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单位的医疗废物处理。 二、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医疗废物处理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三、及时收集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符合规定要求具有明显警示标识的符合要求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 四、规范建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实行定期消毒和清洁。 五、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物在放置到医疗废物暂存地前,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高温消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六、禁止任何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七、由固定的运送医疗废物人员定时收集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放入暂存地进行管理,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2天,并做好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交接人签名等内容,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医疗废物暂存间工作制度 一、医用垃圾暂存间应远离医疗区、食堂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应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防无关人员进入,以及有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二、按照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达标及设置警示标志的通知》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 三、医疗废物暂存间要设专(兼)职人员管理。贮存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消毒。 四、医用垃圾暂存间只能用于存放医疗废物,不得混放其他物品。所贮存的医疗废物应放入带盖的塑料容器中。其直径、宽度、深度不宜超过800毫米。 五、贮存的医疗废物应及时清运。常温下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病理性废物应低温贮存。 六、盛装医疗废物的容器应完好无损,发现破裂、开裂,应及时更换、修复。 七、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应备用应急设备和工具,包括个人安全防护装备、消防灭火设备、泄露物清理工具、消毒剂、备用容器等。 八、医疗废物暂存间停用或转作他用时,应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九、医疗废物暂存间的管理人员对各科室集中收集的医疗废物要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登记并和运送专职人员做好有关的交接记录。 十、医疗废物暂存间的管理人员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记录应保留三年。 十一、医疗废物暂存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制止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 一、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二、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别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三、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四、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说明。 五、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六、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八、医疗废物中的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汇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十、隔离的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立即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一、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十二、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十三、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被表面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十四、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注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日期、类别等。 医疗废物收集交接登记制度 一、临床科室接要求将医疗废物分类,医疗废物放入专用黄色塑料袋内,利器放入专用利器盒内。 二、每日收集2次,由专人、专车、定路线,到各科室收集,医疗废物在科室称重后,要将其放入周转箱内密闭,科室和收集人员要填写双签字的收集记录。 三、收集人员要将从各科收集的医疗废物在密闭情况下,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处。 四、每隔一日由二清集团负责将医疗废物由我院暂存处运走焚烧处理,交接转运时要填写《医疗废物交接记录》,该表格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记录保存三年。 六、每次清运后对暂存处用1000mg/L有效氯含量的消毒剂进行消毒。 七、对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容器、暂存处定期进行卫生学监测。 医疗废物运送工作制度 一、运送人员每天将各科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于下班前运送至内部指定暂时储存地点。 二、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储存地点。 三、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四、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五、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六、运送医疗废物前,要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1、医疗废物专用收集运送车上应配备医疗废物垃圾袋和消毒剂,医疗废物在交接、转运过程中,若发生容器破损或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应立即重新封装,并对遗撒地面进行清扫、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消毒处理。 2、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尽快确定其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及时向行保处、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 3、总务科、保卫科、医院感染管理科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主管院长,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4、立即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5、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6、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医院应在48小时内向丰台区卫健委、环境保护局报告;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在12小时内向丰台区卫健委报告;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在2小时内向丰台区卫健委报告。 7、发生医疗废物泄漏等意外事故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传播时,应当配合丰台区卫健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暂停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作业,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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