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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博士生连续捐献5次精子后猝死,家属索赔400万,武汉法院的判决让人信服

 木槿夕先生 2023-06-19 发布于广东

文/江湖独白专栏

博士,不仅代表我国现有的最高学历,也是一个普通家庭的未来,培养一个博士对于他们来说,所需要的精力和时间是无法预估的。

武汉一位在读博士郑某的意外经历让人无奈,原本是一次捐献精子的公益行为,可惜连续11天内捐精5次,在第五次的时候当场猝死,事后校方人道主义补偿家属8.8万元,并且减免郑某妻子吴某在校读研的学费和生活费2万元。

但是郑某的父亲不满意校方的赔偿,直接将生殖中心告上中级法院,要求索赔400万元,法院的判决事关一位高级知识分子的身后事,所以备受关注。

2008年,郑某在武汉某大学攻读外科硕士,硕士毕业之后又开始硕博连读,在很多同学眼中是一名未来的医学人才,他的兴趣广泛,不单外科学有所挽救,而且还钻研了神经解剖学和法学。

与此同时,由学校架构起来的人类精子库正在试运行,对本科以上的学子进行有偿邀请,而这些人类精子库的建立初衷是为了解决部分夫妻不孕不育的问题,属于自愿捐赠的行为。

郑某在捐献精子前已经签订了一则《捐精知情同意书》,经过六个月一次的健康检测结果,符合标准之后被接纳为捐精者,这个手续齐全也为接下来郑某的父亲维权造成关键性的阻碍。

郑某被接纳成捐精者之后,于11天内进行了5次捐精,前4次并没有发生任何不对劲的状况。直到第5次时就猝死在捐精室之中,事后工作人员发现郑某迟迟没有完成捐献程序,便打开门进入房间内查看,才发现昏迷不醒的郑某。

因为事发突然,现场的工作人员均是有一定经验的医护人员,紧急对郑某进行急救,奈何郑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父亲得知此事之后,悲伤地整理6大箱的证据起诉生殖中心、学校和附属医院,要求三方联合索赔400万。

郑某的父母认为儿子是响应附属医院的号召才成为捐献者,加上高校的宣传才导致悲剧的发生,生殖中心在发现郑某晕倒后未及时施救,在郑某死亡后的处理上违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过错。

为了安抚郑某的父母,学校方面人道主义补偿8.8万元,并对郑某的妻子做了学费减免,可是家属并不接受这样的赔偿方案,直接选择起诉到法院。

在审理的过程中,武汉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认为郑某已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明白频繁地捐献精子会对身体造成影响,自愿捐赠的原则无关事件中涉及的三方责任,学校和附属医院不具备赔偿责任。

另外郑某是在生殖中心捐献晕倒的,判决生殖中心与郑某共同分担损失,经计算,生殖中心赔偿郑某家属19万余元,对此郑某的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郑某的猝死让人意外,但是在法院的判决之上是有迹可循的,不能够因为意外而重罚无关人员,这样有悖于法治的初衷。

据了解捐精行为完全是捐精者的自愿行为,由此发生的死亡病例并不多见,其设立的人类精子库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标准,试运行得到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安全运行的各项条件,郑某在接纳成为捐献者之前,也通过了相关的监测数据,这是预测之外的风险。

那为什么生殖中心需要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在这起案件之中,郑某在捐精时猝死属于意外,郑某及生殖中心均无过错,郑某死亡产生的损失应由郑某家属及生殖中心分担,于是根据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由生殖中心分担50%的损失。

郑某父母提出的400万赔偿是不被法律接纳的,根据提供的合理支出,认为郑某死后造成损失在38万元左右,于是各自承担一半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定生殖中心赔偿19万元。

在这起突发的意外之中,郑某作为医学工作者,对捐献行为应当有防范,11天内5次的捐精显然不合理,才会造成猝死的后果,引发后续针对捐精行为的争论。

据介绍,捐精一次有200—300元补贴,完成捐精全部过程有补贴3000—4000元,虽然是自愿行为,但是大部分都是有偿邀请,捐精志愿者除了要求学历大专、身高1.65米以上、无色盲等遗传疾病外,还要通过艾滋病、性病等20多项微生物检查,真正通过筛选的只有20%左右。

在这里要提醒对此类捐献行为有错误认知的人,一旦形成不劳而获的念头,对自身的健康会有很大的问题,难免也会步郑某的后尘,一切还是要脚踏实地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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