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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终本”后,如何维护胜诉权益?

 隐遁B 2023-06-20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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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的落地需要执行,而并非所有的胜诉权益都可以通过首次执行得以实现。

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有时会听到“终本”一词,对此可能很多申请人总是一头雾水:

什么是“终本”?

执行案件“终本”后,法院还“管”吗?

“终本”后,还能做什么呢?


名词释义:“终本”

“终本”的全称叫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的是执行程序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这两类案件,执行法官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终本”是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

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多轮查控,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符合案件终本条件的,执行法院需将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在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的前提下对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终结。

很多申请人可能会担心:“终本”后,法院就不“管”了吗?

当然不是!

“终本”只是程序性、暂时性的终结案件的执行,不是执行案件的终结,更不是对被执行人的放纵。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终本”后维权小贴士

执行案件终本之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努力查找财产线索

案情简介:

王某与陈某系同村村民,两人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通州法院。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因为陈某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进入了终本程序。

2022年,王某得知本村的拆迁款即将统一发放,陈某也将会有一笔拆迁款到账。王某遂至通州法院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向法官提供了该财产线索。执行法官随即联系了负责拆迁安置工作的相关单位,出具手续将本应发还陈某的拆迁款成功提取至法院并发还至王某,现本案已全案执行完毕。

法官提示:

当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也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全力查找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如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所在位置,被执行人可获得的拆迁款、村民福利款,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等等。

一般而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诉讼之前往往有较多的民事往来,对被执行人的生活、经济状况本就有一定了解,其积极提供线索,比如新发现的债权等能够帮助执行法官更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效打破执行僵局。若财产线索核查属实,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及时向处置财产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案情简介:

2020年,白某将李某诉至通州法院,要求李某支付约定的合同款,法院于2021年作出判决,支持了白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由于李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判决,白某向通州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处房产且已被山西某法院在先查封,通州法院无法处置该财产,该案件只能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后,白某按照通州法院提示,向山西某法院递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对该资产的处置款项参与分配。2022年山西某法院在处置该房产后制定了分配方案,白某作为申请人的案件得以全额覆盖,该案件得以成功结案。

法官提示: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轮候查封的法院无权直接处置该项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对该项财产的权益便完全落空,也不意味着该执行案件便完全丧失了希望。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如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申请人(债权人)可以向处置财产的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如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可以按照债权金额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积极追加第三方责任主体为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

张某与北京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进入执行程序之后,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核实,该公司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案件进入终本程序。

张某经调查,得知公司股东刘某未依法缴纳出资,故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刘某为被执行人。法官经审查认可了该项执行异议,追加刘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张某依据该生效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通过执行刘某财产成功实现胜诉权益。

法官提示:

执行过程中,法院仅能依职权对判决主文所列明的责任主体采取查控措施,所以在被执行人名下并无财产时,执行便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僵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将第三方责任主体追加为被执行人,如被执行人用于逃避执行而分立、合并的法人;抽逃公司资金的股东等等。通过将该类主体纳入执行行列,查控辐射范围、强制措施强度都将大幅增长,也能有效促进执行效果的实现。


“终本”后

恢复执行程序流程

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或者执行法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终本后申请恢复执行不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一般而言,终本后的恢复执行有以下两种情形:

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

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供新发现的财产线索,若法院核实后发现可以执行该财产,应当恢复执行;另一方面,当首执期间不符合处置条件的财物符合处置条件时,如原轮候查封的房产变为首封,申请人也可申请恢复执行。

法官提示: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需携带材料为:身份证明材料、原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恢复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举证材料


已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执行案件终本后,当事人有权向立案庭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若经过法官裁判成功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可以此为由申请恢复执行。

法官提示: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需携带材料为:身份证明材料、原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恢复执行申请书、成功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当前,我国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执行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创新,终本后财产线索提交与恢复执行流程也日益顺畅。“终本”绝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而是暂时性的程序性终结,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仍然受到关注。

在此也奉劝那些“老赖们”,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妄想通过拖延来逃避执行,否则一处受限,处处“受限”。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之前,法院会穷尽一切执行手段,运用各项查控措施,追究到底!

来源:通州法院、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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