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目的。 竣工验收是检查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收关环节,对保证工程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指导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管理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3条 竣工验收依据。 1.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2.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4条 竣工决算的编制。 1.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制竣工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审查。 2.竣工项目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5条 工程剩余物资处置。 1.建设工程完工后,工程部应当对工程剩余物资进行清理,对需处置的剩余物资,工程部经理提出处置建议报总裁审批,收入报财务部冲减建设成本。 2.工程项目现场使用的办公设备清点入库或移交其他项目。 第6条 整理资料。 工程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立卷,按照规定程序归档留存。 第7条 竣工验收程序。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整个项目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1.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提出交工报告。 2.工程部接到报告后组织财务、设计及使用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3.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确认工程项目全部完成,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工程部负责向上逐级汇报,由总裁最终审批。 4.根据工程规模不同,将工程验收情况报告报送不同级别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审批。 第8条 特殊情况下竣工验收的要求。 1.工程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使用,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2.工程部分单项已经实际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 3.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9条 本制度经总裁审批后生效,修改和废止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