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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确:买了停车位,还要交停车费!物业费不含“停车费”!

 咪斯头儿 2023-07-01 发布于四川

目前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家户户也都拥有了私家车,在买房的时候,都会购买一个甚至多个车位,但是,后续的的停车费问题也始终是人们争议的话题所在。

“既然已经购买了停车位,那么我在此处停车为何还要收我停车费!”类似的声音想必各位读者都多少有所耳闻,并且或许自己心中对该笔费用的性质也常常有所困惑,那么究竟是否应该在购买停车位以后,继续缴纳停车费呢?今天我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您好,孙先生,您已经多个月没有缴纳停车费了,请及时缴纳!”孙先生收到物业发来的欠缴通知以后气不打一处来。孙先生几年前在该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自己家中有车,为了日后可以方便停车,就顺便购买了停车位。据孙先生说,自己在入住该小区以后,每个月不仅要缴纳物业费,而且还要缴纳六十元的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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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虽然对此多有不满,认为已经购买了车位,在自家的车位上停车不应该缴纳停车费,但是多年来也有忍了下来,但是这次由于自己出差了几个月,自己家的车位一直是空的,这次物业还让自己来缴纳停车费,孙先生表示自己难以接受,多年的怨气也在此刻爆发。

读到这里,各位有车的读者想必也有所共情,那么我们是否应该缴纳这笔停车费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研究一下这笔停车费的性质以及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吧。

核心问题

小区的停车位归属何方?

“停车费”的性质是什么?

停车费的收费依据是什么?

缴纳的物业费中是否包含停车费?

法律分析

首先,在针对停车费的讨论中,我们首先应当理清的基础是,小区的停车位究竟归谁?我们平时所说的停车位一共有两种,一种是我们购买房子时开发商根据行政规划手续建设的停车位置,一种是在公共道路两侧一定区域建设的停车区域。

今天我们主要就开发商所建设的停车位进行讨论。如果开发商在售房时明确停车位的面积纳入容积率,对该停车位进行买卖或者赠与,此时业主对该停车位的拥有是拥有产权证的;如果开发商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建设停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中的规定,此时在业主共有区域建设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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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无论小区的停车位是拥有产权证的专属停车位,还是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建设的停车位,在出售给小区的业主,或者提供给小区的业主使用的情况下,小区的停车位都属于业主所有。

其次,我们无论是否缴纳停车费我们都应该了解停车费的性质是什么。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中对于停车费性质的界定中提到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是物业根据相关的约定向业主提供停车各项服务收取的费用。也就是说我们通常所说的停车费其实是包含土地使用费和服务费。

对于购买了停车位的业主来说,其对于停车位的购买所支出的费用相当于土地使用费,除此之外,物业要求缴纳的停车费实际上是一种管理服务费。也就是说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给予停车位建立了一种保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888条及第889条规定,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基于此,业主需要向物业管理人缴纳这笔管理服务费用。

因此在本案中,尽管孙先生在这几个月期间没有停车,但是对于该停车位的所有管理,包括卫生的打扫都应该属于停车费的范围,所以即使没有停车,也是需要缴纳该笔费用。

另外,想必有读者就想问那么我们平时缴纳的物业费又是什么性质呢?其中难道不包括这笔停车费吗?一方面,物业服务费规定在《民法典》第944条中,是针对物业向业主提供设施的维护、清洁等活动的费用,因此只要在该小区中购买了房子,享受到了物业服务人所提供的对于小区各项事务的管理服务,就必须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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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停车费是只针对购买了停车位,物业对该停车位进行管理的费用,如果将该停车位的管理费用算进所有的物业服务费用中,也是对于其他业主的不公平。

总结

通过以上的分析,想必各位读者也对停车费的性质和为何需要缴纳有所了解,对于该笔费用的缴纳也可以说是做到心中有数。在日常生活中,一旦遇到认为是乱收费的现象,我们还是需要积极的对其性质进行多方认定,避免多花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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