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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尴尬三年,终于“转正”,对登记工作有何影响?

 注册助手 2023-06-30 发布于黑龙江

导读

村委会尴尬三年,终“转正”,对登记工作有何影响?

自2015年以来,我国村、居委会一直经历着“有实无名”的尴尬境地。在商事登记、土地确权、财产登记等等方面,纷纷碰壁,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经营带来了很大阻碍。依法必须“有证”,但实际无人发证的村、居委会,就这样走到了2018年。期间不乏各部门突破法律规定“开后门”,为无证村、居委会办理各项手续的情况。

就商事登记来说,代行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的村委会有出资经营意愿,但一直以来都面临着无法登记的现状。其原因就是村委会没有法人地位,没有独立财产,相当于一个“虚拟”的组织。在2015年之前,部分村委会尚且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以凑合用,但2015年之后,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取消,村委会就陷入了“无证可用”的黑户阶段。

直至2018年1月,尴尬了三年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终于在全国范围陆续落地。“转正”后的村、居委会从此确认了法人地位。

三年中,村委会都经历了什么?国家又为此做出了什么努力?

2015年5月8日,国务院以国发[2015]26号文件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出台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推动信用记录共建共享。

2015年12月24日,中央编办牵头,多部门参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载体协调会上形成了会议纪要,纪要明确将村、居委会发证权赋予了民政部门。

201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国质检标[2015]608号文件,全国范围内停止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

之后的2016、2017年,村、居委会无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也无法领取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遇到了大问题。

直至2017年8月31日,民政部发布了414号通告,明确由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正在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并由县级民政部门颁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但具体时间表仍未确定。

全国第一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实际发放时间是2017年11月3日。

当天,民政部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街道韶九社区举行全国首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颁证仪式。民政部部长黄树贤出席仪式并颁发证书。

但这只是一次试水,代表民政部在2017年确实发出了证书,这张证书,也是媒体公开报道中,2017年全国唯一发出的一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直至2018年1月,全国主要城市才陆续发放证书。

证书发放后,在登记工作中,村、居委会凭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即可登记,证书的诞生也确立了村、居委会的法人主体地位。对《公司法》中非法人不能设立一人公司的条款,已经不再适用。

但在工作中,对特别法人的出资,仍需谨慎看待,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未对特别法人的财产、投资行为作出系统的监管规则,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而即使是获得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村、居委会仍然不能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的身份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工商总局与农业部在2013年联合下发的工商个字〔2013〕19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不得混淆村民委员会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组织功能、实行“村社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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