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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

 杨光之下 2023-06-29 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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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阳光只有一下

贪污罪的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贪污罪在客观行为与结果上,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具体在实际案例中大多表现为利用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采取不入账或者虚列开支项目等方式,因为侵占对象为公共财物,一般资金都会在账目上反映出来,资金来源问题很容易在账目中找到。存在麻烦的是资金去向,公共财物是否能被被调查人实际控制,并实施了处分公共财物的意思表示行为,钱款是否归于个人使用,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主观目的重要依据。而在非法占有款项过程中,行为人亦会存在明显的“对账行为”,想方设法把账目抹平,实际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账目明细。围绕每一项支出去调查,逐笔核实每一笔支出的真实情况。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职务侵占罪,公安与监察委都有管辖权,根据犯罪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加以区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这些国有单位委派到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处罚。从法条上就可以看到: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被法律拟制为贪污行为。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往往存在争议。公职人员在从事非公务活动中,实际上有利用职务便利的影子,但不会形成书面材料留存,难以认定。或者在兼职行为中占有兼职单位钱款。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在实施该行为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分析可参照之前文章《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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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贪污的同时触犯其他机关管辖罪名。在监察委留置案件侦办过程中,被调查人又被发现涉嫌公安机关管辖罪名的不在少数,上述的职务侵占罪就是典型。如何处理这类案件呢?《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实际办理过程中,一般是公安机关立案,成立联合专案组,公安加入监察委一同办理。但我们也不得不考虑若是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公安机关管辖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监察委涉案金额较小。或者存在其他情形由公安机关管辖更为合适的,比如被调查人存在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行为。

检察院对监委移送案件处理。一般案件正常移送,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察委申请提前介入的,检察院收到监察委提前介入书面通知后对事实和证据提出书面意见,对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时间也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被调查人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呢,这就要看被调查人是否满足《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逮捕条件,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那么应当予以逮捕。一般移送之后检察院对于犯罪较轻的可能提出取保候审。

小编结语:我们明明是不同的人,却有着同样的压力,同样的疲惫,以及同样的欲望。不要问为什么人要活着,活着就是活着,一个生命力强的人不会问自己为什么活着,活着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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