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照工亡时的条件确定

 北纬37度007 2023-07-01 发布于福建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常某某入职美好家园公司,从事菱角、藕的种植和销售管理工作。

2016年10月4日,经公司安排,常某某与同事杨某某随同事周某某驾驶的货车到淮南出售菱角。

次日凌晨,在三人返回公司的途中,发生了周某某驾驶的货车与其他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常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5月4日,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常某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2018年12月2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民终8551号二审民事判决,判令事故对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及侵权人赔偿常某某的配偶、母亲、子女等六人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赔偿款合计66万余元。

2019年11月4日,经常某某的配偶等六人申请,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合劳人仲案字第1230号仲裁裁决,裁决:1. 美好家园公司支付工资15700元、丧葬补助金3290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2.美好家园公司按月支付常某某配偶张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920元、母亲李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690元。

美好家园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美好家园公司认为:常某某亲属六人已经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在内的交通事故赔偿66万余元。

本案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交通事故赔偿系基于同一事实,且赔偿项目相同,美好家园公司仅应当承担补足工伤待遇差额的赔偿责任。

另外,没有证据证明常某某的配偶张某某、母亲李某某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无其他生活来源,不应当承担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责任。

综上,请求依法判令不支付该六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常某某的配偶张某某等六人辩称:美好家园公司未为常某某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应当承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美好家园公司认为只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常某某的配偶张某某、母亲李某某现均已年满60周岁,并且没有劳动能力,依法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待遇。
 

一审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美好家园公司与常某某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发生工伤的事实已经生效裁判认定,张某某等六人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美好家园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常某某的配偶张某某、母亲李某某在仲裁裁决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条件,故对美好家园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

因丧葬费与医疗费均属实际支出性质的项目,故除丧葬费、医疗费不能获得重复赔偿外,其余各项均可获得双重赔偿。

一审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判决:1. 美好家园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2. 美好家园公司自2019年12月起每月支付李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690元、支付张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920元。

上诉理由

一审宣判后,美好家园公司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常某某的死亡时间是2016年10月5日,张某某当时的年龄为52周岁,未满55周岁,不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条件,故请求依法改判不支付张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

张某某等六人辩称:1. 张某某系农村村民,在仲裁裁决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2. 张某某已经丧失农业生产能力,依靠常某某生前的工资收入生活,并且又无其他稳定的收入。

一审判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美好家园公司认为张某某不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某是否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条件。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本案中,张某某系工亡职工常某某的配偶,其在常某某发生工亡时未满55周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依照法律规定,张某某不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

美好家园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判决:1.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美好家园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2.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3. 美好家园公司自2019年12月起每月支付李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690元。

案例评析

(一)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部令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条件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工亡职工的以上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即: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符合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其中包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等。

这里有两点需要引起注意:一是,这七种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情形,其首要条件都必须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

二是,工亡职工的配偶、父母只要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就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并不需要考虑是否存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三)确定抚恤金待遇资格的时间节点

工亡职工的配偶、父母在职工工亡当时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几年以后在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条件的时候,能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呢?

按道理说,职工工亡的事实是持续而且不可逆的,在配偶、父母达到一定年龄后,因职工工亡所导致的无法得到职工供养的损害也是客观存在的。

此时如果仍然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似乎不合乎情理。

实务中,工亡职工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因供养亲属抚恤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所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资格应当由工伤保险部门核定。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八条的规定,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照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对核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但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与工伤保险基金无关,此时,工亡职工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资格可以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直接确定。

本案中,正是因为常某某的配偶张某某在工亡事故发生时未达到55周岁,故二审判决认为其不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条件。

仲裁机构和一审判决认为张某某在仲裁裁决时已经年满55周岁,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条件,与现有规定不符。

(四)其他救济途径

类似本案情况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工亡事故发生时,工亡职工的子女尚未出生的情况。

如果严格按照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资格,那这个尚未出生的子女在工亡事故发生时就不存在,当然也就不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条件。

在工亡事故发生后出生的子女就无法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这样的结果显然让人无法接受。

但此种情况也不是完全不可以主张权利,只不过需要换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该条规定,职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工伤、工亡的,对于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权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受法律保护,权利人仍然有权要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来源:民商裁判实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