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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流浪者”:19世纪至20世纪早期的德国吉普赛人政策

 听雪楼75iz4v14 2023-06-30 发布于中国香港

摘要:德意志地区对吉普赛人的歧视自近代以来便已存在,但直到德意志帝国建立前后,官方才陆续出台针对吉普赛人(及“以吉普赛方式流浪”的德意志人)的约束措施。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这一政策变得更为严苛且系统。本文将主要讨论吉普赛人政策如何在德意志帝国至魏玛共和国期间从限制人口流动向加强身份控制(“标签化”)转变,及其实践在公共领域所激发的反响;并尝试从政策变化和舆论反响两方面出发,建立起流动人口治理与第三帝国针对吉普赛人的种族迫害之间的关联。

《世界历史评论》2023春季号;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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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吉普赛人是一支著名的跨境少数民族,至今仍散布于欧洲各国。历史上对这一群体的称呼不一,如吉普赛人(gipsy/gypsy)、波西米亚人(bohème)、茨冈人(tzigane)等。在德国,吉普赛人则长期被称为“Zigeuner”(为表述方便,本文仍写作“吉普赛人”)。但直到1995年5月,吉普赛人才取得德国官方认可的少数民族地位,并正式以“辛提和罗姆人”(Sinti und Roma)取代“吉普赛人”的旧称,以消除“吉普赛人”一词所包含的歧视性含义。从中世纪晚期起就出现在德意志地区的官方文献中,到20世纪末才获得合法地位并获得正式名称,吉普赛群体寻求认同的这一漫长而曲折的过程构成了笔者写作本文的出发点。本文尝试分析德意志帝国和魏玛共和国的吉普赛人政策形成、制定和发展的历程,探究吉普赛人努力挣脱歧视背后的现代制度和舆论根源。

欧洲各国对吉普赛人的歧视由来已久。起初出于定居民族对流浪者“奇异”生活方式的恐惧,吉普赛人被描绘为“盗窃成癖、误入歧途且不讲信用,像妓女和流氓那样聚众闹事”的群体,甚至有充当“间谍”的嫌疑,因此备受歧视。在德意志地区,他们被认为和穷苦犹太人、底层德意志人共同构成了“德国滑头”(deutsche Gauner)—与体面的“好市民”(gute Bürger)形成鲜明对比,必须通过警察和民防手段予以消灭。针对吉普赛人的最普遍措施是剥夺法律权利与驱逐出境。例如,1573年《维特根斯坦伯国警察例》(Wittgensteinsche Polizeiordnung)规定,异教徒、犹太人和吉普赛人不受法律保护。1621年符腾堡公国的相关法律则明令禁止吉普赛人踏上符腾堡的土地,违者“应被官员投入监狱;他们的篷车和货物应当被充公;他们的妻儿老小应从这片土地上驱逐出去”。

尽管德国官方针对流浪吉普赛人的处置手段可以追溯到近代早期,但直到19世纪晚期,吉普赛人才真正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定群体,并被采取系统措施加以约束。为了打击所谓的“吉普赛人混乱”(Zigeunerunwesen),以普鲁士和巴伐利亚两大邦国为首的地方警察部门在第二帝国和魏玛共和国时期采取一系列技术手段(登记、甄别、监控),试图彻底改变“吉普赛人”的生活方式。然而,当这些措施被证明效果不明显时,又反过来强化了这一群体在德国人心目中的“罪犯”形象,公众对“吉普赛人混乱”的恐慌以及对这一群体的歧视进一步加剧,最终全面指向纳粹政权针对吉普赛人的种族灭绝行动。

01

驱逐与强制定居:“标记”吉普赛人群体的起点

现代德国吉普赛人政策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德意志帝国建立前后。起初受法国大革命思想的影响,自19世纪起,德意志各邦内的吉普赛人获得与德意志人口相同的待遇,尤其在40—60年代,个别邦国的吉普赛人获得了包括财产、婚姻、迁徙自由等在内的部分公民权利,从而享受到几个世纪来都未曾获得过的自由。但随之而来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瓦解了传统的经济结构和定居模式,一方面吉普赛人也被卷入时代洪流,日益陷入贫困和犯罪的泥淖之中;另一方面认为他们小偷小摸、拒绝工作,并假设他们“没有历史”的刻板印象进一步深化。随着社会动荡的加剧,德意志各邦针对吉普赛人的措施从19世纪70年代起重新变得严厉起来,立法与管理举措的数量也再次增加。

德意志帝国的诞生首次为全德范围内采取一致行动约束吉普赛人流浪创造了机会。俾斯麦曾在1870年和1886年分别以联盟总理和帝国首相身份发布命令,要求严厉处置吉普赛人。他在1886年7月有关吉普赛政策指导的建议中明确提出,所有外国人及无法拿出确凿证据来证明其为德意志诸邦籍的人口,应立即被驱逐出帝国;并在1889年9月3日的公函中再次建议进一步采取严厉打击措施,特别要“拒绝给予流浪吉普赛人临时性合法身份,并有计划地拒绝和驱逐非德国籍的吉普赛人”。

俾斯麦的命令很快引发了各邦严格立法驱逐吉普赛人的风潮。如1870年10月22日普鲁士内政部下令:“斯洛伐克的吉普赛补锅匠、修补师傅……通过沿街乞讨或以一种近乎敲诈的方式寻找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游荡……属此类者,无论其是否携带旅行证件,均不得进入各邦,(各邦)亦不得为其签发合法的流动职业证明。”巴伐利亚则在1871年1月通过决议,要求巴伐利亚警方截停旅行中的吉普赛人及同类外国人并核查其身份,证件不合要求者则应驱逐出巴伐利亚;同时,在巴伐利亚从事流动性行业者不得携带儿童。

但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吉普赛人政策并非一刀切式的驱逐政策,因为当时的吉普赛人甚至不能被认为是一个族群。俾斯麦最早将吉普赛人分为“德意志帝国”(reichsdeutsche)吉普赛人和“外国”吉普赛人。到1906年,时任普鲁士内政部部长冯·贝特曼—霍尔韦格(von Bethmann-Hollweg)签署的《打击吉普赛人混乱指示》Anweisung zur Bekämpfung des Zigeunerunwesen),更是彻底将吉普赛人加以内外区分,区别对待。针对“外国吉普赛人”(Ausländische Zigeuner)采取严禁其入境、过境,一旦出现在普鲁士境内予以逮捕、驱逐出境的措施;对“本国吉普赛人”(Inländische Zigeuner)则分别采取预防(谨慎发放证件)、压制(警方持续监视流浪吉普赛人团体)、强制教养(针对吉普赛学龄儿童)和处罚为主的政策。

从19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各邦当局已清楚地意识到,帝国境内的外国吉普赛人人数并不多,而四处流浪的吉普赛人其实都拥有德国国籍。例如1880年时巴伐利亚一个名为库泽尔(Kusel)的基层行政区当局在致信上级机关时写道:“原本的吉普赛人帮派,也就是那些流浪的外国人……,过去从来没有在本地区出现过……由此在最近一段时间,这里的政府被告知,要派人将那些成员是普鲁士邦籍的吉普赛人帮派运往普鲁士。”不仅如此,由于阿尔萨斯和洛林在普法战争后并入德国,来自这些地区的吉普赛人从此也可以畅通无阻地在德意志帝国境内流浪,不会被当成外国人遭到驱逐。而使本国吉普赛人管理复杂化的原因在于该群体定义较“外国”吉普赛人内涵更为宽泛:它既指种族意义上的吉普赛人,即所谓“真正的”吉普赛人;还包含了“按照吉普赛人方式流浪的”德国人。正是这部分居无定所的吉普赛人及效仿其行为的德国人,令各级政府和民众感觉到了威胁,迫切要求“竭尽全力对其加以控制,并使其放弃居无定所的生活方式”,以预防犯罪和防范流行病传染。

要迫使本国吉普赛人放弃居无定所的生活方式,当时主要采取压缩活动空间,提高流浪“门槛”的方式,即上文已经提到的预防、压制、强制教养和处罚措施。其中最为重要的措施是限制流动从业人员的流动职业执照(Wandergewerbeschein)的发放。流动职业执照是吉普赛人在帝国境内合法流动的重要证件。而从19世纪80年代起,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在过去一年中有一处可以栖身的固定住处,并在过去五年中未被判处超过一周的监禁;申请人还必须让自己的学龄子女在固定住处附近接受学校教育。流浪“门槛”的提高不仅表现在诸如此类申请标准的提高,各邦政府不断敦促基层地方尽可能严格执法等;还体现在各邦持续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扩大监管范围,如颁发与公共卫生及兽医相关的许可和禁令,制定税收与刑事条例—尤其禁止乞讨、流浪、非法渔猎,禁止吉普赛人“成群结队”地旅行及歇脚,从制度层面增加团体性流浪的难度。但与频繁的立法形成对比的是以促进定居为目的的优抚和教化政策的缺乏:当局既没有可供吉普赛人定居的地皮或土地,也没有住房建设项目或转职训练。唯一的例外可能是对吉普赛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即任何剥夺学龄子女就读固定住处附近公立学校权利的吉普赛家庭,其子女必须被强制带走并接受救济教养指导—按照1889年10月23日签发的普鲁士部长令,这一保障吉普赛儿童受教育权的举措,其目的在于“部分引入正规的教育,从而培养定居的生活方式”。

尽管制度设计与实践之间存在落差,这套以维护公共秩序与安全为出发点的约束制度框架仍在德意志帝国基本搭建完成,德国吉普赛人(也包括那些按照吉普赛人方式流浪的德国人)被打上了公序良俗的“破坏者”或潜在“罪犯”的记号。

02

魏玛时代吉普赛人政策的深化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大批军人和平民因战争失败而返回德国,使得德国国内的流动人口在短时间内急剧增加,而随后长达数年的恶劣经济形势与住房严重短缺不仅使大批民众陷入穷困潦倒、无家可归,甚至不得不为谋生计选择举家居住在篷车中,或依靠四处流浪赚取生活费的境地。这样一来,官方越发无法明确区分吉普赛人、“按照吉普赛人方式流浪”的德国人和难民,例如巴伐利亚政府在1922年的一份公函中就坦承:“在全州范围内游荡的人口强劲增长。相比以前,如今要确定吉普赛属性要困难得多。”与此同时,乞丐、游民和流动商贩又引发了所到之处居民的普遍不满。在此背景下,为了遏制局势进一步恶化,魏玛共和国不得不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1919年7月23日颁布的有关外来人口及难民移入的条例是最早管理流浪人口的国家法律。正是从这一普遍的流动人口管理措施开始,德国官方逐步建立起有针对性的吉普赛人约束机制。就在1919年流动人口条例出台后的第二年,普鲁士福利部就在该条例基础上出台公告,特别禁止吉普赛人出现在疗养场所(如浴场、休闲场所),“违者将处以最高1 500马克的罚金或监禁”,显然,吉普赛人首先被当成化解本地居民与流动人口矛盾的“磨刀石”。这或许是延续德意志帝国吉普赛人政策的基本思路,甚至还带有战后急措施的色彩,但随后的变化却清晰表明,魏玛共和国的吉普赛人正在变得日益严苛和有针对性。转变主要体现在反吉普赛人立法与警察管制措施两个方面,作为帝国时代两大约束和管制吉普赛人的“急先锋”,巴伐利亚和普鲁士在魏玛时期对吉普赛人的管束越发严厉是这一转变的标志。

巴伐利亚从1922年起就开始制定严格约束吉普赛人的法律,并于1924年1月率先在莱茵河左岸的巴伐利亚地区试行《打击吉普赛人条例》(Anordnung zur Bekämpfung der Zigeuner)。规定地方政府有义务严格登记“吉普赛人和居无定所者”,通过对其身份证明进行查验以加强监控,“尤其驾驶房车流浪者必须持有警方许可证;不得携带武器;驱赶牲畜(马匹、狗等)需取得当局授权;在进入指定其歇脚的地方过夜时,警方需暂时收缴其证件”。同时该条例严禁“群体性流浪”,非家庭成员的“两个独立个体”组合,即被官方视为“群体”。1926年7月,巴伐利亚正式颁布《关于打击吉普赛人、居无定所及好逸恶劳者法》(Gesetz zur Bekämpfung von Zigeunern, Landfahren und Arbeitsscheuen vom 16. Juli 1926, ZigArbschG),这部法规也成为德国首部以约束吉普赛人为目标的成文法,除包含1924年条例的内容外,又增加了对非巴伐利亚籍吉普赛人途经巴伐利亚和停留作出限制的内容;同时明确提出年满16周岁的吉普赛人如无正当工作则将送入济贫院接受劳动改造。

普鲁士则主要采取警察手段对吉普赛人的流动加以管制。在20世纪20年代前半期,警察措施大多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例如警察临检时应如何登记和查验个人信息;又或是吉普赛人只有在“支付一笔为期24小时的摊位租金并获得本地警局授权之后,才被允许在公共街道和广场安营扎寨”。除此之外,警方还被要求配合农林部门的工作。如1927年5月,普鲁士农林和农场部长下令,要求从预防流行病角度“采取一切手段杜绝吉普赛人流浪行为”。为了避免口蹄疫通过吉普赛人的牲口传播,农林部门要求在出现疫情风险的情况下,必须由乡警或警官将吉普赛人带回疫区周边地区;或由警方出面确认吉普赛人此前并未进入过疫区的马厩或农场。1927年11月,普鲁士内政部为进一步强化对吉普赛人口的登记与监控,更要求采集所有非定居的吉普赛人及以吉普赛方式流浪人群的指纹,理由是“警方提出自行申报义务对吉普赛人并不起作用,并且经常无法确定这些人的身份”。普鲁士各地警察部门在接到内政部命令之后,于11月23—26日在逐步排查清楚辖区内吉普赛人及以吉普赛方式流浪的群体情况后,采集了所有年满六周岁者的指纹。经过指纹采集的吉普赛人会得到一份由警方签发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封面上用红色字样标明“吉普赛人”。所有吉普赛人必须向警方出示该身份证件,如无法出示或将被严厉处置;而拥有相应证明却隐瞒不报者,则会被视为证件造假,必须接受调查,如重新采集指纹以便做比对。至此,普鲁士已基本形成州一级“本国吉普赛人”登记和监控框架。

吉普赛人政策在魏玛共和国转向的第二个表现是各州警察部门围绕“打击吉普赛人混乱”开始展开合作与联系。在帝国时代,由于警察权掌握在各邦手中,邦国之间、邦与自治地方之间在执行任务时会存在差异,这就使作为被约束对象的吉普赛人获得摆脱警方调查重操旧业的可乘之机。巴伐利亚和普鲁士对帝国吉普赛政策主导权的争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吉普赛人政策的实施效果。但这种各自为政的状态在魏玛时期有了突破:1921年的12月,德国各州警察局的代表在慕尼黑召开了首次“吉普赛人会议”;1926 年德国刑事警察委员会发起“德国各州打击吉普赛瘟疫协议”,并于1933 年生效。该协议的主要宗旨便是各州相互交换有关吉普赛人的情报并共享位于慕尼黑的“吉普赛人中心”的情报。

位于慕尼黑警察总局内的“巴伐利亚安全警察吉普赛人情报部门”(Nachrichtendienst fur die Sicherheitspolizei in Bezug auf Zigeuner) 是全德警方开展反吉普赛人合作的重要标志。这个成立于1899 年的部门被简称为“吉普赛人中心”(Zigeunerzentral),负责收集有关吉普赛人的几乎一切信息:除一般统计数据与各类照片之外,从吉普赛人惯用的花招与骗术,到其生活方式与习惯的路线、聚集场所,甚至吉普赛人的乐器、语言和巫术,应有尽有。此外还有对吉普赛人犯罪历史的论述。至1926 年前后,慕尼黑吉普赛人中心保存的吉普赛人档案数量增加至14000 份左右。随着各地警方合作深入,“吉普赛中心”收集的信息范围进一步扩大,例如1927 年普鲁士警方启动指纹采集和身份证明制作时,就要求为年满18 岁以上的人制作三张最新的证件照,一张贴在发放给吉普赛人的身份证明上,另两张则贴在指纹证明上—其中一份指纹连同照片被寄往慕尼黑。为此,巴伐利亚警察总局专门设立了一个吉普赛人特别咨询部门,主要工作是鉴识此类指纹材料,便于指纹所有者涉及刑事犯罪时能立即配合全国各地警方开展调查。慕尼黑的吉普赛人中心很快成为“全国的”中心。

然而无论是巴伐利亚反吉普赛人立法,普鲁士对吉普赛人人口的登记实践,抑或是以吉普赛人中心为代表的所谓“卓有成效的监控吉普赛人工作”,有一个特征是三者所共有的:吉普赛人开始明确作为一类人被特别标识出来。诚然1906年《打击吉普赛人混乱指示》已给吉普赛人(尤其是本国吉普赛人)贴上了犯罪团伙的标签,但当时这一标签主要是基于他们流浪的生活方式;换言之,至少在实践层面,当时的“吉普赛人”仍主要是一个社会群体的概念。进入魏玛共和国之后,一方面是由于警方有选择的行动使得吉普赛人身上“罪犯”“寄生虫”的标签日益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当局在管理流动人口上的需求,1926年的《关于打击吉普赛人、居无定所及好逸恶劳者法》首次将吉普赛人与其他流浪者进行了区分;随后藉由普鲁士警方对吉普赛人指纹和照片收集,并汇总到慕尼黑“吉普赛人中心”,一个种族学和生物学意义上的“吉普赛人”轮廓日益清晰可辨。一个被贴着“罪犯”标签的“种族”被日后的纳粹政权视为“劣等种族”也就变得顺理成章。

03

公众对“约束”吉普赛人的反应

按照慕尼黑警察总局1922年的解释,民众对吉普赛人的厌恶源于人数不断增多的吉普赛人“不稳定的生活和陌生感不断扰乱着带给善良民众安全感的一切稳定环境。他们的生活方式缺乏规则,并与定居者的风俗习惯相去甚远;加之收入的不稳定,使得类似纯吉普赛人的群体构成刑法意义上对普遍秩序的持续威胁”。但民众中的被损害感并非全然如巴伐利亚官方的指控那般充满意识形态色彩,这种情绪更多是因生活中的牵扯而起,即吉普赛人(尤其是取得流动职业执照的本国吉普赛人)与其他居民的日常生活摩擦。

这种摩擦起初是由官方举措失当造成的。尽管德意志帝国约束“本国吉普赛人”的基本宗旨是为迫使其定居而对其流浪生活方式加以诸多限制,然而当时未能对流浪吉普赛人(含以吉普赛人方式生活的德国人)与正当经营的流动商贩进行区分,并由此产生了两个方向上的困扰,首当其冲的是来自正当经营的商贩的抗议。从帝国晚期开始各地警方强化对吉普赛人自由活动的约束,但由于缺乏明确区分,生活方式类似的流动商贩也遇到了很大麻烦。

由于“一战”后社会流动加剧,至20年代上半期,各地官方对吉普赛人申请流动职业执照证的审核其实呈明显放松态势。以汉诺威为例,想要在周边地区逗留较长一段时间的吉普赛人只需向汉诺威市警察局(而非所在地区的警察当局)提交申请及租房证明即可;因此“吉普赛人通常只在他们申请授予流动经营许可证时才会在客栈租房或添置家具,一旦他们的申请被核准,那么再次取消这一住所”。警方对此的应对措施只是临时抽检“固定住处”,出现造假则取消其来年的申请资格。如此也就给吉普赛人在各地流浪创造了机会,以至于有地方政府和议会向大区政府抗议:“吉普赛瘟疫在最近一段时间……变得尤其令人绝望。”另一方面,“误会”也因对吉普赛人的刻板印象而产生。以1924年8月南部埃尔兰根附近布鲁克乡的投诉事件为例,当时谣传有“十辆满载吉普赛人的大篷车”在当地逗留长达数周,各种纠缠强卖让当地居民不胜其烦。但经当地宪兵调查后,发现实际仅有四辆篷车,且分属两名来自伊肯豪斯和慕尼黑的正经商贩。由于这两名商贩不属受监控的“吉普赛人”或流浪汉,即便他们“同行带了很多孩子,行为举止也厚颜无耻”,最终也仅由宪兵护送出当地了事,且他们在其他乡镇逗留的权利也未受影响。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让当地民众十分不满,该乡乡长更在致埃尔兰根市的公函中直指这些人就是“按照吉普赛方式流浪的商贩”。

这种情况直到20世纪20年代后半期才出现转变,1926年《打击吉普赛人法》专门列出针对所谓“品行端正”商贩的例外原则。1927年普鲁士内政部令亦如法炮制,规定拥有合法流动行商证件的“正派”兜售商人或流浪艺人不受吉普赛人约束措施的限制。但民众对于吉普赛人的负面印象并未有所改变。

从20世纪20年代中期开始,普鲁士的大城市如柏林、马格德堡、汉诺威成为“吉普赛人”过冬的首选地点;因此为进入城市的“吉普赛人”提供人员车辆逗留场所的专门营地成为一部分私人土地所有者眼中的“好”买卖。但趋利的营地提供者往往又并不负责提供包括厕所、流动饮用水以及垃圾处理设施等在内的最基本的基础设施,导致居住在这些营地的“吉普赛人”不得不在露天大小便,向附近租客或者房主乞讨饮水,并将他们的垃圾随意丢弃在尽可能远离他们的地方,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引起了与周围居民的长期冲突;同时在当地居民看来,这些丝毫不讲卫生的吉普赛人的所作所为还提高了传播疾病的风险,例如1932年一份汉诺威房主协会刊物就刊登了一份请愿书,控诉当地一地产公司设立的吉普赛人营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目前伤寒威胁迫在眉睫。广场上都没有一口水井,没有垃圾处理,没有厕所。据目击者称,人类的排泄物用报纸包裹着扔出篱笆。因此存在着极大的隐患,花园内的租户本身会被这些棕色皮肤的同胞传染疾病。
此外,新闻媒体也不遗余力地渲染与吉普赛人相关的负面事件,进一步煽动起愤怒的民意。仍以汉诺威为例,1924年9月4日的《低地德意志报》就曾这样描绘当地某街区吉普赛人聚集的情况:
数月以来,利斯特区—尤其是毗邻“四边农庄”的场地上,还有霍夫街都成为吉普赛人的长期定居点。这些人连同他们的大篷车生活在这里,这期间共有15—20辆车长期驻扎于此,在这个问题地区完全没有受到警方的打扰。间或他们人数会因为大部队的到来而呈现增长态势,以至于停放在指定地点和霍夫街的大篷车增加了15—20辆之多。结果导致上述地区不断有大量此类流氓无赖聚集于此,长期以来他们令人匪夷所思的无耻行径引发了附近居民的愤慨。这群妙人中的女性成员则向过往的路人以及居住于周围街道上,尤其是理查德·瓦格纳街和瓦尔登湖街的居民进行乞讨。
报道还提到吉普赛人聚集对当地社会风气的败坏:

这些藏污纳垢的地方总是被一群猎奇者所包围,他们着迷于这些下流人毫无廉耻,又肮脏不堪的家庭生活。年轻围观者们因此完全放弃道德,而这里还时时笼罩着其他危险。

结论

众所周知,魏玛共和国作为德国历史上首个民主政体,始终试图以实现大众福祉为己任。但在吉普赛人问题上,这个民主政体却出人意料地实现了从针对吉普赛人的流动人口管制政策逐步向对特定群体的普遍歧视的转变。

对这一转变产生巨大推动力的首先是1926年巴伐利亚颁布的《关于打击吉普赛人、居无定所及好逸恶劳者法》。尽管魏玛共和国刑法典在将无业游民视为危害集体安全对象时并未特别列出吉普赛人,但《关于打击吉普赛人、居无定所及好逸恶劳者法》作为一部地方法规,对日后第三帝国针对吉普赛人的迫害措施产生了影响。这些影响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该法允许警察部门可在未经审理情况下行使权力而不受任何限制,即对“任何采取角度随意处置。二是“吉普赛人”的定义。在这部法规中,首次出现将吉普赛人归为一个种族的明确表述—而当时其他州所采纳的仍是1906年普鲁士所拟定的所谓“国内”吉普赛人概念。但与此同时,该法又明确将吉普赛人、流浪者与好逸恶劳联系在一起,这就使得“纳粹时期的'吉普赛人问题’成为交织着反社会和种族理论重要观点的领域”。其次,藉由巴伐利亚的立法和普鲁士的警察手段,德国终于在魏玛时期迈出了各州联合“约束”吉普赛人的实质性一步。尤其慕尼黑“吉普赛人中心”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数据显示,至纳粹上台后的20世纪30年代中期,德国种族专家从该中心获得的基本材料已多达19000份。“吉普赛中心”所掌握的这些吉普赛人信息,从实践层面为纳粹政权迫害吉普赛人提供了极大便利。

如果说上述两点直接构成第三帝国有针对性地迫害吉普赛人最直接的法规与实践基础,那么“打击吉普赛人”真正源头在德意志帝国,且这一政策在魏玛共和国得到全面强化。但执行过程中的纰漏与矛盾日益扩大—无论是通过立法或采取实际措施区别对待“流浪吉普赛人”与所谓“正派”流动商贩,抑或建立促使吉普赛人定居下来的定居点的尝试—导致官方为平衡各方利益往往处于两难境地,从而进一步激发公共领域乃至普通民众将对地方政府的不满转化为对流浪吉普赛人的厌恶之情,这也为纳粹日后明正言顺地驱逐和迫害吉普赛人奠定了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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