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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禁营目录“卷土重来”!前16项存11个错误

 注册助手 2023-06-30 发布于黑龙江

导读

目录前16项即存在11个问题,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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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微信公众号登记注册小助手持续刊发文章,对网上流传多年的《个体工商户禁止经营目录》进行批驳,该目录存在多类硬伤,不建议登记机关和登记人员直接使用。

近日,多个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媒体多次发布有关个体户禁止经营项目,修正了原流传目录中的数个错误。目录为广大登记人员和创业者提供了一定便利。

我们欢迎广大商事登记从业者、法律从业者积极参与到有关问题的研究中,但遗憾的是,近期出现的有关目录,仍然存在一些未修正或新出现的错误。

同样的,建议登记机关和登记人员确认法律依据适当后适用。

该目录主要问题仍为之前就存在的几类问题:

一是将效力不足的依据列入;

二是将已经清理的依据列入;

三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理解错误;

四是适用法律法规或条款错误;

五是将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项目等同为禁止个体户经营。

六是将企业主体责任、许可部门审查责任、监管责任等混淆为营业执照办理环节的审查责任。

立法技术瑕疵或立法与现实脱节等客观问题也是导致误读的原因之一,本文不做讨论。

因时间精力所限,本期只针对前16项列出的禁营行业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据进行研究。

问题一、第六项禁止经营行业。列入依据的《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宣布失效。

问题二、第七项禁止经营行业。列入依据的《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宣布失效。

问题三、第八项禁止经营行业,列入禁止的电影放映事项错误,依据的《电影管理条例》没有明确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电影放映,同时明确规定国家允许……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效力更高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同样明确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问题四、第八项禁止经营行业,列入禁止的电影发行事项依据错误,该《条例》没有直接规定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电影发行,规定电影发行由企业经营的为《电影产业促进法》。

问题五、第八项禁止经营行业。电影进口事项并未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电影进口是我国指定中影集团经营,并未在组织形式上立法限制,而是主管部门指定谁经营谁就可以经营。未指定的,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都不能经营。

问题六、第九项禁止经营行业。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事项在所称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中并无禁止条款,也没有“总发行”的文字表述。该条例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说明该条例立法本意允许个体工商户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问题七、第十二项禁止经营行业,列入依据的《出版管理条例》未禁止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印刷。该条例中禁止个体工商户印刷的有五种情形,这五种情形是普遍针对所有印刷者,并非仅针对个体工商户。《条例》原文为“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即说明仅从该条例来看,除所列情形外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均不限制,同时该条例还有多个条款使用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字样,说明该《条例》立法本意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有关事项。而对出版物印刷做出有关规定的是《印刷业管理条例》。

问题八、第十二项禁止经营行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在所列依据《出版管理条例》中并无相关规定。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属于出版物,在该条例中未予禁止。有关业务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所规制。

问题九、第十三项禁止经营行业,列入依据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实际规定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这一规定是在“营业性演出规范”章节规定,而不是“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章节规定。说明这一事项与行政许可并无直接关系,与商事登记更无关系,法规本身并不禁止个体演出经纪人。换句话说,主管部门发放有关许可证时都不禁止,登记机关更无必要越权作为。比如,在进出口制度改革前,个体户不能把服装鞋帽卖给外国人,但从来没有登记机关在服装经营个体户的营业执照上注明不准卖给外国一样。因为大家都知道,这事是进出口管理部门操心,不是登记机关该管的事情。

问题十、第十五项禁止经营行业。人民币设计、印制并非个体户禁止经营,而是普遍禁止经营,我国规定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未经指定的,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都不能经营。将这一事项列入个体户禁止经营的范围,会引起登记机关或登记人员误解,认为企业就可以随便经营,造成较大责任风险。

问题十一、第十六项禁止经营行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同上,这是普遍性规定,《人民币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并非只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同样的,将这一事项列入个体户禁止经营的范围且不加以说明,会引起登记机关或登记人员误解,认为除个体工商户外可以经营,造成极大责任风险。

16项目录即存在11项问题,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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