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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一60岁的老人想去当保安,因担心面试不上,于是让30几

 迈克木清 2023-06-24 发布于青海
河南焦作,一60岁的老人想去当保安,因担心面试不上,于是让30几岁的儿子帮忙面试,随后,老人顶替儿子的名字去当学校值班,每月工资1600元,不料,刚工作两个月,老人就不幸猝死在岗位上。
 
(案例来源:河南省焦作市法院)
 
老王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随着这些年社会的发展,老王也从农村搬到了城区,住上了楼房,可到了城里,老王才体会到当城里人不容易,衣食住行,样样都要钱。
 
有网友说,老王不是有一儿一女吗,他们每个月拿500块钱给老王,老王不就够生活了吗?可老王觉得,自己种了一辈子的地,父亲七八十的时候,都还在面朝黄土背朝天,自己才60岁,不能成为子女的负担。
 
最关键的是,老王子女的收入也不高,他们还有一家子人要生活,所以他一心想要找个工作。老王觉得保安这项工作不错,不用干重活,每天坐着还有钱拿,他看到某保安公司在招聘保安,遂动了心思。
 
很快,老王遇到第一个问题,该保安公司要求应聘者在50周岁以下,他已经60岁了,不符合招聘条件,不过老王没有放弃,他找到儿子王某,让王某去面试,到时候他去上班。
 
王某觉得这是天方夜谭,被人识破了,岂不是很尴尬?老王信誓旦旦地表示,不会识破,就算被识破了,也是丢老 子的脸,你不用担心。
 
父亲都这样说了,王某这个当儿子的能怎么办呢?随后,年轻力壮的王某,成功的通过了保安公司的面试,并与保安公司签了劳动合同。

而这家保安公司是劳务派遣公司,手续一办完,他们就将王某排到某高校上班,每个月的工资是1600元。
 
这样一来,刚好随了老王的意,他顶替着儿子王某的名字,到高校开始了他的保安生活。不料,两个多月的一天早上,老王在学校的门岗值班时,突发疾病去世。
 
紧接着,老王家属和保安公司,就老王是否属于保安公司员工,双方是否有劳动关系,闹到法院。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老王在值班的时候,突发疾病去世,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他和保安公司具备劳动关系,那保安公司将赔偿老王家属60多万元。

但保安公司提出,老王不是他们的员工,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有网友表示不解,这笔钱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啊,和保安公司有什么关系,保安公司为什么不认?
 
答案是,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保安公司没有给老王缴纳五险,老王一旦被认定为工伤,这60多万元将由保安公司独自承担。
 
其次,那么,老王和保安公司之间,是否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呢?
 
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不依赖于书面合同存在的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老王家属认为,老王和保安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理由是三点:
 
第一,老王去上班时,由保安公司驻大学的保安队长一手安排,三十几岁的人和六十几岁的人,其样貌是完全不同的,保安队长知道或者应当老王的真实身份。老王和保安公司都具备主体资格。
 
第二,老王上班之后,受保安公司的劳动管理、约束,听从保安公司的安排,接受保安公司发放的报酬。
 
第三,老王提供的劳动,是保安公司组成的一部分,老王家属认为,老王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
 
同时,老王家属认为,保安公司安排员工连续12小时上班,严重违反劳动法8小时工作制的规定,保安公司的行为,导致了老王在值班时猝死,老王家属认为保安公司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保安队按照王某的名字安排老王工作,平时也以王某称呼老王,发放工资也是发到王某银行卡,如果仅以老王实际提供了劳动这一结果,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不公平的。
 
最终,法院认为,老王和保安公司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老王家属希望的工伤赔偿金,也将无法得到支持。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案例中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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