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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农民捕捞二斤河虾,被判刑1个月

 xiongmao007 2023-06-21 发布于山东

在大家的童年记忆里,提起夏天就会想起树上的蝉鸣和清凉的溪水,拿着自制渔网在溪边捞一些小鱼小虾更是乐趣无穷。可是随着国家保护环境力度的加大,在河里随意捕捞可能也会构成犯罪,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个案例就是捞鱼捞出来的“牢狱之灾”。

家住安徽铜陵的农民老吴,没读过什么书,一辈子在家里务农,但是随着年龄增长,也逐渐干不动农活,丧失了收入来源。

好在老吴的子女们都非常有出息,都在城市里成家立业,也没忘记在农村的老父亲,几人一商量,便把老吴接到城里享清福,舒舒服服养老。

老吴在城中生活一段时间后,本以为可以就这样一直平静的生活下去,没想到却因为一件小事差点被判刑。

在城市中生活了一阵子的老吴,觉得孙子肯定没吃过纯天然从河里捞出来的鱼虾,于是返回农村拿出自己曾经的捕鱼工具,准备让自己的孙子吃个“新鲜”。正当老吴在河里拿着渔网捕捞的起劲儿的时候,一些村民看见老吴的行为,直接拍照进行了举报。

没过一会儿,渔政部门就来了两个工作人员制止了老吴的捕捞行为,并拍照取证了老吴的捕捞工具和已经捕捞的鱼虾,随后老吴被送至派出所,老吴这时候还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不就是捞了一点鱼虾吗?

来到派出所的老吴认为自己应该没有什么大事,对于民警的询问有问必答,在调查结束后,老吴直接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老吴的子女们也没想到自己的父亲竟然会因为在河里捕捞就摊上这么大的责任,还可能被判刑,直接聘请了一个资深律师给自己的父亲做辩护。

法院认为老吴触犯了《刑法》第340条有关保护水资源的规定,使用违规工具在禁渔区域和禁渔期进行捕捞,罪名成立毫无疑问。

聘请的律师替老吴提出了两条辩护意见,第一是老吴对于“违规工具”“禁渔期”等规定并不知道,第二老吴捕捞的鱼虾也并非保护动物,只是老吴回忆童年的一种方式,并不知道会触犯法律,而且老吴也是初犯,应当不构成犯罪。

老吴在最后陈述时,声泪俱下,称如果真的构成犯罪,自己这么大岁数,而且是初犯,希望能被判处缓刑。

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老吴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

缓刑不坐牢算“刑”吗?

老吴为什么最后会要求给自己判缓刑呢?我们都知道,缓刑不需要在监狱中被集中管制,可以正常在社会中活动,但是要接受社区矫正,那么是不是缓刑不算“刑”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缓刑需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才可以适用,而且适用的条件非常严苛,并不是谁想适用就可以适用的。

第一个就是刑期条件,一定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就是看犯罪分子的主观心态,是否悔改,不进行监禁是否有再犯的危险,对周边社区是否会产生危害等因素都会被法官综合考虑在内。

在本案中,老吴所触犯的罪名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定最高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而最终老吴被判处了1个月拘役,符合客观的刑期条件。

另外,老吴本就没有犯罪故意,只是想捕捞一些新鲜的鱼虾让孙子感受一下自己的童年,并没有抱着主观恶意去破坏这项罪名所保护的法益水资源,而且老吴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再犯可能基本没有,所以缓刑的主观条件也是满足的。

当然不是所有主客观要件都满足的人都可以获得缓刑,缓刑还有两类人明确不适用,一类是累犯的人,即受到刑罚处罚后,在一定期限内再次犯罪的人;一类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个就不再赘述。

老吴显然不属于以上我们说的两种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况,所以对于老吴判处缓刑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老吴被判处缓刑之后就没事了吗?会不会因为某些事情被撤销缓刑呢?

我国法律对于缓刑的撤销其实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在缓刑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有其他罪未被宣判的,会被撤销缓刑;缓刑期限内违反监管规定或者禁止令的,也会撤销缓刑,重新执行原判决。

所以大家可不要认为被判处缓刑就没事了,一不小心可能原判决还会要执行的。

现代社会还能“不知者无罪”吗?

老吴辩护律师所提出的一个辩护意见是老吴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知情,难道不知情也可以作为“出罪”的条件吗?

我们都知道法律约束行为而不约束思想,脑子里想什么都可以用语言来润色,来辩解,所以对于法条不知情不能作为可以违法的托辞。

在罪名成立的条件中,确实有主观要件故意或者过失,但是这是对于自己行为的本身认识,并不是对于罪名的认识。

在本案中,老吴对自己拿工具捕鱼的行为并没有认识错误,并不会误认为自己在干别的,所以就已经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立的主观要件。

而老吴对于规定不知情这个说辞只能作为量刑条件让法官予以考虑。

对此,大家都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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