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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有什么法律风险?

 神州国土 2023-06-22 发布于河北

1、民事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规定可知,若法定代表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了公司、股东利益的,需对公司或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虽然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又有虚构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财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那么“挂名”法定代表人也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在行政管理领域,针对某些公司实施的不合法、不合理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是有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措施的,尤其是在公司工商登记与税务缴纳领域。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刑事法律责任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若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的,如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挂名”法定代表人虽未直接参与以上行为,但有证据能证明其明知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犯罪行为的,则“挂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实务中涉及的常见罪名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走私类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类罪,如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等;扰乱市场秩序类罪,如损害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4、其他责任

第一,被限制高消费。根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高规定》)第1条、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换言之,被限制高消费的包括自然人被执行人及单位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第二,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限。《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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