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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丈夫怀疑妻子出轨,留下遗书自杀,女方被判刑,为什么?

 木槿夕先生 2023-06-19 发布于广东

江苏南通,张勇和陈娟结婚多年,婚姻关系冷淡,因怀疑陈娟出轨还染病,张勇打算持刀自尽,遭到陈娟的阻拦,事后约定到一同跳河自尽,张勇没有犹豫跳入河中溺亡,而陈娟没有理会在岸边等待。等到路人报警,陈娟向警方坦白:我想要让他死!


张勇的家庭情况一般,父母身体状况还不好,只能一直保持单身状况,眼见同龄人都有了对象,他只能委托熟人介绍,之后认识到陈娟。

陈娟和张勇一样,父母长期卧病在家,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结婚,婚后生活也很拮据。张勇没有准备太多彩礼,和陈娟的婚礼就是简单地筹办一下,为了更好地照顾四位老人,陈娟负责在家,而张勇四处打工赚钱,维持一家人的生计。


两人刚结婚时,还是挺恩爱的,相互体谅对方的难处,小日子一点点坚持下去,2019年,陈娟为张勇生了一个女儿,起名为张雅。此后他工作日渐拼命,两人之间聚少离多,彼此之间的感情冷淡下来,还多次因为家庭困难吵架,各项开支都压在张勇一个人身上,夫妻关系陷入了谷底。


随着两人的矛盾变多,张勇怀疑陈娟出轨,即便是陈娟百般解释,张勇还是不相信。张勇恼怒陈娟的不忠诚,决心用匕首自杀,陈娟苦苦哀求,张勇放弃了这个念头,转头让陈娟一同去跳河自尽。


当天凌晨5点两人到高度约十米的大桥上,张勇选定了这里为自杀地点,果断用匕首扎进了心脏,随后跳入河中自尽。


这一次,陈娟没有阻止张勇,站在桥边沉默一会后离开,最终张勇溺亡,后经过法医的鉴定,认定张某身上的伤口为自己捅伤,符合陈娟的供述,可以排除陈娟亲手杀害张勇,可是她仍然是违法的,被警方以故意杀人罪刑拘。


为什么陈娟犯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种情况规定:相互约定共同自杀,因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一方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一方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幌子,诱骗他人自杀的,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结合张勇的溺亡事故,他是怀疑妻子出轨决心自杀,此前陈娟已经对张勇进行了阻止,在他提出第二次要求,陈娟同意了跳河自尽,警方在家中找到了两人的遗书,可以证明陈娟对于张勇的自杀行为是知情的。


张勇当着陈娟的面捅伤自己,跳入河中寻求短见,女子应该及时报警求助,不能独自回家,直到警方找上门来确认情况。

陈娟将被判几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本案之中陈娟的做法,她在看到丈夫持刀捅伤自己的时候,已经可以上前阻止张勇跳入河中,这是法定的义务,可是陈娟放任张勇的意外发生,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致人死亡的情节。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家庭经过调解,陈勇的父母原谅了陈娟,出示了家属谅解书,在法律上可以对陈娟进行减刑,因此判处陈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陈娟需要向张勇家属支付民事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陈娟被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承担了刑事责任之后,还要通过协商来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和张勇是夫妻关系,这个数额可由家属自行决定,之后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用。


这起悲剧受害最深的是孩子张雅,父亲跳河身亡,母亲缓刑后要独自承担家庭的重担,加上本身家庭就贫困,往后的日子更加地难过,法院得知这个情况后,为张雅申请到4万元的救助金,还向民政部门申请到低保,弥补了经济上的困难。

本案启示:在这起案件之中,张勇因为个人原因选择自杀,陈娟没有及时阻止悲剧的发生,让事件逐步恶化,提醒我们在婚姻之中要学会沟通,冷静分析情况,如果两个人无法继续下去,那么就各自安好,千万不要想不开,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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