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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翻译首发 | 美国高校招生“平权行动”被推翻的判决书全文

 知易行难nev5ph 2023-07-04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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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3年6月29日,美国高等教育领域近几十年来的第一大案——哈佛大学涉嫌对亚裔学生招生歧视案终于尘埃落定。美国最高法院以6票赞成、3票反对的投票结果宣布,全美的公立和私立大学必须停止在招生时考虑种族因素,裁定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的“平权行动”招生计划违宪。此案件广受关注,因为它的去向将改变美国的高等教育招生制度,影响美国的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正。目前,本案的判决书已经向公众和媒体披露。“法理读书”翻译团队对此第一时间进行了翻译,供相关人士了解本案一手资讯,增进对于美国教育制度及其背后的政治法律逻辑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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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译者

邓祎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陈若琪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何明俊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胡晓仪 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社科与法学学院

黄钰 复旦大学法学院

李小兰 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

刘书阳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彭悦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钱宇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苏汉廷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王照临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吴晨萱 复旦大学法学院

吴迪 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

许新冉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周申飞 中南大学法学院

宗婷 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

「统稿校对」

李小兰 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

苏汉廷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王照临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吴迪 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

宗婷 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

(以上均按姓氏拼音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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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校招生平权案判决书 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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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美国高校招生平权案”原版判决书的pdf文档,请见推送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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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校招生平权案判决书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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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如下:600 U. S. ___(2023)

法院的意见

通知:本意见在《美国报告》公布前须经正式修订。请读者将任何印刷或其他形式上的错误通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华盛顿特区,20543,pio@supremecourt.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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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大法官罗伯茨(ROBERTS)发表了法院的意见。

在这两起案件中,我们将评议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这两所美国最古老的高等学府所采用的招生制度是否符合《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的规定。

                              I

 A

哈佛大学成立于1636年,具有美国最具选择性的申请流程之一。去年有超过60,000人申请该校,只有不到2,000人被录取。因此,被哈佛大学录取绝非易事。它取决于优异的成绩、有份量的推荐信,或是克服重大的逆境。见980 F. 3d 157,166-169(CA1 2020)。它也可能取决于你的种族。

哈佛大学的招生流程如下。每份申请都由“初读者”进行初步筛选,初读者在六个类别中打分:学术、课外活动、体育、学校支持、个人和整体。同上。“1”的评分是最好的;“6”的评分是最差的。同上。例如,在学术类别中,“1”表示“近乎完美的标准化考试分数和成绩”;在课外活动类别中,“1”表示 “真正不寻常的成就”;在个人类别中,“1”表示“杰出的”属性,如成熟、正直、领导力、善良和勇气。同上,第167-168页。总体评分的“1”分——其他五项评分的综合——“意味着一个出色的候选人,有超过90%的机会被录取”。同上,第169页(省略内部引号)。在分配总体评分时,初读者“可以而且确实会考虑申请人的种族”。同上。

一旦完成初读程序,哈佛大学就会召集招生小组委员会。同上。每个小组委员会召开三到五天的会议,评估来自特定地理区域的所有申请人。同上。小组委员会负责向全体招生委员会提出建议。同上,第169-170页。小组委员会在提出建议时可以并且确实会考虑申请人的种族。同上,第170页。

哈佛大学招生程序的下一步是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该委员会有40名成员,其以区域小组委员会推荐的申请人为核心展开讨论。同上。在会议开始时,委员会讨论了按种族划分的申请人的相关情况。

在会议结束时,委员会讨论申请人按种族的相对分类。根据哈佛大学招生主任的说法,“目标是确保(哈佛大学)不会出现前一届少数族裔招生人数大幅下降的情况”。委员会全体成员会逐一讨论每位申请人,所有成员都必须投票决定是否录取。只有当申请人获得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多数票时,他或她才被暂时接受入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时,会向委员会披露拟录取学生的种族构成。

哈佛招生程序的最后阶段被称为“lop”,在此期间,拟录取的学生名单被进一步筛选,组成最后的班级。哈佛会把这一阶段剔除的申请人列入“lop名单”,里面包含四类信息:传承情况、被招募的运动员状况、经济援助资格和种族。全体委员作为一个团体来决定哪些学生应被淘汰,在这个过程中,委员会能够且确实考虑了种族问题。而一旦lop程序完成,被哈佛录取的学生就确定了。在哈佛的招生过程中,“种族是所有被录取的非裔美国人和西班牙裔申请人中'占比很大’的决定性因素。”

B

北卡罗莱纳大学成立于宪法批准后不久,它以“美国第一所公立大学”为豪。像哈佛一样,北卡罗来纳大学的“招生程序是高度选择性的”:在一个典型的年份,该校“收到大约43500份申请,申请新生人数为4200人”。

该校收到的每份申请首先要由40余名招生办公室的成员中的一位审查,每人每小时大约审查五份申请。审查者会考虑“种族和民族……作为他们评估的一个因素”。其他因素包括学术表现和规范性、标准化测试结果、课外活动参与情况、论文质量、个人因素和学生背景。审查者会提供学术、课外活动、个人和论文类别的数字评分。在本诉讼的争议期间,代表性不足的少数族裔学生“比他们的白人和亚裔美国同龄人更有可能在个人评级上得分[高]”,但更有可能“在学术项目和学术表现……课外活动和论文上被北卡罗来纳大学的读者评为较低”。

按照这些思路评估申请人的材料后,审查者“形成一个关于该学生是否应该被录取的意见”,然后“写一篇评语说明他或她推荐的决定”。在做出决定时,审查者可能会根据学生的种族给他们一定“加分”,这“在个案中可能意义重大”。大多数情况下,第一批读者做出的录取决定是“暂时的最终决定”。

在第一次审查之后,“申请进入一个叫做'学校小组审查’的过程……由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组成的委员会审查每一项[初步]决定。”审查委员会收到关于每个学生的报告,“……由初始阅者给他们的评级;以及他们作为居民、遗产或特殊新兵的身份。”同上(脚注省略)。审查委员会批准或拒绝第一个读者提出的每个录取建议,然后最终确定录取决定。同上。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审查委员会还可能考虑申请人的种族。同上, at 607; 2 App. in No. 21–707, p. 407.

C

申请人,公平招生学生联合会(SFFA),是一个成立于2014年的非营利性组织,宗旨是“捍卫法律保障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包括个人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980 F. 3d,at 164(省略内部引号)。2014年11月,公平招生学生联合会分别对哈佛学院和北卡罗来纳大学提起诉讼,认为他们基于种族的招生计划分别违反了1964年《民权法》第六章,78 Stat. 252,42 U. S. C. §2000d及以下各条,以及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参见397  F. Supp. 3d,  at 131–132; 567 F. Supp. 3d, at 585–586。在这两起案件中,地方法院都进行了合议庭审判以评估SFFA的索赔。参见 980 F. 3d, at 179; 567 F. Supp. 3d, at 588。哈佛大学案的审判持续了15天,包括30名证人的证词,在此之后法院得出哈佛大学的招生计划符合我们在大学招生中使用种族的先例这一结论。参见397 F. Supp. 3d, at  132, 183. 第一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这一决定。参见980  F. 3d,  at  204。同样,在北卡罗来纳大学案中,地方法院在经过八天的审判后得出结论,根据平等保护条款,北卡罗来纳大学的招生计划是被允许的。567 F. Supp. 3d, at 588, 666。

我们在哈佛大学案中授予了调卷令,在北卡罗来纳大学案判决前授予了调卷令。595 US ___ (2022)。

在讨论案情之前,我们必须确保我们的管辖权。参见 Summers v. Earth Island Institute,555 U.S. 488, 499 (2009).北卡罗来纳大学辩称,SFFA缺乏提出其主张的资格,因为它不是一个“真正的”会员组织。Brief for University Respondents in No. 21–707, pp. 23–26.每个考虑过这一论点的法院都驳回了它,我们也是如此。参见 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Inc. v. University of Tex. at Austin, 37 F. 4th 1078, 1084–1086, and n. 8 (CA5 2022) (collecting cases).

《宪法》第三条将“美国的司法权”限制为“案件”或“争议”,确保联邦法院仅在“确定真实、认真和至关重要”的争议时才采取行动。Muskrat v. United States, 219 U. S. 346, 351, 359 (1911)(省略内部引号)。“要根据第三条陈述案件或争议,原告必须确立诉讼资格。”Arizona Christian School Tuition Organization v. Winn, 563 U. S. 125,  133  (2011). 反过来,这要求原告证明其“(1)事实上遭受了伤害,(2)可以追溯到被告受到质疑的行为,以及(3)很可能通过有利的司法裁判予以纠正”Spokeo,Inc. v. Robins,578 U.S. 330, 338 (2016)。

在此类情况下,如果原告是一个组织,则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满足第三条的诉讼资格要求。该组织可以声称自己因自身权利而受到侵害,或者可以声称“仅代表其成员”。Warth v. Seldin, 422 U. S. 490, 511 (1975)。后一种方法被称为代表性或组织地位。同上,Summers, 555 U. S., at 497–498.要援引它,组织必须证明“(a)其成员除此之外还有资格以自己的权利提起诉讼;(b)它所寻求保护的利益与该组织的目的密切相关;以及(c)所主张的索赔或所要求的救济都不需要个人成员参与诉讼。”Hunt v. Washington State Apple Advertising Comm’n,432 U.S.333,343(1977)。

申请人招生公平学生联合会满足亨特案确立的组织起诉资格三项标准,被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和下级法院也均查无相反情况(980 F.3d,at 182–184; 397 F. Supp. 3d,at 183–184; No. 1:14–cv–954 (MDNC,Sept. 29,2018),App. D to Pet. for Cert. in No. 21–707,pp. 2a37–245 (2018 DC Opinion))。但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起诉时不属于“真正会员制组织”,因此自始不适用组织申请资格标准规则(Brief for University Respondents in No. 21–707,24)。被申请人提出,本院在亨特案中定义的真正会员制组织仅限于受其会员控制并出资的组织。在本案诉讼程序启动时,招生公平学生联合会不满足前述任意一项标准,因此没有资格代表其成员就《宪法》第三条提起诉讼。Brief for University Respondents in No. 21–707,24 (citing Hunt,432 U. S.,at 343)。

亨特案涉及华盛顿州苹果推广委员会,属于华盛顿州为保护本地苹果产业设立的州行政机关。该委员会诉称北卡罗来纳州要求在本州内销售的苹果均需在容器上标签的法律违宪,并认为自己有权代表华盛顿州苹果产业起诉。同上,336-341。本院认为,作为州行政机关,“华盛顿州苹果推广委员会没有自己的会员……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自愿结社”。同上,第342页。组织诉讼资格的三项标准要求判断该组织的会员是否有起诉资格,因此不能简单适用于该案。不过本院最终认为,华盛顿州苹果推广委员会代表的果农和苹果经销商是该委员会的实质会员,因此该委员会具备起诉资格。同上,第344页。果农和经销商可以“独立选举委员会成员”、“担任委员会职务”和“资助委员会活动”,因此“具备会员制的全部要件”。同上。因此,该委员会哪怕不具备真正会员制组织,但也具备这类组织的实质条件,明显有权适用上述三项标准。同上,第343页。

亨特案中关于会员的分析不适用于本案。招生公平学生联合会毫无疑问属于自愿结社,会员确定,而非亨特案中没有会员的州行政机关。(2018 DC Opinion 241-242)哈佛案中第一巡回法庭指出,招生公平学生联合会起诉时属于“仍在运作的《国内税收法典》501(c)(3)规定的非营利组织,有成员47人,均系自愿加入该组织以支持其目标”。(980 F. 3d,184)与此同时,在北卡罗来纳州大学案中,招生公平学生联合会代表4名未被该大学录取的高中毕业生会员起诉。(2018 DC Opinion 234)上述4名会员向联邦区法院起诉时称自己“自愿加入招生公平学生联合会,支持其目标,该联合会主席会向其通报案件进展,本人也有机会参与和决定由联合会起诉案件的进展”。同上,第234-235页。对于本案中这类会员确定,且系出于善意代表会员起诉的组织,无需再行审查该组织的内部运行情况。鉴于招生公平学生联合会符合亨特案中组织起诉的标准,本院认为该组织满足《宪法》第三条规定的诉讼要求。

III

A

内战结束不久,国会即提出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并由各州批准,规定任何一州不得向任何人“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它的倡导者说,第十四修正案“代表了合众国一切公民在自己法律面前政治和民事上绝对平等的根本原则”。(Cong. Globe,39th Cong.,1st Sess.,431 (1866) (statement of Rep. Bingham) (Cong. Globe))他们认为,《宪法》“不应当允许任何基于种族或肤色的歧视”(Supp. Brief for United States on Reargument in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O. T. 1953,No. 1 etc.,p. 41,其中涉及平等保护条款通过的历史细节),因为“任何一部法律都应当如对待所有人一般平等对待任意一个人”。Cong. Globe 2459 (statement of Rep. Stevens)。当时加菲尔德即将任总统,他提出第十四修正案“能为一切美国公民竖起法律的盾牌,无论肤色”。同上,第2462页。在这一过程中,之前我们提到的密歇根州参议员雅各布·霍华德(Jacob Howard)说,该修正案“能为哪怕最卑微、最贫困、最受鄙夷的种族提供和最强大、最富有或最傲慢的种族一样的法律保护”。同上,第2766页。因为“如果正义都不平等,那么共和制就会荡然无存,也没什么值得保留的了”。

本院一开始就拥护平等保护条款这一超越时代的愿景。1880年,本院针对该条款指出,“除了宣布各州的法律应当对黑人和白人一视同仁;任何人,无论是白人还是有色人种,都能平等地立于各州的法律面前,这一条款难道还有什么其他的含义吗?”(Strauder v. West Virginia,100 U. S. 303,307–309)1886年,本院大法官一致认为“第十四修正案的规定广泛而饱含善意”,适用于“一切人”,“基于种族和国籍的恶意”“不受法律认可”。(Yick Wo v. Hopkins,118 U. S. 356,368–369,373–374 (1886);另见同上,368 (将该条款适用于“中国皇帝治下的外国人和臣民”); Truax v. Raich,239 U. S. 33,36 (1915) (“土生土长的奥地利人”); semble Strauder,100 U. S.,308–309 (“爱尔兰凯尔特人”) (附带意见)。

尽管最高法院在一开始认可了平等保护条款的广泛适用,但是最高法院——乃至整个国家——的一系列行动迅速使平等保护条款的核心承诺落空。令人遗憾的是,内战后近一个世纪,政府授权的种族隔离措施在各州成为常态。在我们国家这段不光彩的历史中,最高法院同样起到了不光彩的作用,例如在对普莱西案( Plessy v. Ferguson)的判决中认可了“隔离但平等”这一使美国蒙羞的制度。(详参163 U. S. 537(1896))平等保护条款的立法宗旨“实际上在一开始就被扼杀了,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仅仅停留在愿景上(而未能落实)”。J. Tussman & J. tenBroek,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37 Cal. L. Rev. 341, 381 (1949).

在普莱西案以后,“美国法院……超半个世纪一再重申[隔离但平等]这一原则。” (引自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347 U. S. 483, 491(1954))这一时期的部分判例试图通过强调各州应为黑人学生提供与白人学生同等的教育机会——即便是在种族隔离的情况下——以限制“隔离但平等”原则的危害性。(详参 Missouri ex rel. Gaines v, Canada, 305U. S. 337, 349-350(1938)“在享受特权方面的种族隔离法的可接受性,建立在法律给予被隔离群体的特权的平等性.之上…”)但是这种试图在不平等中实现平等的做法所固有的荒诞性很快显现。最高法院后来也承认,即使是种族差异本身都没有明显使受种族身份困扰的学生处于不平等地位。(详参 McKaurin v. Oklahoma State Regents for Higher Ed., 339 U. S. 637, 640-642(1950)“据说州政府在本案中施加种族隔离仅仅是在名义上对不同种族加以区分……但这便意味着州政府……将[申请人]与其他学生区别开来”)于是,到1950年时,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必然可以得出的真理开始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隔离不可能平等。

这一主张最终在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一案判决中得到最彻底的体现。在这份有开创性意义的判决中,最高法院以翔实的说理推翻了先前对普莱西案的判决,并为判决各州和联邦政府的一系列以法律形式存在的种族歧视无效奠定坚实基础。(详参347 U. S., 494-495)该案中,Brown对公立学校对种族隔离的容许表示关切。被诉学校所在地方坚持认为此类种族隔离是合法的,因为校方为黑人和白人学生提供了大体上相近的教学条件。但是最高法院认为此种隔离不应被容许,“即便黑人和白人学生在物理设施和其他有形条件上可能是平等的。” (同上注,493)最高院阐述道,“仅仅因为学童的种族”便对其加以区隔的这一做法本身即可“使人产生一种自卑感。(同上注,494)

Brown一案的判决明白无误地表明:获得公共教育资源的权利“必须以同等水平向所有人开放。”(同上注,493)正如原告方所主张的那样,“没有一个州有权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下将种族作为向公民提供教育机会的因素之一。” (参见 Tr, of  Oral Arg. In Brown I, O. T. 1952, No. 8, p. 7;另见 Supp. Brief for Appellants on Reargument in Nos. 1, 2, and 4, and for Respondents in No. 10, in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 T. 1953, p. 65“宪法是不分肤色的,这是我们的坚定信念”; post, at 39, n. 7)一年后,最高法院重审了这一准则,认为对Brown案判决结果的“完全遵守”要求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应基于任何种族歧视性因素。(参见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349 U. S. 294, 300-301(1955))基于种族因素制造区隔的时代结束了。最高法院评论道,Brown案的判决“宣告了如下基本原则:在公共教育领域的种族歧视是违宪的。”(同上注,298)

这一原则也应适用于人民生活的其他领域。Brown一案审结后,最高法院立即着手肯定下级法院判决各类基于种族的政府行为无效的决定。例如,在Gayle v. Browder 案中,我们扼要地确认了一份判决,后者认定那些要求在公交上进行种族隔离的州法和地方性法律无效。(参见352 U. S. 903(1956)(该意见获全体法官一致同意))正如下级法院论证道:“平等保护条款要求人人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而不论其种族或肤色如何。” (详参 Browder v. Gayle, 142F. Supp. 707, 715(MD Ala. 1956))以及在Mayor and City Council of Baltimore v. Dawson案中,我们扼要地支持了法院废止马里兰州和巴尔提摩市在公共沙滩和浴场进行种族隔离的决定。(详参350 U. S. 877(1955)该意见获全体法官一致同意)下级法院认为,“显然,娱乐活动中的种族隔离不应再继续下去,”(详参Dawson v.

Mayor  and  City  Council  of  Baltimore,  220 F. 2d  386,  387 (CA4 1955) 该意见获全体法官一致通过)因为“构成了我们制度特点的那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如是要求我们这么做。(同上注)

在此后数年间,最高法院继续致力于维护宪法对种族平等的承诺。那些在公园和高尔夫球场、社区和企业、公交车和火车、学校和陪审团中制造隔离的法律均被推翻了,这一切都基于一个“源于美利坚人民对公平之理想”的变革承诺,:'宪法……禁止联邦政府或各州对任何公民因其种族而施以歧视。’ ”(详参Bolling v. Sharpe, 347  U. S.  497,  499  (1954)  Gibson  v.   Mississippi, 162 U. S. 565, 591 (1896) )正如我们在Brown一案的十三年后推翻了弗吉尼亚州禁止再婚的禁令中所阐明的那样,第十四修正案禁止一切种族歧视行为。Loving v. Virginia,  388  U. S.  1,  8  (1967)由此,我们的司法得以一贯地否认依照公民种族而限制其人权这种行为的合宪性。同上., at 11–12; see also Yick Wo, 118 U. S., 第373-375页 (commercial  property); Shelley v. Kraemer, 334 U. S. 1 (1948) (housing covenants); Hernandez v. Texas, 347 U. S. 475 (1954) (composition of juries); Dawson, 350 U. S., at 877 (beaches and bathhouses); Holmes v. Atlanta, 350 U. S. 879 (1955)  (per curiam)  (golf courses); Browder,352 U. S.,at 903 (busing); New Orleans City Park Improvement Assn. v. Detiege, 358 U. S. 54 (1958) (per curiam) (public parks); Bailey v. Patterson, 369 U. S. 31 (1962) (per curiam) (transportation facilities); Swann v. Charlotte-Mecklenburg Bd. of Ed., 402 U. S. 1 (1971) (education); Batson v. Kentucky, 476 U. S. 79 (1986) (peremptory jury strikes).

这些判决彰显了平等保护条款的“核心目的”:“消除政府所强加的一切种族歧视”。Palmore v. Sidoti, 466 U. S. 429, 432 (1984) (footnote omitted). 我们已经反复认识到,“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明确而核心意图是消除美国所有不公正的种族歧视的官方渊源。” Loving,  388 U. S.,  at 10;  see also Washington v. Davis, 426 U. S. 229, 239  (1976)( 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的核心宗旨在于消除官方基于种族所进行的歧视行为。);McLaughlin v. Florida, 379 U. S. 184, 192 (1964) (“这是第十四修正案旨在消除种族歧视的历史事实。”)。

消除种族歧视意味着消除所有种族歧视。因此,我们认为,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不考虑种族、肤色或国籍的任何差异”——它“在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性”。Yick Wo, 118 U. S., at 369.因为“平等保护的保障意味着不同的肤色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而不是被差别对待。”Regents  of Univ.  of Cal.  v. Bakke, 438 U. S. 265, 289–290 (1978) (opinion of Powell, J.).“如果两者得不到同样的保护,那就不平等。  同上., at 290.

宪法要求平等保护的任何例外都必须经过令人生畏的两步审查,即为人所知的“严格审查” Adarand Constructors,  Inc.  v. Peña,  515 U. S.  200,  227  (1995).根据这一标准,我们首先要问的是,对种族的分类是否被用来“进一步推动政府利益” Grutter v. Bollinger, 539 U. S. 306, 326 (2003). 即便如此,我们仍要接下来审查其是否符合“狭义的tailored“——即必要性——以实现这一利益。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 at Austin, 570 U. S. 297, 311– 312 (2013) (Fisher I )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omitted). 判例在这些案件的情况之外只确立了两种令人信服的情形,许可政府基于种族而采取行动。第一种情形是补救具体的、已查明的过去违反宪法或法规的歧视事件。See, e.g., Parents Involved in Community Schools v. Seattle School Dist. No. 1, 551  U. S.  701,  720  (2007);  Shaw  v.  Hunt,  517  U. S.  899, 909–910 (1996); post, at 19–20, 30–31 (opinion of THOMAS, J.). 第二种情形是避免监狱中人员的人身安全面临紧迫而严重的风险,比如种族骚乱。See Johnson v. California, 543 U. S. 499, 512–513 (2005).[ 我们第一次确定政府的种族分类应当满足“最严格的审查”的案例是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347 U.S.483(1954))10年前的臭名昭著的Kore matsu诉美国案(Kore matsu v.United States,323 U.S.214216(1944))。在该案中,联邦政府出于二战期间紧迫的军事现状的要求而命令留置了所有日裔分子于西海岸......的地区。Id., at 217, 223.我们已经推翻了这个判例,并认识到该判决犯下了严重的错误。Trump v. Hawaii, 585 U. S. ___, ___ (2018) (slip op., at 38).Kore matsu一案向我们生动的表明了即使是法院再严格的审查也有可能无法检测出非法行为。然而,从严格审查的司法立场中后退只能增加未来发生此类错误的风险。Adarand Constructors, Inc. v. Peña, 515 U. S. 200, 236 (1995)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omitted).

该案件的主要异议意见宣称法庭亦许可在少数民族人口负担过重的情况下应用种族(歧视性行为)。Post, at 38–39 (opinion of SOTOMAYOR, J.).为了支持这一说法,异议意见列举了两起与平等保护条款无关的案件。  See ibid. (citing United States v. Brignoni­Ponce, 422 U. S. 873 (1975) (Fourth Amendment case), and United States v. Martinez­Fuerte, 428 U. S. 543 (1976) (another Fourth Amendment case)). ]

我们很少支持基于种族划分而进行的国家活动是有原因的,“仅仅因为血统而对公民进行区分,本质上对于建立在平等原则基础上的自由人民来说是令人厌恶的。”Rice v. Cayetano, 528 U. S. 495, 517 (2000) (quoting Hirabayashi v. United States, 320 U. S. 81, 100 (1943)). 除非在最特殊的情况下,这一原则不能够被推翻。

                            B

这些案例涉及大学是否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种族做出录取决定。法院在 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案中首次关注到这个议题,其中涉及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使用的一个预备招生计划。438 U. S., at 272–276. 该校每年在一百个录取名额中向某些少数群体开放16个名额,他们不同于普通录取生,而接受特殊化的招生资格审查。同上., at 272–275.原告Allan Bakke连续两年被拒绝录取,但该医院录取了平均成绩和MCAT分数较低的少数族裔申请者。同上., at 276–277. Bakke随后起诉该校,诉称这一决定违反了平等保护法条款。

该案的判决意见是严重分裂的——有六个不同的判决意见并且并未形成任何多数意见。但在最后,法庭做出了有利于学校的判决,Powell大法官宣布法院的判决和他的判决意见——尽管只有他自己加入——最终会成为宪法分析基于种族意识的招生政策的试金石。Grutter, 539 U. S., at 323.

鲍威尔法官首先指出,该校为其政策辩护而提出的四个理由中有三个不够令人信服。该校的第一个理由是“减少传统上医学院不欢迎的少数族裔的历史性赤字”。他写道,这类似于“基于种族之外无他的理由偏好某个种族群体”Bakke, 438 U. S., at 306–307 (内部引用省略).然而,这是“为宪法所禁止”的“出于自身原因的歧视”。同上., at 307 (citing, inter alia, Loving, 388 U. S., at 11).  Powell大法官接着指出,“补救……'社会歧视’的影响”的目标也不够,因为社会歧视是“一个非实体的伤害概念,且永恒的存在于历史之中。”Bakke,  438  U. S.,  at  307.最后,Powell发现,几乎没有任何记录能够证明(该学校的)特别招生计划如同其所宣称的那样增加了医疗资源不足地区的医生数量。同上., 第 310页.

Powell法官随后转向了学校的最后一个论点,即从种族多样的学生群体中获得教育利益。在他看来,这是“宪法允许的高等教育机构的目标”。他认为,这是的确如此,因为大学有权在学术自由方面“作出自己的判断......对学生群体进行选拔”。同上., 第 312页.

但大学的自由并不是无限的。Powell法官解释说,“任何形式的种族和民族区别本质上都是可疑的,“对它们的反感深深地“植根于我们国家的宪法和人口历史”。同上, 在 291页. 例如,一所大学不能采用配额制度,在“每个班级中为来自被偏好的族裔群体(the preferred ethnic groups)的个人保留特定数量的席位”。同上., at 315. 它也不能强加一种“多轨计划——为每一类可识别的申请人预留规定数量的席位”。同上. 它也不能利用种族来排除一个人“从各方面考虑......仅仅因为他不具有正确的肤色”。同上., at 318.

种族的作用必须受到限制。它只能作为“特定申请人档案中的一个'加分项’”。同上., at 317. 即使如此,对于种族的权衡方式也要“足够灵活,可以根据每个申请人的特定资格考虑多样性的所有相关要素”。同上. Powell法官从他所称的哈佛大学当时使用的招生制度的“启发性例子”中得出这一方法。同上., at 316. 根据该制度,正如哈佛大学提交给法院的一份辩护状中所描述的那样,“申请人的种族可能会使天平向有利于他的方向倾斜,就像地理出身或生活'经历’可能会使天平向其他候选人倾斜一样。”同上.(内部引号省略)哈佛继续道:“一个来自爱达荷州的农场男孩可以为哈佛大学带来波士顿人无法提供的东西。同样,一个黑人学生通常也能带来白人无法提供的东西”。同上.(内部引号省略)哈佛宣称,其结果是,“种族一直是”——而且应该是——“一些录取决定中的一个因素”。同上.(内部引号省略)

法院没有其他法官同意Powell法官的意见。相反,四位大法官认为政府可以利用种族来“弥补过去社会歧视的影响”。同上., at 362(Brennan、White、Marshall和Blackmun, JJ. 的联合意见,部分附不同理由地同意判决,部分反对)。与此同时,其他四位大法官则认为戴维斯计划(Davis program)违反了1964《民权法案》第六条。在他们看来,“似乎很清楚,第六条的支持者认为《宪法》本身要求政府采取不分肤色的标准(a colorblind standard)”。同上., at 416 (Stevens, J.法官,Burger, C. J.法官,Stewart法官与Rehnquist, JJ.法官,部分附不同理由地同意判决,部分持反对意见)。因此,戴维斯计划被认为完全违反了 “植根于这个时代的宪法和道德理解中的核心原则”:禁止“种族歧视”。同上., at 418, n. 21.(内部引号省略)

C

在我们“对Bakke案做出的分歧判决(fractured decision)”之后的几年里,下级法院“努力辨别Powell法官的”意见是否构成“有约束力的先例”。(参见Grutter, 539 U. S., at 325)因此,我们在2003年Grutter v. Bollinger一案中再次讨论了这个问题,该案涉及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使用的招生制度。同上, at 311. 在该案中,法院用另一个分歧严重的判决,首次“认可了Powell法官的观点,即学生群体的多样性是一个令人信服的国家利益,可以证明在大学招生中种族因素的使用是合理的”。同上, 在325页.

法院的分析在许多方面与Powell法官的观点如出一辙。对于令人信服的利益,法院认为,'法学院的教育判断,即这种多样性对其教育使命是必不可少的,这一点我们是赞同的。' 同上., at 328. 然而,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法院明确表示——正如Powell法官所言——法学院可以采取的手段是受限的。学校不能“为某些种族群体的成员设立配额,或将这些群体的成员置于单独的招生轨道上”。同上, at 334. 它也不能“将属于某些种族或族裔群体的申请者隔离在入学竞争之外”。同上. 它仍然不能“仅仅因为某个特定群体的种族或民族出身”,而要求“特定群体达到某个特定的比例”。同上., at 329–330(引用Bakke, 438 U. S., at 307 (Powell法官的意见))。

Grutter案判决解释说,这些限制旨在防止所有基于种族的政府行为所预示的两种危险。第一个危险是,种族的使用会演变成 '非法的......刻板印象'。(参见Richmond v. J.A. Croson Co., 488 U. S. 469, 493 (1989) (多数意见))。因此,不允许大学在秉持着“相信少数族裔学生在任何问题上都总是(甚至始终如一)表达一些典型的少数族裔观点”的理念运营招生计划。(参见Grutter, 539 U.S., at 333)(内部引号省略)第二个风险是,种族不是作为一个有利因素,而是作为一个不利因素——对那些不是基于种族偏好的受益者的种族群体进行歧视。因此,大学对种族的使用不能以 '不适当地伤害非少数族裔申请人 '的方式发生。同上., at 341.

但即使有这些限制,Grutter案判决也对在大学招生中使用种族表示明显不满。法院强调的基本原则是:“与'种族’偏好的想法本身有严重的正义问题”。同上.  (引用Bakke, 438 U. S., at 298 (Powell的意见)) 。它指出,所有“种族分类,无论其目标多么引人注目”,都是“危险的”。(参见Grutter, 539 U. S., at 342.)它还告诫,所有“基于种族的政府行为“都应该”受到持续的监督,以确保尽量减少其对其他无辜的利益竞争者的伤害。”同上., at 341(内部引号省略)

为了应对这些关切,Grutter案判决对基于种族的招生制度施加了一个最后的限制。法院认为,在某个时刻,它们必须结束。同上, at 342. 这一要求至关重要,Grutter案判决反复强调了这一点。“所有具有种族意识的招生计划'必须’有一个终止点”;它们“必须有合理的期限限制”;它们“必须在时间上受到限制”;它们必须有“日落条款”;它们“必须有一个合乎逻辑的结束点”;它们“对平等对待准则的偏离”必须是“暂时的”。同上.(内部引号省略)终点的重要性不仅仅是一个重复的问题。它是法院愿意暂时放弃《宪法》对平等保护的明确保障的原因。最高法院同样认识到:“将种族偏好的正当理由永久写入宪法,”“将违反这一基本的平等保护原则”。同上.; see also 同上., at 342–343(引用N. Nathanson & C. Bartnik, 少数裔申请者入读专科学校优待制度的合宪性, 58 Chi. Bar Rec. 282, 293 (May-June 1977) ,认为“如果美国成为一个配额制度支配的社会,每个可识别的少数裔在各行各业都被分配了一定比例的代表,那将是一个悲哀的日子”)。

因此,Grutter在结束时提出了以下告诫:“自从Powell法官首次批准在公共高等教育背景下使用种族来促进学生群体多样性的利益以来,已经过去25年了。. . . 我们预计,25年后,使用种族优先权将不再是促进今天所赞成的利益所必需的”。539 U. S., at 343.

IV

二十年过去了,仍无尽头。“哈佛大学关于何时[结束基于种族的招生]的意见遥遥无期。”Tr. of Oral Arg. In No. 20–1199, p. 85;Brief for Respondent in No. 20-1199, p.52.北卡罗来纳大学也是如此。567 F. Supp.3d, at 612.甚至两方都坚持认为,必须继续在招生规划中使用种族标准。

但我们只允许在小范围内进行基于种族的录取。大学招生规划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绝不能把种族作为刻板印象或负面印象,并且——在某些时候——要停止(使用这种方法)。无论被申请人的招生制度是出于好意或善意执行,都不符合这些标准。因此,根据《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这些规划必须被宣告无效。

A

因为“种族歧视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令人反感的,”Edmonson v. Leesville Concrete Co., 500 U. S. 614, 619 (1991),我们要求大学在运作基于种族的招生规划时,要有“充分可衡量性以允许司法[审查]”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 At Aus-tin, 579 U. S. 365, 381 (2016) (Fisher II).根据种族对学生进行“分类和分配”,“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个未定的结局来证明它的合理性。”Parents Involved, 551 U. S., at 735.

被申请人未能满足这一要求。首先,它们所信服的重大利益不能接受到有意义的司法审查。哈佛大学确定了其正在追求的以下教育利益:(1)“培养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未来领导人”;(2)培养“适应日益多元化社会”的毕业生;(3)“通过多样化更好地教育学生”;以及(4)“从不同的观点中产生新知识。”980 F. 3d, at 173–174.北卡罗来纳大学提出类似的利益,即“(1)促进强有力的思想交流;(2)拓宽和完善理解;(3)培养创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4)培养参与性高、富有生产力的公民和领导人;[以及](5)增强欣赏、尊重和同理心、跨种族理解的能力,打破刻板印象。”567 F. Supp. 3d, at 656.

尽管这些都是值得称赞的目标,但就严格审查而言它们并不充分一致。首先,不清楚法院应当如何衡量其中任何一个目标。法院如何知道领导人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培养”;思想交流是否“富有活力”;或者“新知识”是否正在发展?同上, 980 F. 3d, at 173–174.即使这些目标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进行衡量,法院怎样知道这些目标何时达成,以及何时停止这些危险的种族偏好补救措施?没有一个特定的标准,表示有足够的“创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或者是“参与事务的和富有生产力”的学生。567 F. Supp. 3d, at 656.最后,在这种情况下,不是没有多样性或仅有一些多样性的问题:而是一个程度问题。如果没有种族偏好政策,哈佛大学会少培养多少领导人,或者哈佛大学的教育会差多少,这些都是法院无法解决的问题。

将被申请人宣称的目标与我们所承认的利益进行比较,进一步说明了其难以解释的性质。在监狱种族暴力的背景下,例如,法院可以询问对囚犯进行临时的种族隔离是否是防止对监狱中的人造成伤害。See Johnson, 543 U. S., at 512–513.当涉及到在工作场所的歧视时,法院可以询问受歧视阶层的成员是否得到了“为补偿[他们]所遭受的所有[这些]损害”的基于种族的利益。Franks v. Bowman Transp. Co., 424 U. S. 747, 763 (1976).在学校种族隔离案中,法院可以确定任何基于种族的救济措施是否产生了“与没有这种违宪情况下相当的”学生分布。Dayton Bd .Of Ed. v. Brinkman, 433 U. S. 406, 420(1977).

这些不可能用来评估被申请人在这里所主张的利益。与辨别囚犯是否会受伤或雇员是否应该得到补偿不同,少数族裔学生的特殊组合是否能培养出“积极参与、富有生产力的公民”,是否能充分“增强欣赏、尊重和同理心”,或者是否能有效地“培养未来的领导人”,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567 F. Supp. 3d, at 656; 980 F. 3d, at 173–174.被申请人所寻求的利益尽管是明显有价值的,但不可避免地是无法估量的。

第二,被申请人的招生规划没有阐明其所采用的手段与所追求的目标之间的有意义的联系。为了实现多样化的教育利益,北卡罗来纳大学努力避免少数群体代表性的不足567F. Supp. 3d, at 591–592, And n.7,哈佛大学也同样“防止某些少数群体的代表性偶然性的逐年下降”Brief for Respondent in No. 20–1199, at 16.为实现这两个目标,大学采用以下类别衡量其班级的种族构成:(1)亚裔;(2)夏威夷或太平洋岛民;(3)西班牙裔;(4)白人;(5)非裔美国人;以及(6)美洲印第安人。See e.g., 397 F. Supp. 3d, at 137, 178; 3 App. In No. 20–1199, at 1278, 1280–1283; 3 App. in No. 21–707, at 1234–1241.但是,将学生归入这些种族类别并根据其做出录取决定如何促进大学所声称追求的教育利益这一点远不明显。

首先,这些类别本身在很多方面都不精确。其中一些类别显然过于宽泛:例如,把所有亚洲学生组合在一起,被申请人显然对南亚或东亚学生是否有充分的代表性不感兴趣。同时,其他种族类别,如“西班牙裔”是任意的或者未定义的See e.g., M. Lopez, J. Krogstad, & J. Passel, Pew Research Center, Who is Hispanic? (Sept. 15, 2022) 谈到“长期以来不断变化的标签[和]不断变化的类别……反映了不断演变的、关于今天在美国成为西班牙裔和拉丁裔意味着什么的文化规范”)。而其他类别则是包容性不足。在口头辩论环节被问到“来自中东国家的申请人如何分类,[如]约旦、伊拉克、伊朗[和]埃及时,”北卡罗来纳大学的律师回答说,“[我]不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Tr. of Oral Arg. In No. 21–707, p. 107; cf. post, at 6–7 (G ORSUCH, J., concur­ring.详细描述了这些种族类别进一步形成的“不一致”和“非理性的刻板印象”)。

事实上,使用这些不透明的种族类别是在破坏而不是促成被申请人的目标。通过关注代表性不足的问题,被申请人显然更喜欢一个有15%来自墨西哥的学生的班级,而不是一个有10%来自几个拉美国家的学生的班级,仅仅是因为前者有更多的西班牙裔学生。然而,“很难理解一个可以允许这些结果的计划如何被视为关注实现'广泛多样化’的录取率”。Parents Involved, 551 U. S., at 724 (引自 Grutter, 539 U. S., at 329).考虑到被申请人使用的手段与他们追求的目标之间的不匹配,尤其难以理解法院应该如何审查被申请人所使用的招生规划。

这些大学对这些批评的主要回应基本上是“相信我们”。他们说,上面列举的问题都不需要回答,因为大学在利用种族因素来使一些申请者受益而不使另一些申请者受益时,应该“值得尊重”。Brief for University Respondents in No. 21–707, at 39(省略内部引用)。的确,我们的既往案例承认了“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大学的学术决策的传统”。Grutter, 539 u.s., at 328.但我们已经明确地表示,任何顺从都必须存在于“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同上,而且“顺从并不意味着放弃或放弃司法审查”,Miller-El v. Cockrell, 537 u.s. 322, 340(2003).大学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来定义其使命。而宪法定义了我们的国家。如果没有极具说服力的理由来允许司法审查,法院不得允许基于种族因素将学生差别对待。正如本法院一再重申的那样,“这种分类实在是太有害了,除了正当性与分类之间最确切的联系外,还不允许有任何联系。”Gratz v. Bollinger, 539 U. S. 244, 270 (2003) (省略内部引用)。本案争议的规划不符合这个标准。

B

被申请人采用的基于种族的招生制度也不符合平等保护条款的双重要求,即种族永远不能被用作“负面标准”,也不能被用作一种刻板偏见。

首先,我们的案例强调,在招生过程中,个人的种族永远不应被用来对其造成负面影响。然而,在本案中,第一巡回法院发现,哈佛大学对种族因素的考量导致其录取的亚裔美国人数量减少了11.1%。980 F. 3d, at  170, n. 29.联邦地区法院注意到哈佛的“考虑申请人种族的政策……总体上看,亚裔美国人和白人学生的录取人数减少” 397 F. Supp. 3d, at 178.

尽管如此,被申请人仍然认为,个人的种族从来不是他们招生规划中的负面因素,但这种说法经不起审查。例如,哈佛大学将种族因素和录取时考虑的其他因素进行了类比。“招生官可能会优先考虑可能在哈佛拉德克利夫管弦乐团中表现出色的申请人,”哈佛解释说,“这并不意味着不擅长乐器是'消极的’”。Brief for Respondent in No. 20–1199, at 51.但按照哈佛的逻辑,虽然它会优先考虑成绩和考试分数高的申请者,但“这并不意味着成绩和考试分数较低对于学生来说是'消极的’”。这种对于招生程序的理解很难被我们认可。大学录取是零和博弈。向某些申请人提供但不向其他申请人提供的福利必然会损害前一组申请人的利益,而损害后者的利益。

被申请人还表示,种族不是一个负面因素,因为它不会影响许多录取决定。See 同上., at 49; Brief for University Respondents in No. 21– 707, at 2. 然而,与此同时,被申请人也主张,如果放弃基于种族的录取标准,他们所录取学生的人口结构将会发生显著的变化。被申请人承认,至少对于他们所录取的一些学生——如果不是很多的话——来说,种族是决定性因素。See, e.g., Tr. of Oral Arg. in No. 20–1199, at 67; 567 F. Supp. 3d, at 633. 如果说在不考虑种族因素的情况下,一些种族群体被录取人数将比考虑种族因素的情况下多很多,那么种族因素除了被描述为是“负面的”,还能是什么呢?“法律的平等保护不是通过任意地强加不平等来实现的。” Shelley, 334 U. S., at 22.

被申请人的招生规划存在弊端,还有第二个原因。我们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大学不应该基于“相信少数族裔学生总是(甚至始终)在任何问题上表达一些少数族裔特有的观点”的理念来施行他们的招生规划。Grutter, 539 U. S., at 333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omitted) 这一要求在我们的平等保护条款的司法判例中更为普遍。See, e.g., Schuette v. BAMN, 572 U. S. 291, 308 (2014) (多数意见)(“本院在明确反对'不被允许的种族刻板偏见’时,拒绝了'认为同一种族群体的成员——无论其年龄、教育程度、经济地位或居住的社区如何——思想都相似. . . .’的假设。” (quoting Shaw v. Reno, 509 U. S. 630, 647 (1993)).

然而,通过接受基于种族的招生规划,一些学生可能仅仅因为种族身份而获得优先权,被申请人的招生规划容忍了格鲁特案(Grutter)判决所戒除的东西:刻板印象。被申请人招生计划的要点是,种族与种族有一个内在的好处——为了种族而竞赛。被申请人也承认这一点。哈佛的录取过程基于有害的刻板印象,即“黑人学生通常可以带来白人无法提供的东西”。被申请人也承认了这一点。哈佛的招生程序建立在一种有害的刻板偏见之上,即“黑人学生通常能带来白人学生无法提供的东西”。Bakke, 438 U. S., at 316 (opinion of Powell, J.)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omitted); see also Tr. of Oral Arg. in No. 20–1199, at 92. 北卡罗来纳大学也是如此。其主张,种族本身“说明了你是谁”。Tr. of Oral Arg. in No. 21–707, at 97; see also 同上., at 96.(将身为某个种族的人和身为来自郊区的人进行了类比)

我们一次次强有力地反对这样一种观点,即政府可能会有意优待给那些“除了肤色之外彼此之间几乎没有共同点”的人。Shaw, 509 U. S., at 647. 平等保护条款的核心要义在于,因为肤色而区别对待他们,并不是因为他们来自城市或郊区,或者因为他们拉小提琴不好而区别对待他们。

“种族分类被禁止的一个最重要原因是,它贬低了一个人的尊严和价值,而不是根据他或她自己的功绩和基本品质来评判。” Rice, 528 U. S., at 517. 但是,当一所大学招生时“基于种族因素,它就将涉嫌一种冒犯性和侮辱性的假设,即认定某一特定种族的学生,因为他们的种族相似而被认为相似,” Miller v. Johnson, 515 U. S. 900, 911–912 (1995) (省略内部引用)——至少在与非少数族裔学生不同的意义上是相似的。在这样做的时候,大学进一步加深了“将个人视为其种族产物的刻板印象,根据历史和宪法禁止采用的标准来评估他们的思想与成就——他们作为公民的价值。” 同上,第912页,(省略内部引号)。“这种成见只会造成持续的伤害”。埃德蒙森案(Edmonson, 500 U. S., 第 631页)与帕尔默案(Palmore, 466 U. S.,第 432页)的平等保护条款的“核心目的”相反。

C

格鲁特案(Grutter案)主张,如果这一切还不够的话,被申请人的录取计划也缺乏一个“合乎逻辑的终点”。Grutter,539 U.S.,第342页。

被申请人和政府首先表示,在他们缺席的情况下,大学校园里出现“有意义的代表性和多样性”时,被申请人基于种族的招生计划将宣告终结。Tr. of Oral Arg.in No. 21–707, 第167页。被申请人称,“有意义的代表性”的衡量标准,不包含任何“严格的量化标准”,同上,第86页;或“精确的数值和比例”,同上,第 167页;或“明确的占比”,即被申请人答辩状第20-1199号,第38页,(省略内部引号)。那么它包含什么呢?

招生计划都是一样的。在哈佛,每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都以讨论“该阶层的种族分类与前一年相比如何”开始。《联邦判例汇编》第三套,第397卷,146页。“如果在招生过程中的某个时刻,某个群体的代表性明显不足,或者与前一年相比大幅下降,招生委员会可能会决定对该群体中学生的申请给予更多关注。同上;另见同上,第147页(地方法院认定哈佛大学利用种族“跟踪各阶层相对于前几年的发展情况,着眼于实现一定程度的种族多样性”);第20–1199号附录2,第821-822页。

哈佛大学招生过程的结果反映了这一数据。在2009年至2018年的录取人数中,黑人学生占录取人数的10.0%-11.7%。同样的结果也适用于其他少数族裔:

按种族划分的哈佛录取学生比例

非裔美国人占比拉丁裔占比亚裔美国人占比

2009届11%8%18%

2010届10%10%18%

2011届10%10%19%

2012届10%9%19%

2013届10%11%17%

2014届11%9%20%

2015届12%11%19%

2016届10%9%20%

2017届11%10%20%

2018届12%12%19%

摘自申请人第20-1199号起诉书等,第23页。哈佛大学对数字的关注是显而易见的。

北卡罗来纳大学的招生规划运作方式与之类似。北卡罗来纳大学界定了其面临的录取问题以及录取代表性不足的少数族裔的挑战,摘自北卡罗来纳大学被申请人 21–707号, 第 7页,这一指标,完全取决于一个群体“在本科生群体中的入学率百分比是否低于他们在北卡罗来纳州总人口中的占比,567 F. Supp. 3d, 第591页, n. 7; see also Tr. of Oral Arg. In No. 21–707, 第79页。该大学尚未完全实现其与多样性相关的教育目标,部分原因是未能获得更接近比例的代表权北卡罗来纳大学被申请人 21–707号,第7页; see also 567 F. Supp. 3d, 第594页。

这些方法存在的问题已经根深蒂固。费舍案(Fisher I, 570 U. S., 第311页)中曾提到,“彻底的种族平衡”是“明显违宪的”。我们一再解释说,这是因为“宪法保障平等保护的核心,是政府必须将公民视为个人的简单命令,而不仅仅是种族、宗教、性或民族阶层的组成部分。” 米勒案(Miller, 515 U. S., 第 911页, 省略内部引号)。被申请人承诺,只有在各种种族群体中都有一定比例的人被录取时,才会终止使用种族,但被申请人推翻了这一原则。正如克罗森案(Croson, 488 U. S., 第 495 页)所说,他们的录取规划“有效地确保了种族永远是相关的……消除“种族作为标准”的最终目标永远不会实现。”

被申请人提出的第二个观点也没有好到哪里去。被申请人宣称大学只有在在他们缺席的情况下,学生仍然可以获得大学的教育福利时,才能不再需要进行基于种族的招生。但正如我们已经解释的那样,法院应当如何判定刻板印象在什么时候被打破,或者高效的公民和领导人何时被创造出来,这仍然是无法明晰的(567 F. Supp. 3d, 第 656页)。也没有任何方法知道在没有基于种族的招生计划的情况下,这些目标是否能充分实现。正如北卡罗来纳大学本身承认的那样,这些定性标准很难衡量(Tr. of Oral Arg. in No. 21–707, 第78页)。但参见费舍案(Fisher I,579 U.S.,第381页),基于种族的招生计划需要以“充分可衡量”的方式运作。

第三,根据法院在Grutter案中的陈述,被申请人建议必须允许基于种族的招生方式至少再持续五年,该陈述预计25年后将不再需要这种方法(539 U. S., 第343页)。然而,Grutter案所阐述的25年这一时间标志只反映了该法院的观点,即到2028年,基于种族的招生计划对于确保大学校园中必要水平的种族多样性来说是不必要的(同上)。这一期望被过度吹捧了。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实际上都不认为五年后基于种族的录取是不必要的,因而这两所大学都希望在Grutter案建议的时限之外继续使用种族作为招生标准(参见Tr. of Oral Arg. in No. 20–1199, 第84–85页; Tr.f Oral Arg. in No. 21–707, 第 85–86页)。事实上,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将于今年秋天使用其基于种族的招生系统评估的高中申请者,预计将在Grutter案判决的25年后,即2028年毕业。

最后,被申请人认为,他们的招生计划根本不需要停止,因为他们经常审查这些计划,以确定它们是否仍然必要。摘自第20-1199号被申请人答辩状,第52页;摘自北卡罗来纳大学被申请人答辩状,第21-707号,第58-59页。被申请人指出,Grutter案中的语言允许“满足持续性要求”,并“定期重新审视,以确定种族偏好是否仍然是实现学生群体多样性的必要条件”。但Grutter案从未提出定期审查可以使违宪行为合乎宪法。相反,最高法院明确表示,基于种族的招生计划最终都必须终止——尽管大学进行了定期的重新审视。同上,另见参见上文,第18页。然而,在这里,哈佛大学承认其基于种族的项目不会结束。第20-1199号被申请人答辩状,第52页(哈佛大学“尚未为其项目设定日落日期”(省略内部引号))。他们承认,在招生过程中使用种族的方式“现在和近50年前一样”。《口述论录》第20-1199页,第91页。北卡罗来纳大学基于种族的招生计划同样不会很快到期,事实上,也根本不会到期。该大学承认,它“没有提出一个建议的时间段,它认为在这个时间段内可以结束所有有种族意识的招生做法。”《联邦判例汇编》第567卷第3补编,第612页。北卡罗来纳大学表示,相比现在,他们可能很快会更大程度地使用种族。见第21-707号大学北卡罗来纳被申请人答辩状,第57页。简言之,没有理由相信回应者会在短期内真诚地遵守平等保护条款。

V

一些异议意见会支持被申请人的录取计划,因为他们认为,第十四修正案允许国家组织通过明确的基于种族的措施来弥补社会歧视的影响。尽管这两则意见在许多方面都很透彻和周到,但本法院早已拒绝了它们的核心论点。

反对者对平等保护条款的解释并不新鲜。在Bakke案中,四位大法官允许基于种族的录取计划,以补救社会歧视的影响。438 U.S.,第362页(Brennan,White,Marshall,and Blackmun,JJ.,部分同意判决和部分不同意判决的联合意见)。但少数意见始终仅仅是少数意见。鲍威尔法官在Bakke案中提供了第五票和支配性意见,他坚决反对社会歧视构成令人信服的利益的观点。他解释说,这样的利益主张提出了“一个无形的伤害观念,它可能无限追溯到任何过去的范围”。同上,第307页。它不能“证明将不利条件强加于部分人的[种族]分类是合理的......那部分人对[基于种族的]录取计划的受益人被认为遭受的任何伤害不承担任何责任”。同上,第310页。

法院很快将鲍威尔法官的分析作为自己的分析。在Bakke案之后的几年里,法院多次认为,改善社会歧视并不构成证明基于种族的国家行为合理的迫切利益。我们在1996年关于《投票权法案》(Voting Rights Act)的Hunt案中明确表示:“努力减轻社会歧视的影响并不是一个令人信服的利益”。517 U.S., 第909-910页。我们在Croson案中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该案涉及一个优惠的政府合同项目。允许“过去的社会歧视”作为“严苛的种族优先权基础,将为每一个弱势群体的'补救性救济’的竞争性要求打开大门”。488 U.S., 第505页。打开这扇门就会关上另一扇门——“一个公民平等的国家的梦想......就会失去”,我们注意到,“消失在一个基于对过去错误的固有的不可衡量的主张而变化的偏好的马赛克中。”同上,第505-506页。“这样的结果将违背宪法条款的文字和精神,宪法条款的核心诫命就是平等”。同上,第506页。

但异议者完全不认可这一观点。他们并未引用Hunt、Croson的论述,同时也并未提及他们对平等保护条款的统计数据、案例和历史的全盘分析曾对审慎考虑但最终被驳回。主要异议必定会援引Marshall大法官对Bakke的部分异议近十几次,而只提及Powell大法官的控制性意见一次(甚至Jackson大法官的论述完全无视了Powell大法官的意见),这是有原因的。像异议所诋毁的“关于色盲的华丽词藻”,Post, 第14页 (SOTOMAYOR, J.的观点)。实际上是Loving和Yick Wo等案件的自豪声明,就像Shelley和Bolling案一样,它们是对法律的定义性陈述。我们理解持不同政见者希望法律有所不同(可以具有争议性),同时他们也有权实现这种愿望。但他们肯定无法在追求遵循先例原则的同时获得它的衣钵。

异议者不再忠于基于种族的录取先例。主要异议者认为,Grutter案无限期地支持这些项目,直到“种族不平等将结束”Post, 第54页 (SOTOMAYOR, J.的观点)。但Grutter案并未从一而终的坚持这个观点。它不止一次或两次,而是至少六次单独强调:基于种族的录取计划“必须有合理的持续时间限制”,其“偏离平等待遇规范”必须是“暂时的问题”。539 U.S., 第342页。法院还否认“为种族偏好提供永久的救济。”同上。然而,异议者所依赖的基于种族的承认的理由是不断的。

主要异议者对Fisher II案观点的误用与此类似。在该案中,最高法院以4比3的投票结果支持了得克萨斯大学采用的“独特”的基于种族的招生计划,579 U.S.,377,该计划的“目标”是招收“临界数量(critical mass)”的某些少数族裔学生,Fisher I,570 U.S.,297 U.S。但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均未声称使用临界数量的概念。事实上,前述大学承认他们甚至不知道“临界数量”的明确含义。See 1 App.in No.21–707, 第402页。(“没有人指示任何大学达到(招收少数族裔学生的)临界数量,我们甚至不确定我们是否知道它的定义。”(北卡罗来纳大学工作人员的证词);3App.in No.20–1199,第1137–1138页(哈佛大学工作人员的类似证词)。

Fisher II案还认识到基于种族的招生制度对“平等待遇的宪法承诺”提出的“持久挑战”。579 U.S., 第388页。因此,法院重申了大学“履行严格审查义务”的“持续义务”。同上,第379页。为了使这一点深入人心,Fisher II案像前述Grutter案的观点一样,在(基于种族的招生制度)的时限上自设限制。最高法院强调,其决定“并不一定意味着这所大学未来可能会依赖同样的政策”。579 U.S., 第388页; 另见Fisher I,570 U.S., 第313页(承认了“Grutter案在设置合理期限的前提下批准了有争议的计划”的观点)。法院公开承认,其裁决提供了有限的“前瞻性指导”。Fisher II,579 U.S.,第379页。

主要异议将我们的判例法从其文本中剥离,费尽周折地对其不喜欢的部分充耳不闻。Bakke案、Grutter案和Fisher案中对种族优待的严肃保留态度不被承认。平等保护条款中明确的要求——“最严格的”、“彻底的”审查——亦被忽视。Fisher I, 570 U. S., 第310页。同时,基于种族的录取方式必须终止,这尽管被多次要求,还是遭到忽略——更糟糕的是,它被扭曲为此类招生计划永不停止的要求。

最令人担忧的一点是,异议者需对以下疏漏进行辩护:一个根据肤色挑选胜利者和败北者的司法机关。异议者纵然绝不会允许大学录取项目歧视非裔与拉丁裔申请者,却非常乐意此录取项目继续下去。在其看来,当国家行为者选择使正确的种族受益,本院应当就此告知。“隔离但平等”乃“实质不正义”。347 U.S., 第495页。对此,异议者称,这要视情况而定。

这是对司法职能的反常观点——离奇的谬误。在司法谦抑性的虚伪借口之下,异议者拥护的是一种过于激进而具毁灭性的权力,这需要二次建国才能修复。其中一名异议者认为,“哈兰大法官对此更为清楚”。Post, 第5页(JACKSON, J.的观点)。事实上,确实如此:

“从宪法的角度看,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个国家并不存在优越的、占主导地位的、统治的公民阶层。这里并不存在种姓制度。我们的宪法对于肤色一视同仁,既不承认也不能容忍在市民中存在阶级差别。”Plessy, 163 U. S.,第 559 页(Harlan, J., dissenting)。

VI

基于上述原因,哈佛大学和北卡罗莱纳大学的招生计划无法与平等保护条款之规定相一致,二者均缺乏充分聚焦与可衡量的目标以正当化种族因素的适用、不可避免地以消极的方式运用种族因素,且缺乏意义重大的终点。我们从未允许录取项目以此方式行事,现今亦然。

同时,各方一致认可,本意见的任何内容都不应当被解释为禁止大学参考申请人关于种族对其生活影响的讨论,无论是歧视、启发或是其他方面。详参e.g., 4 App. in 21–707号,第1725–1726页,1741;Tr. of Oral Arg. in20–1199号,第10页。然而,尽管异议者的主张与此相悖,大学也不应当草率通过申请文书或者其他方式确立我们今天认为是非法的录取模式。(异议者的意见通常不是遵守多数派意见的最佳法律意见来源。)“不当直接为之事亦不应间接为之,宪法处理的是本质问题,而非阴影细节。”禁止种族歧视关注内核,而非称谓。Cummings诉Missouri, 4 Wall. 277, 325 (1867)。给予一个克服了种族歧视的学生的优待,必须与其勇气与毅力相关联。或者,一个受文化遗产和文明鼓舞而取得领导角色或获得某一特定成就的学生,所获优待应当与该学生的特别才华对学校可能做出的贡献相联系。换言之,每一个学生的待遇都应当与他或她的个人经历相联系,而不是基于种族。

长期以来,众多大学却在反其道而行之。在此过程中,它们错误地得出结论,认为检验一个人特性的试金石并非其过关斩将、琢玉成器、鉴往知来,而是肤色。我们的宪法历史不容许这种选择。

判决如下:撤销第一巡回上诉法院和北卡罗来纳州中区地区法院的判决。

杰克逊大法官没有参与第20号至第1199号案件的评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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