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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监高兼职的注意事项

 快乐为首 2023-06-29 发布于河北
2023年4月1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日,各交易所亦发布了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新增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为便于上市公司更准确地判断董监高人员兼职事项中的能与不能,汇总了如下董监高兼任的注意事项,并结合《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作出提示,以供参考。

01

董 事
(一)独立董事
1、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仅可以兼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不可兼任上市公司的其他职务。
2、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附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兼职。
3、除了上述情形外,交易所层面还存在其他的兼任禁止要求,且不同交易所规则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
(1)深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兼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按照相关规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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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兼职,也不得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沪主板现行规则显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按照相关规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科创板现行规则未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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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兼职,也不得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按照相关规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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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差异在《管理办法》和各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了统一: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兼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目前《管理办法》及各交易所征求意见的规则尚未正式发布,待正式发布并实施后可参照新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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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针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中介机构,深交所、北交所现行规则要求独立董事不得在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兼职,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与之相比,上交所现行规则的表述存在细微的不同:独立董事不得在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兼职。其限制范围未包含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但上交所发布的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中相应表述已作修改,与深交所和北交所的现行规则保持了一致,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在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兼职。目前《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征求意见的规则尚未正式发布,待正式发布并实施后可参照新规执行。
5、关于独立董事可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深交所和上交所现行规则要求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北交所现行规则则要求最多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为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相比现行规则减少了独立董事可兼任的上市公司数量,并将限定的范围明确为境内上市公司。目前《管理办法》及各交易所征求意见的规则尚未正式发布,待正式发布并实施后可参照新规执行。
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另外,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来看,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规则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六条和第七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和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5.4条和第3.5.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5.4条和第3.5.6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4.6条和第4.4.8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

(二)非独立董事
1、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可以互相兼任,不过兼任高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上市公司的董事可以兼任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3、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宜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委员。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等。而在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内部财务战略的制定、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与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存在一定的冲突。市场上也存在证监局在现场检查时就财务总监兼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情况要求上市公司限期整改的案例,详情如下:
 案例一:YWG(002161)
 ——财务总监兼任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存在冲突 
上市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深圳证监局<限期整改通知>的整改总结报告》(公告编码:2009-050),公告显示,深圳证监局于2009年6月23日起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上市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收到深圳证监局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出具的《关于责令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通知》指出:公司财务总监吕某主管会计工作,同时兼任了审计委员会成员,工作岗位职责存在冲突。上市公司已于2009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财务总监吕某不再兼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已选举其他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因此,如果上市公司存在财务负责人兼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情形,他山咨询建议及时更换,以保证公司内部管理和日常运作的规范性,同时也方便董事、高管更好地专注本职工作,发挥不同岗位的职能作用。如案例二,董事会换届时选举兼任财务总监的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不久后便更换审计委员会委员,推测公司正是考虑到了岗位之间存在职能冲突,因此及时予以调整:
 案例二:MKL(300945)
——选举兼任财务总监的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不久后更换审计委员会委员
上市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王某某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某某为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并聘任王某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2022年1月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董事王某某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一职,上市公司补选了另一位董事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4、当上市公司的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时,《管理办法》规定该董事不得兼任审计委员会的委员。该条规定回应了前文有关“兼任财务总监的董事是否可以同时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问题,且扩大了限制范围:不仅是兼任财务总监的董事,兼任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均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目前《管理办法》尚未正式发布,待日后正式发布并实施后可再参照新规执行。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另外,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来看,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规则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六条。

02


监 事
1、上市公司的监事不得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2、除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深主板和沪主板上市公司的监事也不得由证券事务代表兼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4.4.7条的规定,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第4.4.4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要求执行,即不得兼任监事。
规则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九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4.4.4条、第4.4.7条。

03


高级管理人员
1、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如案例三);除总经理以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得其他行政职务。
2、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单位任职时,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3、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另外,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来看,未经股东大会同意,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案例三:TST(000611)
——上市公司总经理兼任控股股东经理
2020年5月26日,深交所针对2019年年度报告向上市公司下发了《问询函》,《问询函》显示,公开信息显示邱某杰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HHWY的执行董事、经理。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违反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2020年7月23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临2020-46)。公告显示,上市公司总经理邱士杰同时兼任控股股东HHWY经理,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中“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的规定,因本公司控股股东HHWY近年来未开展任何业务,无经营收入,因此,未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实质性影响。为彻底消除上述违规情形,2020年6月18日,邱某杰辞去HHWY经理职务,相关工商备案变更手续于2020年6月30日办理完毕。
规则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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