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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某小区车库的一幕,让人看到了无理停车的后续,女子气坏了!

 木槿夕先生 2023-06-19 发布于广东
浙江杭州,女子在小区没有车位,一直停不了车,突发奇想将车停在了通道,隔天过来看到车被砸了,女子很生气,怀疑是有人针对她,经过调查,发现女子停车堵住通道,没有考虑其他业主,最终遭遇报复。

郑女士为了出行方便买了一辆代步车,可是在小区之中没购买车位,只能偶尔停在小区外的停车场,上下班很不方便。



某一天,郑女士发现车库的通道可以停车,于是尝试找一个地方停放,担心被业主埋怨,还特地没有留下电话号码。

没想到的是,郑女士的车正好堵住三个车位的出现,她没有察觉到自己的问题,还认为车主不会介意的。

没想到意外很快来临,郑女士第二天发现车被砸了,轮胎都被对方卸了,她无法接受,到底是谁将她的爱车给整坏了。

郑女士找不到嫌疑人,就将此事料给记者,记者听说有那么离谱的事件,到了郑女士的小区采访,一问才知道郑女士的问题很大。

郑女士向记者解释,我将车停在了车库边,没有留下联系电话,不知道是谁把她的车给砸坏了,这段话听得记者都懵逼了,这还是小问题?

郑女士认为,她有一点错,可是对方问都没问就砸车,已经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赔偿道歉,记者只能硬着头皮继续采访。

原来郑女士是刚搬过来小区的业主,并没有拥有车位,当天看着车库通道有位置是想着都是在一个地方,就将通道堵住了。

而郑女士停车在通道之中,影响是后方的三辆汽车,也就是业主拥有车位之后,反倒是很难出车库,记者越听越沉默。

记者眼见你有证据,只能找到物业公司了解,想知道在此之前有没有出现此类情况,物业公司回应:此前发生过一次。

物业解释,上次是有一辆汽车违规停车,被他们贴了罚单之后,就拨打联系电话让业主骑车离开,郑女士想要业主道歉和赔钱。



由于郑女士的汽车不是意外车祸,是有人故意毁坏所致,无法对郑女士的损失进行理赔,郑女士只能尝试能够找到业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首先郑女士清楚,在车库里划线的车位,是属于业主的私有财物,她一旦将车停在他人的车位上,已经属于侵害个人的物权,是不理智的行为。

换句话说,除非是业主同意让郑女士停车,否则郑女士就要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之中,郑女士将车停在车库的通道,已经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而她临时停车是有补救的方式,可以留下手机号码,及时与其他业主联系,将车开走。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郑女士的车是名下的,依法对其拥有物权,任何人不能对其进行做出超过自身权益的行为,一旦在监控之中有拍下画面,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

此时,砸坏郑女士车辆的人有两个解决方式,一是赔偿郑女士的损失,协商解决,二是由郑女士收集证据起诉,由法院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破坏了他人的财物,就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另外,砸坏郑女士的车辆还有可能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的话会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为公私财物。但是,并非所有的公私财物均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将公私财物的范围不加节制的扩大化则可能会导致人权的保障机制被破坏。

具体到本案之中,郑女士将车辆停在车库通道之中,有一定的过错,导致三个车位中有一户业主心生不满,对其进行报复,而这一户业主联系不到郑女士,直接就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这显然也是不妥当的。

因此,采访的记者和物业公司对于这一起纠纷也是无可奈何,最后只能通知三个业主自行解决,找出是哪一位毁坏了郑女士的爱车?

综上所述,这件事充分说明,在车位使用的问题上,不能只考虑自己,一定要考虑到是否影响了他人,将车辆停在车位通道上,是不理智的行为,后果相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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