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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行政诉讼中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

 神州国土 2023-06-22 发布于河北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本条是对原法第48 条的修改。主要有两层含义,分别规定了原告和被告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是对原告来说,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二是对被告来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关于传票传唤

传票传唤是对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作出的一种正式传唤。实践中,往往是无法采取电话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对于当事人不按要求出庭的,才采用传票传唤。传票传唤的主要要求是:(1)要有传票,而不能是口头、电话等间接传达方式。(2)传票要依法送达。(3)要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要有当事人的签名盖章,以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收到传唤。

原法第48 条强调了必须进行两次合法传唤,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次传唤有所不同。但实践中,两次传唤影响了司法效率。经新法修订后,传票传唤只要一次即可。

二、关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或者被告是否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或者被告如果确实有不能到庭的理由在接到人民法院的传票后,应当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或者被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及时将延期审理的情况通知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或者被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不正当,可以决定不延期审理,并通知提出申请的原告或者被告。原告或者被告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日期按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是一种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是一种对自已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但不能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三、关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尊严,不能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是一种对自已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也是一种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但不能逃避自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四、关于按照撤诉处理

“按照撤诉处理”与原法中使用的“视为申请撤诉”并没有本质的不同,都是一种法律的拟制,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所谓“按照撤诉处理”,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后,人民法院不再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政诉讼的一审或二审程序也就因此而宣告结束:并且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五、关于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也可以经过审理作出判决。缺席判决意味着当事人缺席不影响法院继续审理。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应当进一步加重被告行政机关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律责任,如果被告行政机关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应当视为被告行政机关的自认,全面支持原告主张并判决原告胜诉。相对于这种被告承担败诉责任的规定,“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更为稳妥。考虑到我国行政诉讼仍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宜因为行政机关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就判令行政机关承担全面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是,无论从行政机关代表公共利益的角度,还是从行政机关应当维护法治尊严的角度,被告行政机关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都应当规定更严厉的法律责任。新法第66 条增加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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