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印章被伪造,公司如何救济?

 熊猫法律星球 2023-06-27 发布于黑龙江

作者:牟宇鹏

现实生活中,“刻章”、“办证”这样的牛皮癣小广告时常充斥在街头巷尾,俨然成为一个行业,与之相应的,私刻、伪造公司印章的不法案例也屡见不鲜。

很多人常常会有疑问,对于伪造者而言,这些行为究竟属于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可能有哪些法律后果?对于公司而言,如何防范公章被伪造的风险?万一不幸遇到此类事件,该如何的得到有效救济?

本文旨在梳理分析公章被伪造的常见案例,总结提炼裁判观点,帮助公司做好公章管理及相关风险防范工作。

一、印章的法律界定


(一)印形与印影

提起伪造印章,大家最直观的感受是,刻制“萝卜章”,即刻制有公司名称等重要内容的印章实体,这就是所谓的“印形”

还有一种常见的不法行为是“印影”,也就是“印形”加盖在纸张等载体上所呈现出来的图形、图像。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十九条中规定的“套印印章”,实际上就是“印影”。

综上所述,伪造印章可以是伪造“印形”,也可以伪造“印影”。

(二)公司印章的常见类型

公司印章的类型有很多,常见的公司印章主要有五种,分别是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1. 公章:印面上镌刻有公司及其所属机构、部门等名称的印章,在公司处理对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物时进行加盖。

2.财务(专用)章:又称财务印签章,用于公司内部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

3.合同(专用)章:通常在公司签订合同时加盖。

4.发票(专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按需要加盖。

5.法定代表人名章:法定代表人章是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替代物,对内可使用法定代表人章履行管理职务,对外可代表企业处理企业事务。

二、伪造公司印章的

法律后果分析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罪责分析

对于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未规定具体的量刑和处罚标准,虽然可以按照伪造公司印章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判断,对情节显著轻微但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承担责任,但是何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予以量化,两种责任的界限较为模糊。

参照《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7】228号)第四条,伪造一枚上述有关印章且直接获利6万元以上或造成3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伪造三枚以上印章的,可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司法实践看,伪造公司印章罪一般采用“数量+情节”的认定标准。其中 “数量”为伪造印章数量;“情节”包括直接获利、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多次或者大量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目前,一般认为伪造多枚(3枚以上)印章的,多次(3次以上)伪造印章的,或使用伪造的印章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可以定罪处罚。

(三)常见判例

1. 伪造公章并使用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1)观点一:造成严重法律后果,分别定罪处罚

相关判例: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8)浙0703刑初215号

法院观点:被告人贾某不属于《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所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故不能参照适用该纪要。被告人贾某伪造并使用了公司印章,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2)观点二:重罪吸收轻罪

相关判例: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200-1号

法院观点: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经查,具体经办雕刻涉案项目部印章的胡雄伟因具体情况不详,在侦查阶段无法查找,关于雕刻涉案印章的详细过程无法确认,并且该印章主要是在与本案被害人签订涉案挡土墙施工合同的过程中使用,其目的也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而与其签订挡土墙施工合同并收取保证金,因此,上述行为之间互相牵连,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认定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3)观点三: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判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5刑终443号

法院观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1伪造公司印章,侵犯了公司名誉和正常活动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田某1的辩护人提出田某1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田某1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田某1辩护人提出田某1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田某1私刻印章系为方便工作,事前确向“北京惠通盛公司”的工程总管徐某请示过,使用伪造的印章亦非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主观恶性小。案发后,“北京惠通盛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工人严某的赔偿款均得到了足额赔付,消除了影响。根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田某1的犯罪情节较轻,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2. 伪造虚构公司的印章,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相关判例: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2018)湘0112刑初77号

法院观点:被告人吴某伪造的是不存在的公司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客体是公司印章的信誉和公司的正常活动,本案被告人吴某伪造不存在的公司印章行为并未侵犯本罪的客体,故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 伪造电子印章,与伪造实体印章同等定罪

相关判例: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2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找被告人郭某伪造电子印章三枚,字样分别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贾悦镇初级中学、诸城市密州街道捎门小学”,后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使用该伪造印章从程某处借款。经鉴定,被告人李某使用的上述三枚印章印文不是印章直接盖印而成。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郭某目无国法,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

三、公章被伪造

公司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


很多人认为,谁伪造的公章、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公章被伪造的公司而言,其自身就是受害者,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实践中,行为人伪造公章通常是以使用为目的的,最为常见的就是用伪造的公章签订合同,进行合同诈骗。即便公章被认定为是伪造的,即便行为人已被法院认定为伪造印章罪,被伪造了印章的公司也不能直接否认该合同效力,因为这种情形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以下是相关司法判例及观点:

1. 伪造印章被判犯罪,但所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相关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733号

法院观点:构成表见代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代理人表现出了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二是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且善意无过失。虽然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从实践情况看,在公司设有董事长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是普遍现象。并且,董事长虽不一定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相较于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显然享有更大的权力,故其对外实施的行为更能引起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同时,翁某还是万翔公司的股东,且在签订涉案担保合同时持有万翔公司的公章,尽管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该公章为翁某私刻,但结合翁某在万翔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游某产生合理信赖,让其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综上,本院认为,翁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万翔公司应对翁炎金的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万翔公司关于翁某并非万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存在私刻公章行为,故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等主张不能成立。

2. 伪造印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另行主张,但不影响合同责任承担

相关判例: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9民终9175号

法院观点:鑫钻公司主张案涉《复合门、木门、铝合金门、钢制卷帘门购销合同》并非由其签订,合同上加盖的“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系伪造,合同无效。依据(2019)粤1971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鑫钻公司在(2018)粤1971民初33524号案中确认案涉工地由鑫钻公司承建,建升公司也提交了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鑫钻公司系案涉工地的承建方,在坚盾公司交付加工货物的工地上施工。坚盾公司签订的《复合门、木门、铝合金门、钢制卷帘门购销合同》上盖印鑫钻公司字样的印章,并收到来自鑫钻公司账户转账的合同价款,订立合同的相应人员即使没有鑫钻公司的代理权,坚盾公司也有理由相信该人有代理权,订立合同对鑫钻公司发生效力。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鑫钻公司应履行合同支付合同价款。鑫钻公司主张陈某涉嫌伪造公章案尚未侦查终结,本案应中止审理,但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即使由他人伪造,鑫钻公司可另行主张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影响鑫钻公司在本案中承担合同责任,本案无需中止审理。一审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经届满,剩余价款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坚盾公司主张合同剩余价款,应予支持。鑫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坚盾公司主张的利息,应予支持。

3.表见代理+公司“追认”,合同合法有效

相关判例: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0民终1844号

法院观点:行重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盖章行为本质在于表明行为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于签约人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虽案涉租赁合同加盖的并非行重公司备案公章,但不能仅以加盖的不是备案公章来否定合同效力,而应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张某或其授权的人在没有行重公司授权的情形下,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系无权代理,只有在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下,才能由行重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张某盖章行为若构成表见代理,明锐租赁站需举证证明张某的行为具有授权外观,且其善意无过失的相信张某具有代理权。综合本案证据分析,应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项目经理是指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由此可知,建筑施工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项目经理具有概括性授权。张某作为案涉天立学校项目的项目经理,其与明锐租赁站洽谈业务及后期协商款项支付时,均以行重公司名义进行;案涉建筑设备租赁与案涉项目有关,张某所作出的有关天立学校项目的行为具有代理权外观。案涉合同签订地点位于项目工地,如前述分析,案涉合同系项目经理张某提供,明锐租赁站基于对张某身份及公章外观的判断签订合同,系善意。明锐租赁站之后再次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案涉租赁合同,要求行重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张某未在微信中提出异议,虽称后来在现场口头告知过明锐租赁站的黄某,但明锐租赁站不予认可,行重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在本案诉讼前曾提出过异议。综合案涉租赁合同的签订地点、履行地点、租赁物用途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看,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明锐租赁站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第二,从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即便明锐租赁站签订案涉合同中存在一定过失,但行重公司自认向明锐租赁站支付30万元租赁费,虽辩称系为赶工程进度替刘定洪支付,但客观上与案涉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承担方式相同,实际效果上产生了行重公司追认的法律后果。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行重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4. 公司秩序公章被伪造,但未进行积极维权的,应向合同相对方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判例: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4民终3981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龙腾辉公司给潘某出具承揽洽谈工程业务授权委托书,

潘某以中龙腾辉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并以中龙腾辉江南建设有限公司颐和家园项目部名义与原告鸿基公司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上诉人主张潘某未经其同意伪造公章,除当事人陈述外无知晓后积极、及时维权的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成立。现无有效证据证明潘某在签订案涉合同时明确告知被上诉人其是挂靠中龙腾辉公司资质,潘某以中龙腾辉江南建设有限公司颐和家园项目部名义与鸿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该工程承包人及项目部印章足以让被上诉人信任合同相对人为中龙腾辉公司;上诉人认可案涉授权书是上诉人制定的格式文本,中龙腾辉公司以给潘某出具的承揽洽谈工程业务授权委托书备注说明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潘某的行为对中龙腾辉公司构成表见代理,中龙腾辉公司承担合同义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龙腾辉公司如认为因潘某的行为致使其代为承担责任,可另行主张权利。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规定,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因此,仅以公章系伪造的理由,并不能当然否定合同的效力。

就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即便私刻公章的当事人涉嫌犯罪被判刑,而相应的民事责任仍然可能需要由该公司承担。因为作为善意的合同相对方,一般情况下,其很难对公司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别,如果要求善意的合同相对方承担该等合同风险,明显对其不利,有违民法公平原则。

判断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公司印章管理并不规范,公章未经公安机关备案,有多枚印章同时使用的情形;

二是公司对伪造公章的事实知情,公开承认或有默许的行为,或者以实际行动对合同内容进行了追认;

三是公司对伪造公章的事实知情,并未采取有效的维权手段,未曾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四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对伪造公章的事实知情,并对合同内容进行签字确认的。

五是公司疏于管理,使得伪造公章并对外签订合同的人构成表见代理。

四、公司的救济方式


当公司发现印章被伪造后,应尽快采取如下行动,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需要明确的是,报案并不等于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公司的报案申请后,会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审查结果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会进行立案侦查。所以对于公司而言,当发现印章被伪造的情形后,应关注损失范围,搜集、整理证据材料,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尽快查明事实、控制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员工伪造印章的该等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还可以一定程度上帮助被伪造印章的公司“撇清”过错,反驳相对方的“表见代理”主张。

(二)尽快通知合同相对方

为避免合同相对方由于对伪造公章的信赖利益而履行合同约定,当发现公章被伪造后,公司应尽快通知合同相对方,及时终止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于已经发生的投入,如果相对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了损失进一步扩大,其也不得就扩大的损失向公司主张赔偿。

(三)更换公司印章

如果被伪造的印章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存在继续被使用的风险,及时申请变更公司印章,印文内容应显著区别于原印章;尽快将印章变更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等进行备案;并登报声明印章作废。

众所周知,公章对一家公司而言意义重大,公司管理层应高度重视并规范公司印章的刻制及使用工作。在公司内部,对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等环节,应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配套的审批流程,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风险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对印章管理现状进行专项体检,及时查漏补缺,发现风险隐患。一旦发现印章被伪造,公司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借助司法手段尽快查明事实,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避免风险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四)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在印章被伪造,导致表见代理成立的情形下,伪造印章并签订合同的行为人应当向被代理人(公司)负责,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承担了法律责任后,其因履行合同所遭受的损失,可以向行为人进行追偿。


 作者简介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