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民法典》第503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狭义的无权代理有四种情形: 1、 代理人没有被授予代理权; 2、 授权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3、 超越代理权,即代理人有一定的代理权限,但其所进行的代理行为逾越了代理权所限定的范围,超越的范围属于无权代理。 4、 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即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和事实确定的合同。 《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以此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也就是说,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
1、 追认权的行使。即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能够使效力待定合同产生效力。 2、 否认权的行使,即被代理人受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可以明确拒绝追认,也可以不作任何表示,可视为拒绝追认。 3、 相对人的催告。相对人可以通过催告被代理人的方式,促使合同的效力得到确定。 4、 善意相对人撤销权的行使。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指相对人在本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责任的承担可以按照《民法典》第171条第3、4款规定处理,善意相对人可以向狭义无权代理人请求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赔偿范围以不超过合同被代理人追认时善意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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