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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教与研究人员的个税

 魏春田 2023-07-04 发布于陕西

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陆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对外教与研究人员有专门的条款,对符合条件的外教和研究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了,税收协定是对等的,中国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学校和研究机构,从事教学工作和研究工作的人员取得的报酬,也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待遇 。具体内容如下:

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到另一缔约国的大学、学院或其他公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该缔约国另一方应给予定期的免税待遇。但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只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不享受免税待遇。

有的协定有免税期的规定,即对在符合免税条件的机构从事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给予三年(或两年)免税,三年(或两年)后征税。

举个例子: 中国甲公司派技术研究人员老王,前往美国某科研机构,共同开展一项科学实验,工作时间为五年。期间老王的工资由甲公司发放。根据中和美税收协定的规定,老王自开始在美国从事实验工作之日起3年内取得的所得,在美国免缴个人所得税。自第4年开始,取得的所得不再享受免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即需要在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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