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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靖宇,男子约女子深夜聚会,两人喝了十二瓶啤酒,男方事后被判刑!

 木槿夕先生 2023-06-19 发布于广东
吉林靖宇,男子约女子到饭店包厢吃夜宵,男子喝了七瓶啤酒,女子也喝了五瓶,两人离开饭店的时候已经说不清话,男子背着女子到家中休息,趁着女子昏迷的时候,男子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等到酒醒之后,女子:是你强奸我的!

于某甲已经四十多岁,有一段平淡的家庭关系,通过网络认识了二十多岁的唐女士,一直追求她想要凑成一对。



案发当天,于某甲约唐女士到饭店之中吃饭,为了避免尴尬,他还请了其他两位没有,四人在包厢之中喝酒。

唐女士的酒量不差,喝了五瓶啤酒还能和于某甲开玩笑,不一会儿,女子提出要去上厕所,回到包厢之中就再次被敬酒,突然就有了醉意。

紧接着,于某甲就自告奋勇开车送唐女士回家,唐女士无法回应,只是嘴里念叨着我喝多了,还靠在了于某甲身上。

等到唐女士清醒过来的时候,她已经躺在了沙发上,于某甲没有穿衣服,正与她发生关系,情急之下还想推开于某甲,不料晕了过去。

两人在于某甲的家中发生关系,恢复一点力气的唐女士提出要回家,于某甲没有反对,穿好衣服开车送女子回家。

唐女士回忆,在第一次清醒过来的时候,她想要阻止于某甲,可是身体没有一点力气,很快又昏迷了过去。

在于某甲的车上,两人并没有继续交谈,到了唐女士楼下,她的母亲孙某正在焦急地等待,看到一位中年男人送女儿回来,顿时感觉不对劲。

在双方交谈过程中,唐女士默认了两人发生关系,孙某坚称是于某甲下药强奸女儿,于某甲否认,只是说是两人自愿的。

孙某不是一个人在等,她边上还有一名男子,他看到双方争论不休,为了避免被人碰见,提议到唐女士开的美容院协商。

随后,唐女士带着他们到自家的美容院,孙某认为就是于某甲强奸了女儿,要不然两人年纪差距那么大,怎么会在一起?



于某甲还是否认这一点,还提出可以报警处理,眼见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孙某同意报警,让警方介入调查此事。

警方接到报警信息后,到唐女士的美容院进行调查,简单地询问了几人的口供,就将唐女士和于某甲带回派出所。

于某甲在审讯过程中解释,他和唐女士在网上认识,两人以兄妹相称,在聚会期间,向唐女士提出处对象的事情,承诺送给她一只金貔貅。

唐女士同意了,于某甲结账之后,带唐女士离开,两人到于某甲的家中取金貔貅,唐女士拿到金貔貅后默认了双方的关系,进而发生关系。

于某甲的口供让人有些意外,可是唐女士不承认,她表明在离开饭店就意识不清了,更没有提到金貔貅的事情。

由于唐女士不承认,于某甲很是被动,随后于某甲的妻子在家中找到了金貔貅,提交给警方作为证据,可是有多方证据对于某甲都不利。

同桌的朋友只承认一同喝酒,饭店的老板坚称唐女士离开的时候有点迷糊,孙某碰见于某甲送女儿回家等等情况,都对于某甲不利。

经过民警的审讯,起诉于某甲涉嫌强奸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办案人员提取了唐女士擦拭外阴面巾纸一张、阴道拭子一枚、被告人于某甲血样进行检测,还对唐女士进行血液酒精测试,还在于某甲家中找到卫生纸4团,小卧室床上提取扎头发的皮套2个。



其次,这些证据只能表明于某甲和唐女士在当晚发生过关系,可是无法表明是唐女士是被强迫的,于某甲是否有违背女性意愿的情况,需要有其他证据才能定罪。

然而,经过于某甲的姐姐于某霞和唐女士的协商,争取到受害者的谅解书,由于某霞一次性补偿唐女士损失,唐女士答应谅解于某甲。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庭审讯过程中,于某甲的辩护人表示,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上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平日酒量很好,唐女士在发生关系时并无醉酒,两人发生关系是自愿的,不构成强奸罪。

可是,法院认为唐女士数次提到她处于迷迷糊糊的状态,还趴在于某甲身上强调喝醉了,事后报案时,受害者明确提出没有自愿发生关系,因此可认定为唐女士在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对于某甲一方提出的自愿推断理由不认可,不予支持。

《两高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法院认为于某甲趁着唐女士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事后自动投案,家属积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于某甲还是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他是一个有家庭的中年男子,无论是不是有送过唐女士礼物,心里终归是要逾越寻常关系的,难得的是妻子还愿意为他奔波减轻处罚,属实是难得。

最后,希望大家能够控制住内心的欲望,好好对家里人,别因为一时的冲动,不仅害了自己,还让家属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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