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造价工程师视角下

 双木大爷 2023-07-02 发布于四川

第一章、前言

1.1、依据性文件

1.2、质证

(一)质证文件解读

(二)举证责任分配

(三)举证期限

1.3、资格

(一)鉴定人实行两人制

(二)执业专业和二级造价师

(三)法院相反意思的判例

1.4、出庭

(一)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二)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

(三)鉴定费用不予退还的规定

1.5、现场勘验

(一)鉴定机构对建筑面积进行现场勘验不用测绘资质

(二)鉴定机构在现场勘验时应注意的问题

(三)现场勘验不能异化为工程量的举证责任由鉴定人承担

1.6、异议

(一)注意三个方面

(二)工作思路

1.7、鉴定成果

(一)高院的规定

(二)鉴定规范的规定

(三)两个建议

1.8、纪律

(一)案例

(二)司法规定

第二章、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

2.1、司法解释条文解读

(一)逻辑框架

(二)书面文件

(三)其他证据

(四)案例

2.2、工程量签字单

(一)清单计价规范的定义

(二)签字单具有“证据”和“补充协议”的两重属性

(三)鉴定的准确性在于结构化分析

(四)鉴定人对高院的裁判思路的把握

(五) 签字单涉及责任划分的情形

(六) 签字单涉及合同范围的情形

(七)案例

2.3、选择性鉴意见与推断性意见

(一)鉴定规范条文解读

(二)从高院裁判思路看工程量举证

(三)从高院裁判思路看逾期视为认可

(四)案例

2.4、清单工程量

(一)以项目特征为核心要件、不排除其他资料

(二)清单工程量是来源工程量,但高于工程量

(三)招标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再理解

(四)案例

2.5、措施工程量的变更

(一)施工变更是单边合意权

(二)措施项变更的要件

(三)默认规则是否包括原方案的两种观点

(四)措施项变更的计价中潜含着“有无对比”的原则

(五)措施项项下更多地是考虑平衡发包人技术劣势的因素

(六)从2022版清单计价标准看措施项变更

(七)案例分析

2.6、马凳筋按照施工方案计取的案例

(一)工程量证据举证后,证据的证明力由证据本身决定

(二)工程量的证明并不必然需要发包方的认可

(三)单方面的证据缺乏证明力

(四)工程逻辑的效力等级应符合证据规则

第三章、计价条款与合同条款

3.1、鉴定规范条文解读

3.2、定额适用的鉴定准则

(一)两两相较、近者为宜的定额选用准则

(二)以现有的设计施工规范推断施工工艺

(三)市场价的确定以双方合意为准

(四)案例分析

3.3、从变更计价的三原则看清单计价的鉴定准则

(一)合同约定三原则的文本顺序,也是执行的优先顺序。

(二)相同与其他的分界线,是清单规范所明确定义的

(三)新增与其他的分界线,目前看属于专业判断

(四)新增与其他的分界线的争议

(五)新增单价是三原则之一,也是“未合意”的兜底条款

3.4、材料价差与材料核价

(一)材料核价是双方合意,缺乏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合意

(二)核价单的未成就不能归责于承包方,承包商不因此丧失权利

(三)核价的未成就也不属于发包方的协助义务

(四)核价的未成就,最终司法程序中会以政府信息价计算

(五)以政府信息价计算的再解读

(六)材料差价签证不符合约定的不计入工程价款

3.5、案例说明材料调差的计算精度

(一)材料价格不具备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条件的,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

(二)是否应该计算是法律问题,而是计算精度是个专业问题

3.6、变更与默认变更

(一)默认变更

(二)法院对变更价格不能合意的态度

(三)不能合意的审慎运用

3.7、看似矛盾的两个判例

(一)签证不符合双方约定,但承包人已实际施工的,承包人可主张该部分工程款。

(二)工程量清单说明规定,未列子目不予计量,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之中,相关子目不属于漏项。

(三)工程量是待证事实,费用是合同约定

第四章、监理工程师与造价工程师

4.1、监理服务的性质

4.2、监理工程师的签字

(一)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量的认定,是证据之一

(二)有证据证明监理工程师签字无效的,由法院决定

4.3、最高院判例

(一)承包人在发包人出具的罚款单上签字但未明确认可的,该罚款不能被认定为已付工程款。

(二)工地上的罚款,实质上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三)法院对违约金的审查除合同约定外,依然考虑其他因素

(四)从发包方动作的关键点,来看对监理签字认定是十分复杂的

4.4、造价咨询合同的性质决定造价工程师的法律定位

(一)非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二)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委托合同

第五章、工程索赔

5.1、鉴定规范条文

5.2、索赔证据的等级以及分级汇总

5.3、索赔逾期失权问题

(一)法理说明

(二)判例阐述

5.4、单价分析表

(一)单价分析表是单价合同所专用的,反映的是综合单价的组成。

(二)单价分析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三)单价分析表是具有可推导性,但推导具有多向性

5.5、清单综合单价的经济性

(一)中标单价是具有经济性的,保持其经济性是承包人的合同权利。

(二)措施费包干报价是典型的报价经济性,但不能异化为“对赌”。

(三)“有无对比法”在司法实践中应用

5.6、案例说明

(一)法院对索赔的审慎态度

(二)索赔计算的复杂性

第六章、未完与甩项

6.1、将“归责”前置

(一)条款解读

(二)鉴定条文的再讨论

(三)裁判思路

6.2、同理同判

(一)单方造价合同

(二)措施费包干(总价措施费项目)

(三)清单内工作的部分完成的条文

6.3、其他事项

(一)工程量证明

(二)合同部分解除和工程变更的竞合下,合同是基础性效力关系

(三)未完工程的可得利润,不是每个案例均得到支持的

6.4、案例分析

(一)未完工工程,按照已完工程(已完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全部工程价款)比例计算已完工程价款。

(二) 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程可以按照比例折算法计算工程价

(三)约定固定总价下浮,工程未完工的,已完工程造价不必下浮。

第七章、法律问题与专业问题

7.1、从貌似文件冲突谈起

7.2、鉴定人应区分法律裁判权和专业判断权

(一)司法审判权

(二)专业判断权

(三)两者竞合,但裁判权是高于专业判断权的

(四)专业问题不能“以审代鉴”

7.3、口径一致的造价原则与法理的强烈对撞

(一)口径一致的数理推演

(二)口径不一致的原因

(三)下浮的法律意义

(四)案例说明下浮属于“必须明确表示”的法律概念

7.4、碰撞造价理论的法院判例

(一)判例一说明选择性意见符合成果要求

(二)判例二说明“未约定则计取”

(三)判例三双方未约定技术资料归档费单独计量条件的不扣除

(四)案例五可以适当破坏口径一致的造价准则

第八章、重新鉴定与成果质量

8.1、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

(一)重新鉴定

(二)补充鉴定

(三)重新鉴定是失败,补充鉴定是挽救

(四)高院判例说明鉴定错误

8.2、鉴定的底层原则

(一)力度要准确

(二)关注两个节点

(三)鉴定的责任自我认识要恰当

8.3、高院案例

(一)未约定总包配合费包含税金的,应另行计算税金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执行相关计价文件,承包人在该计价文件实施前已施工,并在该计价文件实施后补签合同的,案涉工程造价不应执行该计价文件。

8.4、对鉴定人的建议

(一)明确鉴定职权的边界

(二)回应质疑区分有度

(三)针对争议项的建议意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