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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 合伙企业,未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被处罚

 税和湛蓝 2023-06-20 发布于甘肃

合伙企业,未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被处罚

文/税和湛蓝整理

     某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两个合伙人(如图示1):

     1.  Hony Capital Fund HK Limited,有限合伙人(LP),注册地中国香港。持有某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99.8677%, 认缴496868.17万人民币,实缴 0,外国(地区)企业,是非居民企业。IHk2.  某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GP),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持有某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0.1323%,认缴658.00万人民币,实际缴纳100.00万美元,外商投资企业。

图示1

     《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是指向性条款,指向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结合本案例,非居民企业Hony Capital Fund (HK) Limited从某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取得所得,某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风险】未按照持股比例分红,未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被处罚

 【风险】 合伙人(非居民企业)与(应补缴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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