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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子和男友同居,男子因喝酒意外猝死,妹妹上门告诉女子实情

 木槿夕先生 2023-06-19 发布于广东
  • 江苏,女子和男友同居在一起,生下一岁的女儿,一次意外打破了这样的生活节奏,男子因喝酒猝死,妹妹上门告知女子实情,哥哥是有家室的,生前留下307万的遗产,希望女子以非婚生子的名义争取一份继承权。

罗某萍和男友王某相识,男方声称自己是单身的,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罗某萍看上了王某的本分,两人便成为男女朋友。



不久后,王某带罗某萍回老家见父母,亲属也表示王某是单身,两人感情逐渐升温,还生了一个女儿,谁知道意外很快来临。

罗某萍是在王某骑电动的情况下原则和他在一起的,可是王某对她隐瞒了真实情况,直到某一天喝酒意外猝死,妹妹才告知她实情。

原来王某是有家庭的人,而且名下有307万的遗产,在罗某萍和他组建的家庭中,王某是主要的经济来源,无奈只能听从妹妹上门分割遗产。

罗某萍哭着说,自己并不知道王某的真实情况,是妹妹可怜她才说的,叫她找钱去打官司,争取一下分割307万。

之后,罗某萍和原配鲁某见面,原配不承认一岁的女孩和丈夫有血缘关系,王某萍只能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实了两者之间是父女。

鲁某第一次看到罗某萍的时候,是在王某的葬礼上,她背着女儿,看起来十分可怜,还有其他人陪同,搞的双方都很紧张。

在做完亲子鉴定之后,鲁某以罗某萍插足婚姻为由,拒绝分割遗产给罗某萍,罗某萍在丧礼的现场,还给鲁某的儿子下跪请求。



原来罗某萍想看王某最后一眼,到了法院介入调解此事时,鲁某还是认为罗某萍是第三者,经过解释才知道,她也是受害者。

由于,王某的家人没有将已婚的情况告知罗某萍,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第三者,还和王某有了一岁的女儿,作孽的显然是王某。

可是鲁某是原配,她不承认罗某萍的女儿,双方只能经过法院来调解。

1.在法院的调解过程中,法官提到了罗某萍虽然是受害者,可在行为上还是有瑕疵的,属于违反良俗公序。

  • 《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结合本案,王某和鲁某是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和罗某萍同居生活 违反了公序良俗,由此产生的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从罗某萍的话语之中,王某并没有为她留下什么,因此不必有这方面的困扰。



2.虽然罗某萍与王某的遗产无关系,可是女儿是非婚子女,同样有继承遗产的权力。

  •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王某和罗某萍生下一个女儿,对她是有抚养的义务,孩子是非婚子女,在王某的遗产分割上享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权。

因此,王某的妹妹才会提醒她以非婚子女的说辞来分割财产,经过法院的调解,罗某萍和女儿得到王某遗产的77万元,罗某萍也向鲁某表示了歉意。

3.在此次事件之中,最让人气愤的是王某,他哄骗罗某萍成立另外一个家庭,是涉嫌重婚罪的,鲁某可以对知情人进行起诉。

  •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法律上,重婚不一定是要有结婚证,只要他们的行为可认定为夫妻关系,长期同居和以夫妻的方式生活都符合重婚罪。



只是,王某已经猝死,在法律上追究已无可能,个人倾向于向知情人索赔相关的赔偿,这要看鲁某收集的证据和起诉的意愿了。

最后,王某隐瞒已婚事实,耽误了两个女人的未来,不仅触犯了法律,还违背了公序良俗,要不是猝死,曝光那天也将面临法律的追责,希望大家能够约束自身欲望,别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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