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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大上”国际范:税收协定中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雨送黄昏xzj 2019-10-07

OECD范本、联合国范本中并没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为促进教育、科研领域的国际交流,我国对外签署的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统称“税收协定”)列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中的重要概念包括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停留时间、免税期、免税条件等。

01

两个栗子

栗子一(免税条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19条相关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规定“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公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暂时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其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栗子二(免税期):《<内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规定“任何受雇于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的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另一方之前曾是该一方居民,主要是为了在该另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另一方,对其由于从事上述教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中由其该一方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部分,该另一方应在三年内免予征税,条件是该报酬应在该一方征税”。

02

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的含义

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在我国是指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学校,具体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普通高校、高职(专科)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

科研机构,在我国是指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03

与“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的聘用关系

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仅适用于与中国境内的学校或研究机构(简称“境内机构”)有聘用关系的教师和研究人员。聘用关系是指相关教师或研究人员与境内机构间签有聘用合同,或虽未有明确的聘用合同,但其在境内机构担任职务并且实际从事的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等均由境内机构安排或控制的情况。

凡与境内机构没有上述聘用关系,而以独立身份或者以非境内机构的雇员身份在中国境内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人员,以及受境外教育机构的指派为该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机构的合作项目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人员,不适用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规定。上述合作项目指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机构以各自名义合作开展的相关教学活动项目,不包括中外教育机构联合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独立教育机构。

04

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范围

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的教学、讲学或研究包括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在境内外进行的各种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以及在承担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同时,承担的相关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等活动。但不包括仅从事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的活动。在承担此类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偶尔从事的讲座活动不应视为承担了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

05

停留期计算的起止

对来自同我国已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并在该协定开始执行前已经在华的外国教师和研究人员,对其停留不超过3年(有的为1年、2年、5年,下同)的日期,应自该协定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在该协定执行后来华的,对其停留不超过3年的日期,  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计算

06

免税条件、免税期相关规定

一、免税条件:不符合免税条件的,需要征税。凡在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从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3年或累计不超过3年,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的,该项免税应仅限于在华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不超过3年的,对在华从事上述活动为期超过3年的,即不应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免税待遇。其中所说停留日期累计不超过3年,是指多次应聘来华或一次应聘分期来华,对其多次应聘来华之间或分期来华之间的离华日期,可予扣除。

对于按照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停留期超过3年或累计超过3年,不能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免税待遇的外国教师和研究人员,如果在有关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能够预定其在华停留期超过3 年,应自其到达之日的月份起,按照我国税法所规定日期申报纳税,如果其在华从事教学、讲学和研究实际没有超过3年,可准许退还其已缴纳的税款;  对事先不能预定是否超过3年的,可以待其预计要超过3年或实际超过3年时,再由其申报纳税。

二、免税期:在免税期内给予免税待遇;超过免税期的,超过期限部分取得的所得应当征税。在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自其抵达之日起3年内免税或第一个3年里免税的,对其从事上述活动为期超过3年的,应从第4年起征税。

07

兜底条款

不能适用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的所得,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税收协定其他条款(如独立个人劳务条款、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等)

百家财税国际税收系列文章如下:

序号

日期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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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4日

百家财税带你走进国际税收:从“税收管辖权”说起……(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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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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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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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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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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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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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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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19年1月06日

“高大上”国际范:百家财税为你带来“走出去”税收专题(第三期: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9

2019年1月15日

“高大上”国际范:百家财税为你带来“走出去”税收专题(第四期:受控外国企业)(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10

2019年2月3日

“高大上”国际范:百家财税为你带来“走出去”税收专题(第五期:CRS统一报告标准)(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11

2019年3月2日

“高大上”国际范:百家财税“非居民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专题(综述)(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12

2019年3月12日

“高大上”国际范:百家财税“非居民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专题(第二期)(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13

2019年3月16日

“高大上”国际范:财政部 税务总局明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14

2019年3月17日

“高大上”国际范:百家财税“非居民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专题(第三期)(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15

2019年3月23日

“高大上”国际范: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无住所个人”重磅税收文件!(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16
2019年3月24日
“高大上”国际范: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无住所个人”重磅税收文件!(纳税义务&收入额计算)(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17
2019年3月25日
“高大上”国际范: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无住所个人”重磅税收文件!(应纳税额计算&总结)(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18
2019年6月7日
“高大上”国际范:百家财税“非居民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专题(第四期)(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19
2019年6月9日
“高大上”国际范: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是否应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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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1日

“高大上”国际范:对外支付外汇资金税务备案(更新)(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21

2019年6月17日

“高大上”国际范:税收协定基本特征&两大税收协定范本对照(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22

2019年7月3日

“高大上”国际范:“高大上”国际范:税收协定基本特征&两大税收协定范本对照(二)(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23

2019年7月11日

“高大上”国际范:适用税收协定的重要关注点!(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24

2019年7月21日

“高大上”国际范:税收协定中的“人”(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25

2019年7月22日

“高大上”国际范:税收协定的“税种范围”(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26

2019年8月4日

“高大上”国际范:税收协定的““常设机构”(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27

2019年8月11日

“高大上”国际范: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营业利润”(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28

2019年8月19日

“高大上”国际范: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29

2019年8月27日

“高大上”国际范:税收协定中的“利息”条款(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30

2019年9月15日

“高大上”国际范:税收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31

2019年9月17日

“高大上”国际范:税收协定中的“股息”条款(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32

2019年9月21日

“高大上”国际范:税收协定中的“不动产所得”条款(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33
2019年9月28日“高大上”国际范:税收协定中的“财产收益”条款(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34
2019年10月1日“高大上”国际范:税收协定中的“受雇所得”条款(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35
2019年10月3日“高大上”国际范:税收协定中的“董事费(高管人员薪酬)”条款(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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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4日“高大上”国际范:税收协定中的“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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