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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采购项目,如何优化书面推荐供应商方式?

 双木大爷 2023-06-23 发布于四川

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如果一个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政府采购项目,即便采购预算金额很大,达到上千万元,也应当按照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是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非招标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从实际情况来看,金额如此大的项目采用推荐供应商的方式,有可能被质疑为变相指定供应商,带来采购风险,浪费财政性资金。笔者认为,从业者有这样的担忧不无道理,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书面推荐供应商方式,作出更细化的要求。

书面推荐的优缺点

书面推荐供应商的方式有三个优点。首先,由于不采用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采购人可以经过充分市场调查后自主选择几家综合实力较强的供应商,能较好体现采购人的意图。其次,评审专家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向采购人推荐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较为明确的考察范围,避免了部分采购人因不懂市场和专业,易受某些供应商言语影响。最后,被推荐的供应商对采购项目都抱有较大的成交希望,积极参与的意愿较强,因此,采购项目基本避免了不足3家就无法进行谈判、磋商或询价的风险,一定程度上能够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

但也有不足之处。首先,选择推荐供应商方式没有法定推荐标准。在市场调研不充分的情况下,采购人、评审专家倾向于邀请已经合作过或有合作意向的供应商,邀请具有一定片面性及主观性,容易造成对市场上其他潜在优质供应商的不公平。其次,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之间串标风险加大。实践中,推荐流程保密性差,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都有机会提前了解供应商名单,易造成推荐供应商名单泄露。或是供应商名单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只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代为签字,推荐供应商方式变成了少数采购代理机构左右采购项目的手段。最后,存在廉政风险点,助长供应商围猎采购人、评审专家的风气。推荐方式因其主观随意性较大,个别采购人、评审专家很可能从个人利益出发,与供应商形成联盟,将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供应商推荐入围的情况难以避免。

探索不能突破现有框架

有些地方对书面推荐供应商进行了探索。比如某地财政局印发《关于规范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供应商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用于规范书面推荐供应商行为。

《通知》明确,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市场发育成熟,供应商竞争充分的采购项目和其他不适宜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的采购项目不得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通知》还明确了在有限范围内竞争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采购项目,应优先使用发布公告、省级以上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方式邀请供应商,允许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供应商方式的,必须满足一系列硬性要求。

总的来说,当地财政部门制定该文件的初衷是好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推荐供应商方式的使用范围。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适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的采购项目,推荐方式作为3种邀请供应商的法定方式之一,是允许采购人自主选择的,也就是说,只要确认了非招标方式的合法性,使用推荐供应商的方式即为合法,地方财政部门不能突破法律框架设定禁止范围,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作进一步延伸和细化。

优化书面推荐方式

如何优化书面推荐供应商方式?一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对书面推荐供应商的规定作进一步细化,比如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要求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二是规范采购人意向公开的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可完善意向公开的内容,要求采购人公开采购意向时,应在采购需求概况中公告拟使用推荐供应商方式采购及采购人联系方式,方便有意向的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人应如实记录供应商报名、质疑等联系情况。意向公开期间,如符合要求的潜在供应商或针对拟采用推荐方式存在异议的供应商超过一定数量时,采购人应转为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项目。

三是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对于选择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项目,在推荐供应商环节,双方应遵守独立自主、公平公正原则,采购人不得向评审专家提供供应商名单或暗示其他供应商,影响评审专家的自主推荐权力,同时应对评审专家推荐的供应商名单进行核实,最大化保证名单中的供应商均符合项目相应资格条件,及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在同等水平。

(本文来自5月29日《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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