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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6个月前的事,只有转账记录不能拘留我!”法院判了

 昭烈名臣 2023-06-26 发布于河南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娱乐生活也越来越丰富,再满足的基本的物质需求之后,饱暖思淫欲,这方面的需求,就会开始澎湃。

夜幕降临之后,闪烁的霓虹灯,各种类型的越来场所,全都充斥着人们赤裸的欲望,酒吧夜店,洗脚按摩,陋巷简屋,诱惑就像毒蛇一样,不断侵蚀着人们的内心。

在我国,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而且也不可能合法化,如果合法化后果将是灾难性的,会把国家和人民引入深渊,任何提议这方面合法化的建议都是可耻的。

虽然是违法,但着跟犯罪行为相比,又属于比较轻微的违法,因此针对卖淫嫖娼行为,如果超过六个月,公安机关将不再处罚。

下面这个案子,比较特别,当事人说我这都超过六个月了,而且仅仅凭借一个转款记录就处罚,显然不合理,还把公安局给告到了法院。

张某是当地知名企业的高管,这些年职场打拼,迎来送往商务宴请,免不了要有很多的应酬和逢场作戏。

张某也因此染上了不良嗜好,而且因为有钱,出手也比较大方,这方面可以说是比较随意,事发当晚,张某陪客户喝完酒就一个人去了洗浴中心。

在这里,张某挑选了一个妙容较好,身子曼妙的女子,以4000元的价格,和该名女子进行的非法交易,后来公安机关在扫黄打非活动中,查封了这家洗浴中心,并通过失足妇女的微信记录,查到了张某的装账记录。

后来张某被公安机关传唤,一开始张某并不承认发生关系,后经过说服教育后,并且有当晚的外部摄像头,证明张某去过洗浴中心。

张某改口说,的确曾经发生了关系,但是只是和她是情人关系,那4000块钱,只是处于感情上的赠送,公安机关并没有采信张某的说法。

对张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因为张某拒不交代,态度恶劣,这已经是属于从重处罚了。

张某在当地也是有头有脸的人物,感觉很丢脸,于是提起了行政复议,上级机关维持了处罚决定之后,张某又委托律师进行了诉讼。

张某的核心观点有两个,第一是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这是卖淫嫖娼,第二,法律有规定超过六个月就不再处罚,公安机关对自己处罚不当。

第一点,其实很好反驳,深更半夜,突然转账四千,关键还是在洗浴中心,就算这还不足以证明,这就有点过于机械的理解证据的证明力。

就算按照最严格的标准,张某所说认识这个美女,那证据呢,现在任何的聊天工具,都会留下记录,什么时候认识的,在哪认识的,这些你说的是不是真的,分分钟都能查出来,仅凭一个转账记录,的确不能说明什么,但这个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关于第二点,超过六个月这事就不处罚,到底是不是真的,这个的确是真的,而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很多人都只知道6个月,但是没看到前提是,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这是他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实际上,案发后三个月洗浴中心就被查封,并且根据转账记录,公安机关试图联系过张某,只是因为当时张某在国外没有联系上。

因此本案实际上,并没有超过六个月。

很多人,对犯罪的诉讼时效不理解,说这不就是在放过坏人吗,经过多长时间,某些恶劣的犯罪,就不再追求。

实际上,从古至今,法律从来都不是以正义为第一要务,法律的第一目标是秩序,正义也要追求,但必须在第一目标之下。

正义的实现,需要成本,尤其是现在社会,司法成本极高,要绝对的追求某个正义的结果,会造成巨大的资源的投入,本质上是对全体国民的伤害。

因此,制定这种诉讼时效制度,本质上也是在维护秩序和在正义和成本之间,做一个微妙的平衡,没有人会因为丢了10块钱,天涯海角也要追到小偷,任何一种正义的实现,都有对应的成本,成本过高时,正义就要服从与其他原则。

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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