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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食药环侦部门管辖案件检验鉴定现状及对策初探

 见喜图书馆 2023-07-03 发布于山西

王泽晖1 史 勤1 薛晓明2 唐一菁2

(1.云南省公安厅,云南·昆明 650224;2.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

内容摘要:公安机关食药环侦部门作为新兴警种,管辖案件范围广种类多,检验鉴定以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和委托第三方服务为主,公安食药环侦鉴定存在技术队伍建设滞后于执法迫切需求,现场勘查质量和检验鉴定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需要加强省(市、县)三级技术队伍建设、规范现场勘查程序、建立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等措施为破解困境提供路径和参考。

关键词:食药环;检验鉴定;环境损害;行刑衔接;队伍建设

2019年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以下简称“食药环侦”)组建以来,紧扣执法主责主业,推动全国公安食药环侦部门持续保持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知识产权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守护我国的民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公安食药环侦部门在执法办案中涉及的检验鉴定总体上分为四大类:一是传统刑事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二是食品药品、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涉及的鉴定;三是侵害知识产权类的鉴定;四是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本文围绕公安食药环侦部门的职能职责,结合基层办案单位在现场勘验检查、检验鉴定等方面的迫切需求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安食药环侦检验鉴定工作现状

根据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1),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2015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把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机构均纳入登记管理。从司法鉴定总要求看,目前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的鉴定业务只包含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四个类别,除此之外,鉴定机构可根据行业资质接受委托从事鉴定工作,这为其他机构和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参与除上述四类鉴定外的诉讼活动提供了依据。在此背景之下,公安食药环侦部门管辖案件的检验鉴定主要依靠以下方式解决:

(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1.食品药品的检验鉴定

根据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2)(食药监稽〔2015〕271号)第三章第十九条,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国药监法〔2022〕41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公安和检法机关在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工作中,提出并商请食品、药品监管的行政部门提供检验、鉴定协助的,相关部门应按照司法机关刑事案件办理法定时限要求,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同时规定了承担产生的相关费用,同时规定了出具结论的格式。

2.破坏环境资源鉴定

(1)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二十条之规定,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证据材料可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主要包括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了环保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组织专家研判等渠道出具的认定意见的格式和要求。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在办理涉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过程中商请环保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环保部门则应按照刑事案件法定时限要求,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2)根据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第三条规定,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相关条款出具鉴定结论;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

3.侵害知识产权鉴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3号)(3)对抽样取证和委托鉴定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侦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也可以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或委托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对于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抽样机构、方法有明确要求的,委托的机构应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抽样。司法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4)(公通字[2006]35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双方应共同加强著作权鉴定工作,推动组建设立著作权鉴定机构,为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提供执法保障。第十五条则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就有关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问题存在认定需求的,应提出书面要求并附涉嫌侵权复制品的样材、照片、文字说明等相关材料,提交给同级著作权管理部门;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案情复杂的另行议定),该认定意见可作为公安机关办案的参考。

4.其他相关鉴定规定

(1)根据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7]15号),行刑衔接的关键问题之一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给公安机关的证据是否能够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所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证据收集和调取过程中的规范性、合法性尤为重要。同时,该意见中明确要求,在查处假劣农资案件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涉案证据,为案件准确定性提供支持;对涉及农业生产责任事故的案件,则需根据法律法规和农业部有关规定成立事故鉴定委员会,并出具事故原因和损害程度鉴定报告书。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有关规定,对涉及案件具体适用的定罪量刑标准的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如难以鉴定或者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司法机关可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并参考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作出认定;其他不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专门性问题,一般不委托鉴定。

上述依据表明,公安食药环侦部门办理的案件涉及面广,鉴定所涉及的专业复杂,相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界定,标准时常更新,因此,鉴定工作相关依据主要体现在行刑衔接程序中,除了涉野生动植物和森林资源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以外,其他均以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协助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主。

(二)公安食药环侦部门自行开展或外聘专家协助鉴定

以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为例,2021年11月12日公安部正式批准该中心增设环境损害类鉴定项目,登记了10名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人。12月,云南省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成立环境损害鉴定分中心,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犯罪案件中涉及到的检验鉴定工作。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6)第三十二条规定,若鉴定过程中涉及到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情形,鉴定机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专业领域一位或者多位专家进行咨询,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但鉴定意见需由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具;必要时,鉴定机构经过评估可聘请本机构以外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参与鉴定,为鉴定提供专家意见。据此,环境损害鉴定分中心可以通过外聘专家协助的方式,探索开展七大类环境损害鉴定项目中污染物性质鉴定等其他鉴定项目。

(三)采购第三方服务解决的破坏环境资源类鉴定

根据《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司发通〔2018〕54 号),生态环境损害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先后设置。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2021年底统计(7),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220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3800余名,基本实现省域全覆盖,数量超过100家,为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至2021年底,云南省在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具有环境污染类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20多家,多数鉴定机构由原隶属于森林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改制而来,在环境损害诉讼案件中承担了大部分鉴定业务。

二、公安食药环侦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一)技术队伍建设滞后,潜在的技术力量不足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作为转隶后组建的新警种,专业技术力量较为薄弱,专业技术队伍和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22年12月底,全国云南、广西、新疆和河南等省和自治区建立了环境损害机构或分支机构。其中,云南省14个州(市)48个县(市)公安机关明确组建完成专业队伍,81个县(市)公安机关未完成组建;16个支队仅6个支队保留了技术科室(大队),129个县尚无技术部门。在省环食药侦总队层面虽然成立了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环境损害鉴定分中心,登记了10名鉴定人,但硬件装备和检验鉴定工作机制、检验规范等方面亟待完善。各州(市)环食药侦支队经过培训具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民警78人,从技术队伍规模上来说尚无法满足全省侦办环境损害案件所需的司法鉴定工作需求。

(二)现场勘验检查认识有待提升

因工作体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原森林公安机关在侦办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犯罪案件中,一定程度上存在重证据收集轻侦查获取线索的现象,体现在现场勘验中则表现为重鉴定轻勘验的问题,如先聘请林业部门技术人员做鉴定,后根据鉴定报告形成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甚至出现鉴定报告代替勘验检查记录的情况。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破案的重要环节,是收集证据的侦查手段,也是一项程序性较强的侦查措施,必须保证现场勘查前置,做到及时、细致、客观、合法的基本要求。2019年机构改革以来,公安食药环侦部门肩负的职能职责涉及民生和生态等领域,职责重大,在现场勘查的规范性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只有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真实性的证据(8)才能通过证据审查并有力地支撑案件审判工作。

(三)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

公安食药环侦管辖38个罪名均有前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推进行刑衔接是公安食药侦的重要环节,各个省份不同部门均制定了相应的行刑衔接工作办法,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公安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作做得不到位、证据审查和转化不顺畅的现象,协作配合机制方面有待加强。同时,在涉食品药品及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主管部门是检测方法、标准的主要制定者,在检验鉴定中对涉案物品的认定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单凭公安机关的内设技术部门或第三方鉴定机构难以独立完成相关物品的鉴定工作并承担因涉案物品保管、处置产生的成本。

(四)公安食药环侦技术部门检验鉴定能力有限

根据2019年司法部、生态环境部颁布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包括污染物性质、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空气污染环境损害、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环境损害以及其他环境损害七大类鉴定,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犯罪鉴定仅为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的一部分内容。目前,云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内设司法鉴定结构虽然增设了环境损害鉴定项目,但从鉴定人知识结构、鉴定能力及设施条件来看,仅能开展涉嫌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犯罪鉴定,暂不具备独立开展其他环境损害类鉴定项目的条件,尚不能满足本省公安食药环侦部门全部职能职责涉及案件鉴定的需要。

(五)采购第三方鉴定服务诉讼成本高周期长

目前,全国各省公安食药环侦部门鉴定工作主要依靠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场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解决,在鉴定方法、工作流程、技术标准等方面缺乏统一规范和技术体系支撑。一线执法办案单位存在缺专业人员、无专业设备的情况,依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则耗时长、效率低,特别是涉及污染环境、林地损耗等案件的鉴定,往往因涉案情况复杂、面积大、污染物质种类繁多等原因导致司法鉴定费用昂贵,严重影响了办案时效,提高了诉讼成本,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成效。

三、食药环领域司法鉴定完善的对策

公安食药环侦作为新兴的专业警种,其执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检验鉴定是其重要工作环节,有别于传统的刑事科学技术,其既要秉承公安机关刑事技术快速发展要求,又要创新发展食药环特有专业技术,形成一支稳定的技术队伍,搭建执法办案侦查技术体系。

(一)加强技术队伍建设,储备技术力量

食药环侦部门加强自身业务能力建设的同时,应高度重视技术工作,多渠道招募专业人才,加快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更多专业的检验鉴定业务。要针对本警种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建立分类清晰、专业明确、重点突出的长效教育培训提升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为技术民警提供学习机会,或适时举办线上线下培训班,加强专业技术教育培训力度,并在培训中发掘和培养公安食药环侦部门专业技术人才。要根据公安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技术队伍,并向省公安厅鉴定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司法鉴定人资格,专职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并协助成立环境损害鉴定评审委员会,推进公安食药环侦部门民警职称评定及警务技术职务改革,把更多技术民警留在技术岗位,切实保障公安食药环侦部门依法履职需要。

(二)健全完善环境损害鉴定工作机制

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全国公安机关食药环犯罪侦查技术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和新修订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要求,以解决案件侦办过程中检验鉴定难等突出问题为切入点,按照公安机关一个独立法人单位只核准登记一个鉴定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结合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特点和实战需求,科学规划,统筹布局,确定构建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鉴定工作格局,实现省级总队层面设立环境损害鉴定分中心、各食药环侦支队均有3名以上环境损害鉴定人的水平,有条件的州(市)也可以设立分中心,确保各州(市)能够独立完成常规性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工作,推动环境损害类鉴定覆盖全省。

(三)提升现场勘查水平和质量

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提出涉及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属类别、涉案工具以及对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涉及到难以确定的情形则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受该指导意见启发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可以解读为需要鉴定的才指派、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对于现场勘查中发现的简单事实,侦查机关可把这类事实作为“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自然规律及定理”,无需举证证明。即民警在现场勘验检查中能熟练应用常规知识开展勘查工作,在现场勘验或检查记录中清晰明了地记录过程和结论,说服诉讼参与人,可不必鉴定。因此,要不断提升一线食药环侦民警现场勘查能力,深化现场勘查制度,建立食药环侦分级分类现场勘查机制,并融入现场勘查系统进行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勘查率和勘查质量,促进勘查工作规范化。

(四)加强软硬件建设和项目研究

刑事案件侦办中,对证据的科学认定直接影响着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界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环药侦部门应积极推进行刑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行刑衔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行政部门对证据的认定和检验鉴定作用,构建良好的互动和协助模式,并形成长效机制。同时,要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检验鉴定机构的合作,搭建服务保障平台,建立常态化机制,推进检验鉴定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职业化发展。要多部门协同加强公安食药环管辖案件特有侦查技术的探索研究,掌握基层急需解决的技术困境和难题,准确发现技术工作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要依托各行业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所,针对案件类别、案发数量、案件性质等领域开展硬件建设和课题研究;或组织力量开展科研攻关,弥补技术缺项;或采取跟班学习、案件实践等方式,逐步提升技术民警工作能力和水平。同时,还应积极探索新技术、新手段在公安食药环侦部门领域的应用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7(2023)02-124-05

收稿日期:2023-02-23

基金项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软科学项目“ 森林公安技术队伍的体系化建设及管理和保障制度研究” (2019131013);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食药环执法技术标准体系的构建研究”(2020LLYJSLJY041)。

作者简介:王泽晖,男,云南省公安厅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侦查技术支队一级警长,主要从事刑事技术工作。史 勤,男,云南省公安厅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侦查技术支队支队长,主要从事刑事技术工作。薛晓明,女,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犯罪物证技术和食药环侦查技术体系等研究。唐一菁,女,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污染损害犯罪与取证技术等研究。

(编辑 徐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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