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江湖独白专栏 案例:男子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争吵后老人猝死,家属索赔40万 如果要说影响社会法治的几大案例,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是一件不得不提到的特殊案例,中国控烟协会高级顾问许桂华研究员曾表示:“这件事必将是中国控烟史上里程碑式的判决,并从而被载入史册。” 郑州男子杨某在电梯之中看到老人家抽烟,提醒其注意公众场合,不料老人并没有听从,最终两人发生争执。 在公众场合注意抽烟,是明令禁止的行为,可是仍然存在一些固执的人群在某些特地的场合抽烟,引起他人的反感。 2017年5月2日,郑州男子杨某从家中出门,乘坐电梯下楼,在电梯之中偶遇一名老人张某在抽烟,由于电梯是密封场所,出于对烟味的敏感,杨某向张某提出可否下电梯再抽? 张某在第一次的沟通之中,并没有任何的动作,杨某认为是自己的声音过下,再次上前强调要求张某息烟。 张某认为杨某多管闲事,出言嘲讽道:“电梯里没有小孩和妇女,你管那么多干什么?” 杨某是一名医生,他认为在电梯之中抽烟是不礼貌行为,极有可能对电梯之中的下一位住户造成影响,张某认为杨某是在指责他,两人便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碍于张某年纪偏大,杨某只能出了电梯后求助物业,物业的工作人员上前求证,张某清楚在电梯里抽烟理亏,只能将烟头掐灭。 可是正当杨某准备离开时,后方传来求救声音,原来老人受不了刺激倒地晕倒了,杨某立即上前施救,并且拨打了120电话。 可是张某在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鉴定,张某因为情绪波动太大,导致心脏病复发死亡。 得知张某的意外身亡,杨某很是遗憾,可是张某的家属毅然将杨某告上了法庭,认为是与张某发生争执,才导致老人心脏病复发,最终酿成悲剧。 张某家属将问题全都归咎于杨某,提出40万的民事索赔,这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无疑是一次巨额的赔偿。 杨某认为他劝阻老人不要在电梯里抽烟是善意的,两人之间并没有发生肢体动作,完全是因为张某情绪过激才引发的意外,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审法院中,认为张某和杨某并不认识,两人之间发生的矛盾也只是一个社会公论的问题,杨某的劝告与张某的意外并无直接关系,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即便是一审法院强调了杨某与张某身亡无关,可是考虑到人道主义,还是判杨某赔偿家属15000元。 人道主义在一般生活中,表现为独立自主、尊重他人、有高尚品德节操、真诚,与人为善,一审法院作出这样的赔偿,也是为了体现这一原则。 可是杨某并不认可一审判决,他认为并没有出现错误,法院方面也承认了双方无直接关系,对张某家属进行赔偿是不合理的,于是提起上诉。 之所以称这起案例影响深远,是因为它涉及到不许在公共场合抽烟的社会潜规则,一旦突破了这个底线,就会让人有法可依,不恰当的赔偿判决只会有失法律的尊严,并向公众传达错误的信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更为合理的解释,从监控视频上出发,杨某对张某的劝阻行为并没有超过法律层面,两人没有发生过肢体接触,而张某在电梯之中抽烟,属于此案件的过错方,应对其死亡负全责。 于是法院驳回的张某家属的诉求,判处杨某无需赔偿,家属承担两次诉讼的费用。 在这起案例之中,很好地说明公众拥有阻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的法律规定,让钻法律空子的固执人员进行惩戒,弘扬了社会责任感。 如张某一类的吸烟者有吸烟的自由,可是在特定的场合是需要停止吸烟的行为,否则就是侵害他人的健康权益,杨某劝阻也是为了其他人的健康着想,应当予以支持。 家属面对张某的意外身亡,情绪出现变化可以理解,但是不能够过分强加在他人索要赔偿,这与事实相违背,也是会受到大众鄙视的行为。 ![]() 分享 ![]() 收藏 ![]() 点赞 ![]() 在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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