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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广西一男子长期盗窃被抓,出狱后强行性侵女子,事后重判十一年

 木槿夕先生 2023-06-19 发布于广东
广西大新县,37岁的男子因多项罪名先后入狱17年,出狱之后仍然未悔改,在某广场公然拖拽女子到草丛之后,强行发生关系后被群众制止,慌不择路准备逃离,被好心人当场抓下,一二审判决仅判6年,等到高院才改判十一年。

案例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刑事判决书》。

赵某是一名长期做监狱的男子,20岁以前就多次因盗窃罪入狱,到了37岁的时候,已经被连续宣判入狱长达十七年,同村人对他的印象都是极差的。



据相熟的人回忆,赵某从小就手脚不干净,喜欢拿走别人的东西,可是因为年纪小,无法对其进行处罚,同村人很少与他在一起,都清楚这小子迟早有大问题。

18岁的赵某听说大城市好赚钱,于是就到南宁谋生,他没有什么特别的手艺,又不喜欢脚踏实地地干活,凭借着偷走别人的东西生活,加上都是小偷小摸,一时之间让他的生活好了起来。

钱来得很快,赵某就开始疯狂花钱,请别人下馆子,没钱就去偷别人的东西,直到有一次失手,被警方抓捕归案,因多次盗窃被判二年六个月。

从此之后,赵某就走上了不断犯罪的道路,即便是在刑满出狱之后,他也没有想到安心做事,就是寄望于能够偷东西维持生活,某一天,他再次被抓捕,被判刑之后试图和监狱人士越狱,被发现后重判九年有期徒刑。

离谱的是,截止到案发前,赵某共同坐牢十七年,都是因为盗窃罪和抢劫罪被捕,数额虽然不大,但是行为恶劣被屡屡重判,本以为他的一辈子就浑浑噩噩过去了,没想到他盯上了一名靓丽的女生。

当时赵某刚出狱两个月,在晚上12点的时候散步到某广场,瞧见一名身穿连衣短裙的女生在座椅上等人,顿时心里头有了想法,二话不说上前将女子控制,感受到女性的温热,赵某决定拉她到草丛中发生关系。

即便是女生激烈地反抗,但是被赵某死死控制着,只能大声呼救吸引路人的帮忙,由于正处于凌晨时分,广场人不多,女生被迫与赵某发生关系,随后赵某还想继续,被闻声而来的路人制止,有人上来踢开赵某,赵某担心被抓,立即离开了现场。

然而随着路人的人数增多,赵某当场被抓住,证据确凿被起诉强奸罪,可是赵某在审判过程中,声称他没有当众性侵女生,寄望于能够轻判。

赵某认为,他性侵女生是一时冲动,可是并没有当众的加重处罚情节,一审法院认为,赵某违背了女性的意愿,强行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但是不构成当众性侵的情节,依法判处6年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赵贵属于“当众”情节,应当重判,二审法院驳回了公诉机关的上诉,认可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合法,最终驳回西乡塘公诉机关的上诉。



那么为什么最后会改判十一年?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之中,赵某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可是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案发地点不属于当众性侵,结合赵某多次犯罪的情节,依法判决六年有期徒刑。

其次,广西检察院支持西乡塘公诉机关上诉,认为案发地点为广场,有路人出现,属于公众场合,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当众”。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高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赵某选择性侵女生的地点为夜市一条街,有不少路人经过,不远处还有奶茶店正在经营,女生的呼救声引来了顾客的救援,才将赵某绳之于法。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高院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认定赵某当众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并且属于故意犯罪,此前已经多次入狱,并且出狱时间不足五年再次犯罪,屡教不改,对其重判十一年。

最后,谁也不知道,赵某于2017年被判入狱,在出狱之后是否还会重新犯罪,这都是无法预估的事情,提醒我们不要轻易触碰法律,否则一辈子就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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