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裁判观点之本金和利息(下)

 wch王春和 2023-06-30 发布于河北

图片图片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本金和利息(下)


裁判要旨3:出借人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与涉案借款确认文件记载的金额不相符,需对每笔转账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借款本金进一步举证。出借人未尽到证明争议款项为借款本金举证责任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案号:最高法民申7301号

裁判理由: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一方应就借款合同的成立、款项交付并用于借款承担举证责任。王某刚虽然提供了银行转款记录及《借款确认书》,但两份证据载明的金额不相符,王某刚还应就每笔转款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借款本金进一步举证。根据原审查明事实,王某刚与王某之间除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外,还存在合伙经营关系,争议款项771万元中的200万元及485万元分别来源于王某刚与王某合伙经营的中恒公司及江都公司,两公司均证明转款系用于支付王某工程款。另86万元款项收款人为吴某,并非王某,且吴某证实该款用于王某刚及王某合伙承包的“时代名苑”及“北山项目”开支。故王某刚未尽到证明争议款项771万元为借款本金的举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总结:出借人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确认书、还款计划等书面文件时一定要与双方的款项交付事实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裁判要旨4:出借人、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经结算确认尚有借款本金未偿还,且认可借款人偿还了部分利息,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转账的款项并非偿还案涉借款本金,借款人关于案涉借款项已还清的主张理据不足。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955号

裁判理由:出借人、借款人签订案涉《借款合同》两年后,再次签订《结算书》确认借款本金2300万元未偿还,即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转账的3395万元并非偿还案涉借款本金,且《结算书》中未否定借款人偿还了部分利息。故借款人关于案涉借款已还清的主张理据不足。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总结: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后,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结算书、借款确认书等文件与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不符的,要结合各方的举证和其他在案证据综合判断结算文件和转账记录对于认定借款偿还情况的效力。

图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