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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女子网购一袋竹笋,打开后发现有虫子,厂家是如何解决问题的?

 木槿夕先生 2023-06-19 发布于广东
四川成都,女子网购一袋竹笋,打开后发现里面有一只竹虫,让她一阵恶心,这让她无法下咽,建议到厂家进行反馈,商家的态度还行,说明竹笋是野生的,发现问题可退还,让女子放心。

女子有网购的习惯,在网络平台上看中了一家售卖竹笋的商家,根据上面的介绍,她认为价钱可以接受,于是选择下单购买。



女子还以为野生的竹笋质量和口感不错,可是在拿到产品时,她发现了一个无法接受的情况,竹笋之中有一条虫在动。

眼见这种情况,女子顿时恶心起来,她是看不得有虫子的,随后根据产品上的电话,建议到厂家询问,想要得到一个好的回复。

商家看到女子拍过来的图片,表明竹笋是野生的,是有可能出现活虫,发现有问题就联系他们处理就行,售后态度还行。

可是女子认为不是这样的,售卖的产品出现问题,厂家应该有一定的责任,于是特地查看了产品的包装,找到厂家所注明的提醒。

可以看到,这是来自某厂家的手剥笋,属于深山之中野生,加工过程中经过严格挑选,可是难免会出现有野虫的情况,但是它不会有危害的。

随后,女子电话联系到厂家,厂家表明,如果有发现这个问题,可以向经销商处调换,他们有售后服务,虫是野生的,不能服用的。

随后女子将此事曝光,引起不少人的关注,对于野生土制品,有人认为,厂家在包装中指出了这个问题,并且承诺会更换,是对消费者的保证。

也有人认为,对于相关产品应该在上市前,有更为详细的检查过程,出现竹虫的情况可大可小,很容易对消费者造成困扰。

必须清楚的一点是,厂商应该加强生产质量管控,保证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防止出现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1.女子向厂家提出退还产品,符合法律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如果商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行业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厂家在产品包装上注明了“可退还”或类似的字样,那么消费者在退货时就会有更多的选择和保障,因为厂家可能会提供更灵活的退货政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厂家就可以完全避免侵权责任。

另外,即使产品包装上注明了“可退还”,也不能排除厂家在产品质量上存在问题的可能性。所以,女子在购买商品后,仔细检查商品的质量和包装,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明智之举。

2.即便是商家注明了情况,可是女子仍然是可以向厂家索赔的。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在本案之中,女子网购到的竹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出现虫子的情况,并且在期间拍摄下具体的证据,表明虫是在竹笋之中出现的,那么厂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换句话说,厂家的包装提醒只是一种方式,并没有办法完全规避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女子在提出退还产品时,还可以要求对厂家进行相应的索赔,具体的金额由产品的价格而定。

3.厂家承认了虫子是在产品中出现的,女子可要求对其进行索赔,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算。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结合本案的细节,女子发现虫子后已经无法继续食用,极大地影响了个人的心情,厂家在生产过程中,负有提供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因此退还产品只是一个方式,女子还可以向其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厂家出现类似的情况,应考虑对女生进行相应的赔偿,完善生产过程中的突发情况,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最后,消费者权益是靠个人去维护的,只要发现不利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就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与厂家联系后续的处理方式,为整顿食品安全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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