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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销社和供销社新设(重建)登记

 注册助手 2023-06-30 发布于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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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近期舆论比较关注供销社话题,近年来供销社重新登记的问题也在各地出现,本文对供销社登记做简单整理。

近期供销社话题不知为何在网上火了一波,实际上炒作的大多是旧闻,供销社一直以来都没有消失,近年来一直在努力发展。

2018年以来,公众号注册助手(djzcxzs)一直关注供销社改革情况,推送了多篇相关文章。一方面近期舆论比较关注供销社话题,另一方面近年来供销社重新登记的问题也在各地出现,本文对供销社登记做简单整理。

目录

一、供销社的性质和市场主体地位

二、供销社的大致历史与现状

三、各地供销社新设(重建)的经验做法

以下为正文

一、供销社的性质和市场主体地位

供销社是从国家级到县乡村屯的多级组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性质为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从最近的2023年国考招录情况看,其工作人员为公务员。

总社辖15个直属事业单位、14家社团和中国供销集团,中国供销集团管理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11家。

在省级,一般有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企业管理的供销集团,市县两级一般也是如此。不同级别不同地方的单位或企业名称各有不同,企业类型也有所不同。有的是非公司企业法人,有的是公司制企业,还有的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有的是国有性质,有的是集体性质。在基层一般是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乡村供销社或分支机构,各地具体名称格式也不一致。

2019年10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布了《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设立基层供销合作社应当经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同意并依照本条例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类型为供销合作社。

这一条例创设了一种新的市场主体类型,与市场主体登记工作关系密切,但时至2022年11月本文发布,该条例仍无确切公布消息。

2022年7月公布的《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回避了这一问题,在市场主体登记条款中,规定“ 基层供销合作社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申请登记,由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具体登记工作。”

因此说,目前的供销社的市场主体登记并无系统规范,上一时代登记时依据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已经废止,只能适用当前的《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予以登记,还需要结合供销系统的实际情况,由两部门会商,妥善解决法律和政策结合下的新问题。

二、供销社的大致历史与现状

供销社系统自1949年建国就成立了,当时是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后来逐渐变成了多级合作组织、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庞大经济群体。

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原有的供销系统受到较大冲击,经济属性逐渐弱化,从独占流通市场成为老古董的代名词,但供销社的企业部分一直没有真正退出市场,仍在以各类方式努力生存,尝试发展。

供销社的基层社在这段时间内数量和质量都严重降低,以至于在2020年,时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主任喻红秋(现任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副主任)提出了增加数量,提高质量的观点。喻红秋说,3年内力争新发展基层社7000家,总数达到3.9万家,逐步消除无资产、无业务、无人员的“三无”基层社。到2022年,要建成各类农业生产服务中心1.5万家,基本实现农业主产区乡镇全覆盖。(2020年6月9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深化综合改革暨推进培育壮大工程电视电话会议)

三、各地供销社新设(重建)的经验做法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改造重组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改造、重组和新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股东不少于3人。3个股东应该包括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并在此基础上吸收村民委员会、农牧民自然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社会成员和团体等参股。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改造、重组和新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中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4%。

2016年,遵义市供销社、遵义市工商局也联合下发了《关于基层供销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登记名称为:XX县(区、市)XX镇(乡)供销专业合作社。对目前仍正常经营,每年参加工商年报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可延续现有注册登记管理方式;对已注册登记为“供销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可自愿选择延续或注销后重新注册登记为基层供销专业合作社。重新注册登记的,按新建基层供销专业合作社进行注册登记。

2018年,辽宁省工商局、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发文,规定基层供销合作社重建登记的具体做法,县区级供销合作社出资35%以上,其他出资人2个以上,登记为有限公司。对名称和招牌也做出了规范。同时还对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中心、农村供销综合服务社、供销合作社庄稼医院、供销合作社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登记在出资人、所有制、名称和经营范围上做出了具体规定。

2021年,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规范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应由市、区县供销合作(联合)社或其社有企业投资,并吸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等主体参股设立,组织形式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统一规范为“重庆市××区(县)××镇(乡)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招牌可简化为“重庆市××区(县)××镇(乡)供销合作社”。对全市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目前仍正常经营,企业名称登记为“××供销有限公司”、“××商贸供销公司”、“××股份供销合作社”等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区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和工商部门应当指导其按照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要求进行规范和登记。登记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变更”或“注销-新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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