为:王五对案涉房屋是否亨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案外人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应当结合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对案涉房屋各自享有的权利性质以及案涉房屋的功能、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案涉房屋不属于被执行人李四的责任财产,不应当纳人强制执行的范围。本案中,王五一审提供了其与李四于200949日签订的《土地房屋让售合同》,李四向其出具的收到购房款的收条;对于收条中载明的现金,王五一审中陈述了现金的来源、交付地点、支付过程,并在二审中提供了证明佐证;对于收条中欠付的工资抵付购房款的事实,王五提供了账本予以佐证。可见,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实王五向李四购买了案涉房屋,并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案涉房屋不应当属于李四的责任财产范围。

     2.案外人王五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是物权期待权,与申请执行人张三的普通金钱债权相比,应予优先保护。因王五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且已经实际占有居住该房屋十余年,其基于合同享有的一般债权转化为其对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该物权期待权虽然属于债权,但已不同于一般债权。李四因王五履行了全部的付款义务,而让渡了其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的物权权能,且王五也因实际占有居住案涉房屋多年获得了一定的公示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三亦明知王五实际占有居住案涉房屋多年。故王五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应当优先于张三的普通金钱债权。

     3.王五对案涉房屋享有一定的居住权益。案涉房屋虽系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市郊乡铜坑湖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王五亦并非湖南省邯州市北湖区市郊乡铜坑湖村的成员,但其购买该房屋的目的是用于居住,且两家人已经居住十余年,村组和其他村民并不提出异议,王五的儿媳曹某及孙子张某涛、张某远亦是湖南省郡州市北湖区市郊乡铜坑湖村的成员并居住在此,故与申请执行人张三的普通金钱债权相比,案外人王五的居住、生存权益更应当予以优先保护。

     综上所述,案外人王五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张三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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