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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工程消防验收建筑专业部分问题(二)

 苏中有余 2023-07-02 发布于山东
三、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符合规范要求
1.常见问题
1)幼儿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未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
2)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3)人数超过60人且每樘门平均疏散人时超过30人的房间,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4)开向楼梯间或前室的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5)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作为疏散门。

开向疏散走道的门未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

开向楼梯间或前室的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采用电动移门作为疏散门

2.原因分析
1)在装修施工时,责任主体对疏散门的方向进行了修改,但未经主体设计单位复核和确认;
2)施工单位在疏散门施工时,安装方向错误。
3.规范要求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第6.4.2条、第6.4.11条。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修订版〉)第4.1.8条第1、6款。
4.应对措施及防治指南
1)责任主体更改疏散门开启方向前,应征得主体设计单位复核确认,并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方可施工;
2)设计图纸应充分考虑门开启后,是否影响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疏散门方向;
4)安装单位下料之前提前核查图纸,并与现场技术人员沟通,避免安装后或验收后再调整。
四、防火墙设置不符合要求
1.题描述
1建筑外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及其两侧外墙的防火构造不符合要求;
2建筑墙为不燃性墙体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符 要求;
3在建筑物内转角处的防火墙,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 距离不符合要求;
4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水平距离小于规范限定值,采取设置可开启乙级防火窗、 防火卷帘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 未设置火灾状态下可自动关闭的控制装置;
5防火墙上设置的可开启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未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控制装置, 或门、窗、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符合要求;
6穿越防火墙的管道孔洞处,防火封堵措施不符合要求。
2.原因分析
1因结构构件各专业的图纸设计不一致, 其原本利用结构构件做防火墙的尺寸与实际不符;
2预留不足, 施工时未控制好施工误差, 导致间距不足;
3) 设计利用内衬墙体作为防火墙的分隔, 施工时遗漏工序未砌筑或砌筑尺寸与设计要求不符;
4) 防火门、窗的自动关闭装置、耐火极限等要求未在图纸中明确标识;
5) 防火封堵未按规范要求的工序操作。
3.规范要求及正确做法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版〉)第6.1.1条、第6.1.2条、第6.1.3条【图示 1】【图示2】、第6.1.4条 【图示3】、第6.1.5条【图示4】、第6.1.6条。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6.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图示 1】
6.1.3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图示 2

6.1.4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图示 3
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1.6  除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图示 4
4.应对措施及防治指南
1)设计单位各专业设计图纸应进行叠图检查, 避免不一致,并应做好技术交底
2)施工单位在根据本专业图纸施工的同时,还应查阅相关专业图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 计沟通确认,不可盲目施工;
3)工单位的施工工序应分步有序进行, 不可遗漏图纸中的构造;
4)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封堵,监理单位应专项监督、重点检查。
五、避难层、避难间的防火门、防火窗设置不符合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5.5.3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1.常见问题
1)房间的门采用普通门或精装统一的门,毛坯交房的不安装门等;
2)外窗采用普通的铝合金窗,其耐火完整性不符合要求;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6.1.3冲突。距离没有达到2m也没有设置防火窗等,主楼与裙房不同防火分区或裙房不同防火分区的窗存在此问题。
2.正确做法:
1)本条虽不是强制性条文,但若图纸设计相关内容和要求,则其施工时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执行。
2)外墙、外窗等施工时,提前和消防验收沟通,确保竣工消防验收,避免后期出现返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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