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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写作基础一文通,只谈干货!

 丫胖子 2023-06-28 发布于上海

声明:本文转载自“法律思维与法律写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此致谢!

摘自《立法术规范(试行)(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2009]62号)和《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2011]5号),内容有删节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对实践中使用比较混乱,意思相近的,且容易引起歧义的一些法律常用词语的使用作了规范。包括:和,以及,或者;应当,必须;不得,禁止;但是,但;除……外,除……以外;依照,按照,参照;制定,规定;会同,商;缴纳,交纳;抵销,抵消;账,帐;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日,工作日等。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对立法实践中一些存在混用或者使用不一致的法律常用词语进行了规范。包括:作出,做出;公布,发布,公告;违法,非法;设定,设立;执业人员,从业人员;批准,核准;注销,吊销,撤销;根据,依据;谋取,牟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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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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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13.和,以及,或者

13·1“和”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无主次之分,互换位置后在语法意义上不会发生意思变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应当根据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逻辑关系或者用语习惯排序。

示例1: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五条第三款)

示例2: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政法第九条第二款)

13·2“以及”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换。

示例1: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示例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13·3“或者”表示一种选择关系,一般只指其所连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

示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宪法第十条第三款)

14.应当,必须

“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示例: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15.不得,禁止

“不得”与“禁止”都用于禁止性规范的情形。“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语或者有明确的被规范对象的句子中,“禁止”一般用于无主语的祈使句中。不再使用“不准”“不应”“不能”“严禁”等与“不得”和“禁止”相近的词语。

示例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五条第五款)

示例2: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16.但是,但

“但是”与“但”二者的含义相同,只是运用习惯的不同。法律中的但书,一般用“但是”,不用单音节词“但”。“但是”后一般加逗号,在简单句中也可以不加。

17.除……外,除……以外

“除……外”和“除……以外”搭配的句式用于对条文内容作排除、例外或者扩充规定的表述。对条文内容作排除、例外表达的,置于句首或者条文中间,表述为“除……外,……”或者“……除……以外,……”;对条文内容作扩充表达的,置于条文中间,表述为“……除……以外,还……”。

示例1:法律另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邮政法第三条第二款)

示例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第二款)

示例3:买卖合同内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原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18.依照,按照,参照

18·1规定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一般用“依照”。

示例: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18·2“按照”一般用于对约定、章程、规定、份额、比例等的表述。

示例1: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示例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18·3“参照”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

示例: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19.制定,规定

19·1表述创设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时,用“制定”;表述就具体事项作出决定时,用“规定”。

示例1: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宪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示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19·2 在表述制定或者规定的语境下,与“规定”“制定”相近似的用语“确定”“核定”“另订”等,今后立法中一般不再使用,统一代之以“规定”“制定”或者“另行制定”“另行规定”。

20.会同,商

20·1“会同”用于法律主体之间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的情况。“会同”前面的主体是牵头者,“会同”后面的主体是参与者,双方需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其他行为。

示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20·2“商”用于前面的主体是事情的主办者,后面的主体是提供意见的一方,在协商的前提下,由前面的主体单独制定并发布规范性文件。

示例: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五条,现参考2015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五条“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21.缴纳,交纳

“交纳”较“缴纳”的含义更广,涵盖面更宽。法律中规定当事人自己向法定机关交付款项时,一般使用“交纳”。但是在规定包含有强制性意思时,可以用“缴纳”。

示例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示例2: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现参考2021修正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2.抵销,抵消

“抵消”用于表述两种事物的作用因相反而互相消除,“抵销”用于表述账的冲抵。法律中表述债权债务的相互冲销抵免情形时,用“抵销”,不用“抵消”。

示例: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

23.账,帐

表述货币、货物出入的记载、账簿以及债等意思时,用“账”,不用“帐”。

示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24.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

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示例1: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示例2: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示例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5.日,工作日

“日”和“工作日”在法律时限中的区别是:“日”包含节假日,“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对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行使权力可能严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权利的,应当用“日”,不用“工作日”。

示例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示例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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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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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6.作出,做出

6·1“作出”多与决定、解释等词语搭配使用。

示例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示例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一条)


6·2“做出”多与名词词语搭配使用。

示例1: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示例2: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海岛保护法第七条)


7.公布,发布,公告


7·1“公布”用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结果、标准等。

示例1: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


示例2: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统计法第十三条)


示例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现参考2021修正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7·2“发布”用于公开发出新闻、信息、命令、指示等。

示例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


示例2: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7·3“公告”用于向公众发出告知事项。

示例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示例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原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现参考2020修正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8.违法,非法


8·1“违法”一般用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行为。

示例1: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示例2: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8·2“非法”通常情况下也是违法,但主要强调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

示例1: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九条)


示例2: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原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现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9.设定,设立


“设定”和“设立”都可以用于权利、义务、条件等的设置。“设立”还可以用于成立或者开办组织、机构、项目等。

示例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原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现参考2022修正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示例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原物权法第六条,现参考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内容一致)

示例3: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原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现参考2021修正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示例4: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七条)

10.执业人员,从业人员

10·1“执业人员”用于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并从事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人员。

示例1: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

示例2: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条)

10·1“从业人员”用于表述在一般性行业就业的人员。

示例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

示例2: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教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现参考2021修正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内容一致)

11.批准,核准

 11·1“批准”用于有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条件,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呈报的事项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准许。

示例1: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示例2: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11·2“核准”用于有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准许。

示例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原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现参考2019修订证券法第九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示例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法第十条)

12.注销,吊销,撤销

12·1“注销”用于因一些法定事实出现而导致的取消登记在册的事项或者已经批准的行政许可等。

示例1: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物权法第一百五十条,现参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示例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12·2“吊销”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用于有权机关针对违法行为,通过注销证件或者公开废止证件效力的方式,取消违法者先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

示例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示例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

12·3“撤销”用于有权机关取消依法不应颁发的行政许可或者发出的文件、设立的组织机构,也可以用于取消资质、资格等。

示例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

示例2: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现参考2021修正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13.根据,依据

13·1 引用宪法、法律作为立法依据时,用“根据”。

示例1: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防动员法第一条)

示例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条)

13·2 适用其他法律或者本法的其他条款时,用“依据”。

示例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国防动员法第十九条)

示例2: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现参考2022修正反垄断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4.谋取,牟取

“谋取”是中性词,可以谋取合法利益,也可以谋取非法利益。“牟取”是贬义词,表示通过违法行为追求利益。

示例1: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示例2: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示例3: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

示例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原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九条,现参考201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内容一致)


法律写作中易混易错字词辨析82例

一、科学认识错别字

场景1. 这里有个错别字!

哎呀天哪,我怎么会写错了呢?太低级了!

场景2. 这里有个错别字!

是吗?错了吗?哪里错了?我一直这么用的,怎么会错呢?哦!原来错了。

场景3. 这里有个错别字!

怎么会呢?我已经认真检查过好几遍了,怎么还有错?!

以上三种情形大致包含错别字发生的场景,对于写作者而言,一般有两种归因:一是缺少校对流程,二是能力和认知不足。对于因缺少校对流程发生的错别字,只要做好流程管理,增加校对即可。

然而,如果校对了,甚至校对很多遍,就是无法发现错误,那就可能是能力和认知问题,则需要学习知识,提升能力。

具体来说,一是要重视语文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积累,二是要注重总结宝贵经验。


二、法律写作中易混易错字词辨析

能够火眼金睛般地识别错别字,拥有丰富的错别字校对经验,本质上是具备对经常性错误的敏感。因此将高频发生的错别字总结出来并不断更新,就像将经验变成预装在头脑中的程序,并不断更新一样,这便是一点一滴的具体提升行为。以下是法律写作中易混易错的字词辨析。


(一)易混字词

1. 定金 订金

定金是法律术语,具有法律上担保的意义。订金则不是。

2. 制定 制订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以下简称《现汉》),制定,指“定出(法律、规程、政策等)”;制订,指“创制拟定”,组词是“制订工作计划”。在法律写作中,一是仔细辨析二者微妙的差别,二是援引文件务必对照原文。

3. 折扣 回扣

折扣是在标价的基础上按成数降价的出售方式;回扣是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进行的扣出。

4. 劳务 劳动

劳务和劳动在和“关系”搭配时,务必注意,因一个字之差,权利义务有很大不同。

5. 假象 假相

《现汉》中,假象和假相这俩词都有,但是假象是首选词,所以,一般写作“假象”。

6. 给予 给与

给予和给与这俩词《现汉》都有,前者是首选词。

7. 赠与 赠予

赠与和赠予这俩词《现汉》也都有,赠予是首选词。但是在法律文件中,这俩个的用法并不统一。有的法律用赠与(例如《民法典》第十一章赠与合同),有的用赠予(例如《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5条(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因此,不能随意修改。

8. 勘察 勘查

根据《现汉》对勘察和勘查词条的释义,结论是勘察的范围大于勘查,能用勘查的地方都能用勘察。但是,法律写作中需要注意跟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原文核对,保持一致。

9. 侦查 侦察

侦查是法律用语,侦察是军事用语。

10. 收集 搜集

这两个词都是有的,注意区分使用场合,例如:收集、提供证据;搜集情报、信息。

11. 折衷 折中

这两个词在《现汉》中,折中是首选词。

12. 抵销 抵消

这两个词也有微妙的区别。抵销指冲抵勾销,一般用于抵销债务;而抵消指两种事物的作用因相反而互相消除,如药效抵消。民法上的一定条件下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是前者,即抵销制度。

13. 撤销 撤消

撤销和撤消这两个词《现汉》都有,前者是首选词。

14. 附合 附和

附合是一种民法上的物权制度,注意不要误写为附和。附和指言语、行动追随别人。

15. 权利 权力

权利一般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权力一般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一般与职责相对应。

16. 法制 法治

法制指的是法律制度体系,法治指的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

17. 抚养 赡养 扶养

三个都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抚养用于长辈对晚辈,赡养用于晚辈对长辈,扶养用于平辈之间。

18. 做法 作法

做法是制作物品或处理事情的方法,作法一是指道士施行法术,二是指作文的方法。

19. 作出 做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判决、决定都用作出,即相对抽象的行为用作出。

20. 编纂  编撰 编篡

编纂一方面是个立法上的专业术语,如《民法典》编纂,另一方面指资料较多、篇幅较大著作的编辑工作,如编纂词典。编撰指编纂,撰写。常犯的错误是编纂使用不当,以及将纂误写成篡。

21. 篡改 窜改

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改动或者曲解(经典、理论、政策等),窜改指改动(成语、文件、古书等)。

22. 实行 施行 试行

实行,用行动来实现(纲领、政策、计划等);施行,指方针政策等从某一天发生效力;试行是实行起来试试。

23. 制伏 制服

制伏,指用强力压制使屈服或驯服,如制伏歹徒;制服一是指用强力压制使驯服(注意没有屈服),如制服烈马,二是指有规定样式的服装。

24. 修改 修订 修正

修改是个上位概念;修订是修改订正,法律修订一般施行时间相应改变;修正是修改使正确,法律修正一般施行时间不变。

25. 雇佣 雇用

雇佣指用货币购买劳动力,如雇佣兵;雇用指出钱让人为自己做事,如雇用临时工。

26. 授权 受权

授权无需赘言,注意受权本身也是一个词,如“新华社受权发布”。

27. 盈利 赢利 营利

盈利,扣除成本后获得的利润,也写作赢利;营利,谋求利润。

28. 缴纳 交纳

缴纳,多指履行义务或强制交付;交纳指交付金钱或实物。

29. 税负 税赋

税负指的是税收负担,税赋指的国家强制征收的税收。

30. 询问 讯问

注意,对于犯罪嫌疑人用讯问。

31. 含义 涵义

含义和涵义都可以,含义是首选词。

32. 爆发 暴发

爆发,用在火山爆发,战争爆发等。暴发,指突然发作、突然兴起,如山洪暴发、疫情暴发;也指突然发迹,如暴发户等。

33. 反映 反应

关于映射,以及把情况告诉相关人或机构时,用反映;因为作用而发生变化的场合用反应。 

34. 泄露 泄漏

一般情况下,泄露的内容比较抽象,如机密;泄漏的内容比较具体,如液体、气体。此外,两者也通用,泄露为首选词。

35. 渡过 度过

渡过指从一面到另一面,如渡过长江,渡过难关;度过指时间的经过,如度过今晚。

36. 其他 其它

其他和其它《现汉》也都有收录,其他是首选词。

37. 城乡结合部 城乡接合部

根据数据库搜索,两个词都有用,城乡结合部更多见。

38. 树立 竖立

树立用于建立抽象的好的事情,如树立形象,树立品牌;竖立用于竖起来具体的事物。

39. 登录 登陆

登录指登记、注册,计算机用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以取得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认可。登陆指渡过海洋登上陆地,或者商品打入某个市场。

40. 记录 纪录

记录和纪录很多场合是通用的,比如指记下来时,记录是首选词;而纪录指记于书册的资料,如纪录片,或者指某一指标达到的数据或水平,如打破纪录。

41. 终生 终身

终生和终身都有“一生”的意思,终身常用于切身的事儿,如终身大事、终身之计、终身教育;终生用的场合如奋斗终生、终生难忘。

42. 毋庸置疑 无庸质疑 勿庸置疑

毋庸和无庸是规范的,毋庸是首选词。质疑指提出疑问,置疑指怀疑,多用于否定,不容置疑,无庸置疑。


(二)易错字词

1. 真相 真象

目前,真相的写法是规范的。语言文字具有流动性,“真象”一词原来广为使用,随着时间渐渐地变成“真相”,现在一般情况写作“真相”,但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53条中的“真象”,不能改成“真相”(《刑事诉讼法》第53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2. 鉴定意见 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曾经的法律术语,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将“结论”改为“意见”,后其他规范相应更新,鉴定结论即成为一个“过时”的概念。同样道理,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抚育费”改成“抚养费”,“意外事故”改成“意外事件”,这些术语的变化,在写作中需要注意。

3. 市场监管管理局  工商管理局

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不保留国家工商总局,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应地,地方的机构名称和职能都进行了调整。以2018年3月13日为界,写作中相应地对此后的“工商”字眼需更新为“市场监督”,类似的机构措辞都需注意,不一一例举。

4. 法制日报 法治日报

与上例相似,2020年8月1日,《法制日报》更名为《法治日报》,以此时间为界,此后的使用也需要注意。

5. 施行 旅行

法律施行,由于五笔输入常容易犯的错误,误写为旅行。

6. 报纸杂志 报刊杂志

报刊的意思是报纸和杂志的合称,所以正确的用法应该是报纸杂志。

7. 罪刑法定 罪行法定

这里的“刑”和“行”要注意,应为“罪刑法定”,拼音输入容易犯错误。

8. 免予处罚 免于处罚

免予处罚是规范用法。

9. 搜查 收查

搜查是常用词,而收查单独使用一般是错的,常常是接收查询、验收查阅等连用。

10. 乘人之危 趁人之危

民法中使用的是乘人之危,在《现汉》中,乘人之危,释义是趁着人家危急的时候去侵害人家。《现汉》没有收录趁人之危这个词。

11. 径行 迳行

按照《现汉》应该是径行,迳字只有跟地名有关的释义。

12. 所作所为 所做所为

大多用所作所为。

13. 法律的适用  法律的使用

应为“法律的适用”,此处容易拼音输入错误。

14. 竞合,竟合

竞合是正确的。

15. 登记簿 登记薄

簿和薄,应为“登记簿”,是特别高频的错误。

16. 牟利 谋利

牟利,谋取私利,含否定意味。

17. 列举 例举

列举,常误写为例举。

18. 科以义务 课以义务

科有判定的义项,科以义务,科刑;课有征收的意思,可以用在课税。

19. 惩戒 惩诫

正确写法是惩戒。

20. 涵括 含括

涵盖包括,用涵括。

21. 事非经过不知难 是非经过不知难

此处的“事”容易写错成“是”。

22. 再审申请人 申请再审人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中,明确了再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

23. 含糊其词 含糊其辞

《现汉》的例词中用的是“含糊其词”。

24. 义正词严 义正言辞 义正辞严

义正词严和义正辞严,《现汉》都有收录,义正词严是首选词。义正言辞是误写。

另外,辞令、辞章,词令、词章都是对的,辞令和辞章分别是首选词。

25. 违反法律 违法法律

违反常误写为违法。

26. 心里着急 心理着急

心里着急常误写为心理着急。

27. 账号 账号

因“帐”旧时同“账”,现除了表示遮蔽的东西,其他应用“账”。账号、账簿、账单等等。

28. 张贴 张帖

“贴”有表示薄片状的东西粘在另一个东西上,所以应该用“张贴”。

29. 坐落 座落

坐落,容易写错成座落。

30. 利害关系 厉害关系

利害关系,容易写错成厉害。

31. 他山之石 它山之石

“他”有指另外的、别的等释义,如他日、他乡,所以应该用“他山之石”。

32. 一幅画 一副画

注意此处幅容易误写成副。

33. 贸然 冒然

贸然,常误写为冒然。

34. 分量 份量

分量,常误写为份量。

35. 抑或 亦或

抑或,常误写为亦或。

36. 天平 天秤

天平是指计量仪器,常误写为天秤,星座有天秤(cheng,去声)座。

37. 相片 像片

相片,常误写为像片。

38. 摄像 摄相

摄像,常误写为摄相。

39. 形式 型式

形式,常误写为型式。

40. 补办 不办

补和不的错误,是因为拼音输入法原因,如果看到“不办”二字务必警惕。

如何规范使用法条的条、款、项、目

一、法律条文中条款项的含义及引用要求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律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正确使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大有益处。

1.“条”的含义

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法规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

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关于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立法法》第十条。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不能写成《立法法》第10条。

2.“款”的含义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款”的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关于引用款时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不能写作《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

3.“项”的含义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该条中的(一)、(二)、(三)......(十)等就是该条的十个项。该十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事项”的说明。所以,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

“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四)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项”的适用: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引用到项。如果不引用到项,有适用法律不正确之嫌。

(1)引用某项时,该项的序号不加括号,表述为:“第×项”,不表述为:“第(×)项”。

(2)引用某条的某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或者“第×条第×款第×项”。

(3)引用两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

(4)引用三项以上的,对连续的项表述为:“第×条第×项至×项”;对不连续的项,列出具体各项的序号,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和第×项”。

4.“目”的含义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如1989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这五种情形,就是该项的五个目。

“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在于“项”是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项”的前面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而“目”的前面则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

“目”的适用: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引用到“目”。

二、法条引用的基本要求 

1. 多项依据的引用

(一)引用的完整性

行政执法文书应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引用时应准确完整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二)并列引用顺序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如《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再如《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2. 修订条文的引用

现行《药品管理法》历经多次修订和修正。1984年9月20日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

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通过公布,2014年2月12日修订通过, 2017年5月4日再次修订,2020年12月21日修订通过。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1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2020年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历次修订的法律法规版本,如何引用?

笔者认为,监管执法文书引用修订的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一)如有关条文在修订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条”。

(二)如有关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89年通过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条”。

(三)有关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条”,也可以简化为“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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