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通知解除权的一方是守约方,即享有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的一方,违约方没有通知解除权。违约方向守约方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即使守约方不予理会,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后果。 2.通知解除采用到达主义,只要通知到达了对方,合同就发生解除效果。 3.通知解除的异议机制:对方对通知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解除合同效力,即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可以申请,接收通知的一方也可以申请。 4.关于催告解除。可以通知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否则合同将自动解除。 5.享有通知解除权一方未经通知对方直接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也是可以的,是合法的。 6.有通知解除权的一方起诉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时间为对方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不是判决生效之日(最终判决解除合同的)。 7.关于通知解除合同的方式,民法典未作明确要求,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口头或者默示方式。 8.关于通知解除合同的异议权行使时间。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异议权行使的时间,异议人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否则异议权消失。因为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虽然有异议,但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后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支持。 9.关于通知解除合同的撤销。解除合同通知一般不得撤销,除非对方同意。因为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到达对方即生效。 10.在诉讼过程中不能行使通知解除合同权。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对方在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即使事实上有合同解除权,由于其在诉前没有行使,接受逾期履行行为且未提出异议,则应当视为其已接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合同并未解除,仍在履行之中。 11.合同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后,对方以其违约为由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则无须另行提起解除合同效力确认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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