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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涵:​试论宋朝的检正与都司——从宰相属官的变化看相权的扩大丨202306-112(总第2400期)

 七大王图书室 2023-06-28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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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涵著:《宋辽金元史论》

四川人民出版社,2022年11月

试论宋朝的检正与都司

——从宰相属官的变化看相权的扩大

关于宋朝的相权问题,是宋史研究者历来感兴趣的课题,论列者甚多,但是对于宰相的属官,则研究者尚少。事实上自熙宁三年设置检正以来,宰属的地位与权力有明显的提高,官制改革后,检正之职为尚书左右司所取代。但不论名称和机构有什么变动,作为宰相的权力不断加强的势头,一直延续到南宋,并未减弱。这种现象和相权的扩大有何关系,是值得注意的问题。本文拟就宋朝的检正都司设置沿革、职权以及它所发挥的作用,略抒浅见,以就正于方家。

一、建置沿革和职权

宋初,循唐制以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宰相议事办公的处所称中书门下,简称中书。中书下面具体办事的机构为制敕院,内分孔目房、吏房、户房、兵礼房、刑房等五房,各房设有堂后官、录事、主书、守当官若干人,分别处理有关公文的收受、呈报、交办、发布等事务。太宗淳化四年又在五房之上置提点堂后官五房公事一员,以总其事。

堂后官等人员,当时被称为堂吏,自唐到五代,多从在京百司的胥吏中抽补,宋初也是如此。太祖开宝六年,始令吏部从州县幕职官中拣选适合的人才来充任堂吏。《宋会要辑稿》称:“太祖知堂吏擅中书事权,多为奸脏,故令吏部选授,堂吏用士人自此始也。” 又规定以三年为一任,岁满无过错的可以升官;稍有罪愆,从重处分。太宗雍熙元年以后,渐以京官、朝官担任堂后官,以提高堂吏的素质。

熙宁三年,由中书建议,又设置了中书检正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五,熙宁三年九月戊子记事:

中书言:“中书统治百官以佐天子政事,而所置吏属尚仍旧制,谓宜高选士人,稍依先王设官置辅之意。请置检正中书五房公事一员,每房各置检正公事二员,并以朝官充,见宰相、参知政事如常朝官礼。检正五房公事官位提点上,诸房检正与提点序官位堂后官上。”

在讨论中书属官的接遇礼数时,同书同卷记录了神宗和王安石的一段对话说:

上初议令执政不与坐,以为今欲除一谏官,且不能得人,计中书置属必不能得第一等人才,不杀其礼,即恐分权害事。王安石曰:“中书属官,须精择可以备谏官、侍从者。若杀其礼,则自爱重者不肯为,非自爱重者乃可忧其招权害事。宰属用士人,自古尧、舜以来如此,前代圣人岂不熟计利害?然至屏远士人而专用曹史,则止自姚元崇、常衮始,而二人后皆为曹史所累,此即前事之监也。”

据上述材料可以看出,自设置中书检正以后,宰属的地位有明显的提高。表现在:其一,宋初虽已开始选用士人为堂吏,最初是用选人,后来渐用京、朝官充当。按宋制,京官以上由中书注授差遣,而幕职州县官由吏部铨选注授差遣,故称选人,是低级文官。凡在朝廷做官而未能参加常参者称为京官,是中级官吏;能参加常参者称朝官,是高级官吏。现在规定检官一律以朝官充当,提高了对他们资历的要求。其二,提高了对他们的礼遇,过去即使是以朝官充任的堂后官,参见宰相时,也是“礼同胥吏”的,现在则以常朝官礼参见宰执,可以有座位,以示尊重。其三,规定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官位在五房提点之上,诸房检正官位在堂后官之上。最后,要精选有学识有能力的第一流人才担任检正的职务,王安石说他们应该成为台谏、侍从的后备力量。在宋朝,谏官和文学侍从是很荣耀的职任,事实上,曾担任检正中书五房公事的曾布和吕惠卿,果然先后被擢升翰林学士;担任检正中书礼房的刘挚,不久即转任御史之职。这说明检正在出职以后,所受的待遇也是十分优渥的。

检正的执掌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检正督促中书五房公文的处理。中书是政府的行政中枢,四方文移、奏报都集中到这里,有的要奏禀皇帝,有的交有关下级处理。层次多,手续繁,公文在运转中常常出现稽留现象。各房检正官的主要职责就是检查本房在公事的处理上是否得当,公文在运转中有无积压,如有上述情况,则加以检举催促。检正中书五房公事负责全面工作,故又称都检正。

(二)负责考核中书吏员的功过。《宋会要》记述孝宗时臣僚言:“熙宁中,创置检正五房公事官一员,每房又各置检正官二员,书功过簿以核群吏之失,其程督之严盖如此。”检正既有检查五房文书工作之权,根据检查结果,记录在簿,届时考核所属吏员的功过得失,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三)编修有关文件。由于检正官熟悉中央和地方上吏、户、礼、兵、刑、工各方面的行政情况,掌握档案材料,所以有时受命编纂包括“内外事务”的纲目,其中最著名的要算毕仲衍所撰的《中书备对》一书。徽宗大观四年六月二十日新差知邓州李夔奏:“臣窃惟神宗皇帝元丰间,命检正官毕仲衍纂集内外事务纲目为《中书备对》,以知官吏流品、户口钱谷之数,以知礼法文物、军兵名额之数,以知刑罚赦宥之事、夫役之数。小大精粗,无乎不备。”他建议命左右司也照样编一本,以供皇帝参考,得到批准。可见在大观年间也编过类似的书,但不及前书著名。据《宋史·毕士安传》附仲衍传说他“撰《中书备对》三十卷,士大夫家争传其书”。

另外,曾布在任检正户房公事前即曾受命编修中书条例,以后升任检正中书五房公事,仍在继续编修,对旧有条例进行改革,其中就包括了对中书吏员的保引、补试、赏罚条例的重新规定。

元丰年间,在神宗的亲自主持下,进行官制的大改革,宰相制度发生很大的变化,相应地引起宰相机构的变化。

新官制废除了原来的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的制度,仿照《唐六典》,实行三省制,即令“中书取旨,门下覆奏,尚书施行”,以尚书省的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为首相(亦称左相),尚书省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为次相(亦称右相)。左相行门下封驳之职,右相行中书取旨之职。门下省、中书省另设侍郎各一人,掌本省之事,尚书省由左、右丞管理省务,以此四人为执政,代替了原来的参知政事。

尚书省的长官即成为宰相,尚书省又是执行政令的机构,下属六部的职权也得到充实和加强。于是原来隶属于中书的检正官及下设五房均被取消,其职务分别被尚书、中书、门下三省的有关官员所接管。《宋会要》职官三之四六:“三年官制行,罢检正,职务分 归中书舍人、给事中、左右司郎官。”应该说原由检正主管的大部分职务都划归尚书省的左右司郎官了,但遇有大事需进呈取旨则由中书舍人负责,得旨后需送门下省给事中覆奏画可,因此这两省也都分房设吏,办理有关事务。

尚书省左右司,亦称左右曹,因为掌举诸司之纲纪,故号为都司。尚书省左右司郎中,始置于隋。《通典》卷二二职官四云:“左右司郎中:隋炀帝三年,于尚书都省初置左、右司郎二人,品同诸曹郎,从五品,掌都省之职。”这个官职经历唐、五代,到了宋朝已成为阶官,无实际执掌了。元丰改制后,才成为有实职的官职。作为宰相的属官,具有以下的职权:

(一)受付六曹诸司出纳之事而举正其稽失。《宋会要》“职官”四之一九称:“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各一人,正六品;左司员外郎、右司员外郎各一人,从六品,掌受付六曹诸司出纳之事,而举正其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户、礼、奏钞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钞房;而开拆制敕、御史、催驱、封桩、知杂、印房则通治之。凡文书至,注月日于牍背,付所隶房讫,拟所判赴仆射请笔,然后授之有司。”这里明确指出,左右司是掌管接受、发付六部诸司的文书,并且检查他们在处理公事中有无稽留和失当的地方。这项职责一直到南宋嘉定年间,相沿不变。“凡文书至省,必分入检正都司,拟一呈字,宰相命之拟,则检正都司犹云合与不合送部勘当,或且候,若合字得笔,然后别拟送部。”

(二)考核六曹郎官的功过。《宋会要》记宣和二年臣僚疏云:“神考肈建中台,分六官而设之属,以御史纠其稽违,复令都司较其功过,令文左右司岁考六曹郎官治状,以功过对折,分等惟三,而上下等又有优劣,次年春申省。”哲宗绍圣元年十月又诏尚书都司“岁终检察六曹诸部行遣迂滞、措置乖谬者”,于来春申尚书省取旨。可见在纠察吏员的稽失、考核其功过方面,都司的职责和以前的检正相较原来的中书制敕院更加庞杂,因此都司的职责比以前加重了。此外都司也有编修有关文件的职务,前举大观四年诏令左右司编纂类似《中书备对》的书,即为一例。

(三)弹劾御史失职并考课其殿最。元丰六年,都司又增加了一项新的任务,即弹劾监察御史并考核其工作成绩,为此还成立了名为御史房的专门机构。《宋会要》称元丰六年正月:“尚书省乞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察按失职并六察殿最簿。从之。”“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尚书左右司状:御史房置簿,书御史六曹官纠劾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取旨升黜。御史房举发逐察不当及失察不尽等事,岁终亦乞比较。从之。”

作为宰属的都司,其监察范围竟扩大到监察机构本身,是件值得注意的事。按宋沿唐制,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自唐大历十四年命监察御史分察尚书省六司,因此号称六察官。“元丰三年,李定请复六察,于是以御史专领六察” 。后改官制,以“六察官为监察御史,掌吏、户、礼、兵、刑、工之事,在京百司,而察其谬误”。监察御史隶台院,其任务恰是监察尚书省的六部。神宗将监督考核六察的权力交给尚书省的都司,其目的大约是使他们互相监察,以收彼此牵制之效吧?同时也反映这时的宰相可以运用其下属的这种权力,对监察机关进行反击。总之,在元丰改制之后,宰属的权力并没有缩小,反而有所扩大。

在实行三省制以后,由于三省分权,造成公文在三省之间往返旅行,行政效率降低。早在哲宗元祐时已改为三省合班奏事,分省治事。及至高宗建炎三年,索性将中书、门下合并为一省,称中书门下省,改中书侍郎、门下侍郎为参知政事,而废尚书左、右丞。尚书左、右仆射各兼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表示左、右相通治三省之事。

中书门下省成立不久,由于尚书省的建议,在其下又设置了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二员。《宋会要》记载:

建炎三年五月二十二日都省言:自中兴以来,天下多事,四方行移倍增于前日,而宰相精力疲耗于案牍,致边防军政所当急者,却致稽缓。……以中书别无属官故也。契勘元丰以前有中书省检正官六房文字,后又因置左右司遂不差(除),致朝廷及应报四方行移,往往稽留,无官检举催促。今欲差官两员充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内一员检正史、礼、兵房,一员检正户、刑、工房。其请给人从并视左右司,序位在上。……所有左右司郎官却裁减两员。

看来新设检正的职务和过去的中书检正差不多,是检查下属各房文书有无稽失的,包括检查通进司“每日承受、进降、给发等事” 。通进司是掌管收受各种奏章案牍,然后转呈皇帝,以及发布命令的机构,原隶属门下省给事中,现在也并到中书门下省来了。此外检正官还有书拟文件之责,如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诏“尚书省吏房、兵房、三省枢密院机速房,尚书省刑房、户房、工房,三省枢密院看详赏功房,尚书省礼房,令左右郎官四员,从上分房书拟;其中书门下省诸房令检正书拟”。

检正和都司分隶于两省,其执掌似亦有分工,但由于均为宰相属官,在有关材料中经常被联称,如孝宗淳熙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诏付下封事,可令检正都司逐一看详,有合施行事件,开具申尚书省。亦庶几求言,不为虚文”。到嘉定以后,二者竟难于区分,似合并为一个单位了。南宋魏了翁说:“至嘉定以来,(宰相,此指史弥远)虑其权之分于六曹也,每事付检正都司,而宰掾之权又重。凡文书至省,必分入检正都司,拟一呈字,……而况检正乃中书门下省之属,都司则尚书省之属,而今混为一区,宁复有可否者乎?”

二、检正都司的地位和作用

检正、都司是宰相属吏之长,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办公厅主任,朝廷的政令发布和重要的认事任免都要通过他们,被称为“都司以弥纶省闼为职,事无不预”。由于参与机要,他们往往可以干预当时的政事。宋朝皇帝很清楚这一点,因此十分重视宰属的人选,如高宗就说过:“神宗圣训云:左右司便是学为宰相,岂可不谨择。” 王安石在设置检正时,就主张精选第一等人才担任此职。

宋朝对于中央政府吏员的方针,历来是“出职恩例特优,而请谒漏露之禁亦严。盖朝廷之上,政令所出之地,理应严密”。为了防止私人请托和泄露机密,在熙宁三年设置检正时就规定“非亲属、寺观、职事相干,不许出谒”。孝宗乾道二年又诏尚书省左右司说:“并系所掌朝廷机要文字,不许出谒及接见宾客”。

王安石执政以后,为了推行新法,必须配备得力的助手。他一方面倡议设置了中书检正官,提高了宰属的地位和职权;另一方面任命一批有才干有学识又赞成变法的人担任检正,如坚决的变法派曾布、吕惠卿先后任都检正,沈括曾任检正中书刑房公事,邓润甫曾任检正中书户房公事。这一措施收到了明显的效果,《长编》云:“(曾)布每事白王安石即行之。或谓布当白两参政,指冯京及王珪也。布曰:'丞相已议定,何问彼为!俟敕出令押字耳!’”御史中丞杨绘弹劾说:“臣又闻诸房检正官每有定夺文字,未申上闻,并只独就宰臣王安石一处商量禀覆,即便径作文字申上,其冯京等只是据已作成申上者文字签押施行。……是致外议哗然,咸谓虽涂注亦有只是宰臣王安石与都检正官曾布商议,而参知政事冯京、王珪或有不先预闻者。”可见安石得到都检正与诸房检正的协助,减少了参知政事对他的牵制和干预。

元丰改制,虽废除了检正,而以尚书左右司为宰属。检正的职务有小部分分给了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和门下省的给事中。当时三省并立,如尚书省的政令失当,给事中有对驳之权;除授非人,中书舍人有退还词类之制;目的均在审查纠正尚书省在执行中的错误,防止宰相专擅。都司直接隶属宰相,自然凡事听命,和宰相的关系更密切。南宋章如愚批评说:“给舍封驳,犹存审覆之意,未免时有异同之论;都司纲记六官,凡所奉行,与宰臣无所可否矣。此给舍所以易疏,而都司所以易亲也。夫宰相既兼三省之权,而都司复居易亲之地,造令行令皆与知而与行之矣。熙丰大臣倚是以为羽翼之助,而行其变政易令之私而已。”这说明在熙丰变法期间,检正和都司加强了宰相推行政令的权力,对新法的实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南宋魏了翁认为:“都司重而六曹轻,乃历朝权臣窃柄之大端。”自王安石首开其端,章惇、蔡京、韩侂胄继起仿效,到史弥远而益甚。他说:“宰旅、宰士之名,其来虽久,而职任甚轻。迨熙丰以后,检正分察诸房,都司治六官,而事权始尊。”南宋以后,“韩侂胄盗权之始,犹分其责于宰丞。侂胄不过于中日以宣押入内,密赞万机,三省六曹之统体未尽废也。自侂胄平章军国,然后二府属官益重,而六曹长贰益轻。……至嘉定以来(指史弥远专权以来),虑其权之分于六曹也,每事必付检正都司,而宰掾之权又重”。“都司逢迎宰相,与闻机事,而外与制、总诸司、沿边将帅相赂以利,其权任反出执政、台谏上”。可以说都司的权位到此时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它的权力大小,仍取决于宰相本身的权力大小和对它依靠的程度。即“凡权在大臣,则宰掾遂为窃弄威柄之地”。而检正、都司也可以利用其职权,助长宰相的专擅,如“其有事关机速,则上不伺勘当,下不俟勘当,而有云尚先行者矣;凡所谓奉圣旨,依奉圣旨不允,有未尝将上,先出省劄者矣;有豫取空头省札,执政皆先佥押,纳之相府,而临期书填者矣”。

综观宋代宰属制度的变化,其发展趋势是宰属地位不断提高,权力不断增大,而熙、丰期间检正、都司的相继设立,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从此奠定了以后宰属制度的格局和基础。这种变化本身既是宋朝宰相权力增长的结果,同时又为相权的扩大提供了组织上的便利条件,二者是互为因果的。也许可以这样说:南宋不断出现权相,固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宰属制度的变化也是因素之一。

 一九八七年十月写于武汉珞珈山

丨延伸阅读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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