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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巧萍:周代息国历史考述

 周原樵翁 2023-07-06 发布于广东

周代息国历史考述

黄巧萍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古籍整理研究所

摘  要:西周早期的青铜器中有“有息”“息伯”等词,说明姬姓息国在西周早期已经存在。目前有关“息妫过蔡”的记载有三种不同的文本,其中争议较大的是蔡哀侯对息妫的所作所为。清华简《系年》的“妻之”中的“妻”应通作“微”,压抑,减少的意思。“妻(微)之”和《史记》的“不敬”,都表达出蔡侯对息妫过蔡时不够重视的态度,而《左传》的“弗宾”则是具体的表现,即蔡侯没有按照应有的礼仪对息妫及其随从回赠礼物。息国于春秋早期被楚国所灭,被灭后的息国应该成为楚王管辖的息县,并没有降为楚国的附庸。

关键词:周代,息国,息妫过蔡,息县

一、从西周金文中看息国的建立

周代的息国位于淮河北岸,是周王朝对南土国族所构建的汉淮防线中重要的一环,其立国在传世典籍中无明确记载,但通过对青铜器铭文中“有息”“息伯”等词的分析,可获得一些有价值的线索。

西周早期的徵作父乙簋中有“有息”一词,[1]铭文曰:“公使徵事有息,用作父乙宝尊彝。”【1】其中“徵”是人名,大意是周王室的某公派遣徵去有息处理事情,徵完成任务后可能受到公的赏赐,于是做了这件父乙簋,以示纪念。

铭文中的“有息”指的是息国,如文献中的“夏”又称为“有夏”,《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汤既胜夏……。”[2]此外,在毛公鼎上有“保我有周”一词,可见“周”亦可称为“有周”。综合而言,“有息”指息国应该是没问题的,息国在西周早期就已经存在了。周代的息国是姬姓诸侯国,这在传世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如《世本·氏姓篇》:“息国,姬姓。”[3]【2】此外《左传》记载了君子批评息国讨伐郑国是“不亲亲”的行为,杜预注:“郑、息同姓之国”。[4]郑国的建立者郑桓公是周宣王之弟友,《史记·郑世家》:“郑桓公友者,周厉王少子而宣王庶弟也。”[5]2121

“息伯”见于息伯卣(缺盖)和息伯卣盖,两器并不相配,但铭文相同,应是同一套礼器的不同器物。其铭文曰:“唯王八月,息伯赐贝于姜,用作父乙宝尊彝。”这是西周早期时器。[6]大意是息伯受到了姜的赏赐,被赐予了贝,于是做了这套青铜器礼器,以示纪念。

关于“伯”字的解释,有学者认为是爵称,指息国最早被封为伯爵,后来随着地位的提高而升为“侯爵”,【3】但在《左传》及新出的清华简《系年》中不见“息伯”的称呼,只见“息侯”。因而也有研究者比较谨慎,认为是“疑似爵称”。[7]虽暂时无法确定“伯”是爵称还是行辈,但带有“息伯”青铜器的出现,也说明了至少在西周早期,姬姓息国已经存在。

综合而言,周代姬姓息国在西周早期就已经建立。除了上述的三件息国青铜器外,还有鄎子鼎,其铭文:“鄎子蒷夷为其行器,其永寿用之。”[8]“鄎”字从息从邑,与《说文》记载相同:“鄎,姬姓之国,在淮北。”[9]“鄎”即“息”,多“邑”旁,只是为了强调其为地名的缘故。其器形制未见,徐少华认为“从铭文风格看,约为两周之际或春秋初期所作。”[10]据台湾学者林圣杰的研究,“西周晚期至春秋'某子某’之'子’应释为美称。”[11]林先生梳理了大量的殷周金文中的“某子某”词例,有理有据,其论可从。“鄎子蒷夷”中的“子”不是爵称,而是美称,“蒷夷”是其名。

另据考古发掘可知,商代时也存在着一个息方国。在河南省罗山县天湖村、后李村等地曾发现一批晚商时期的墓葬,出土了数量众多的青铜器,其中不少带有“息”字,【4】结合甲骨文中“息妇”、“息伯”等记载,可知此地应是商代息族的氏族墓地,族姓尚不明确。有学者研究认为,周王朝消灭了商代的息方国,在原地附近建立了姬姓诸侯国,同时沿袭了“息”的国名,是为姬姓息国。【5】

二、三种文本的“息妫过蔡”事件分析

西周时期的息国因资料的缺乏,其历史不甚明了。现有文献记载的均是春秋时期的息国历史:公元前714年的息侯伐郑、公元前684年的息妫过蔡以及公元前683年的楚文王灭息。其中“息妫过蔡”事件影响深远,牵涉其中的息国、蔡国先后被楚国所灭,周王朝在汉淮地区构建的防线逐步被瓦解。

鉴于“息妫过蔡”事件的深远影响,不少传世典籍及清华简《系年》均有记载,现将有关记载记录如下:

《左传·庄公十年》:蔡哀侯娶于陈,息侯亦娶焉。息妫将归,过蔡。蔡侯曰:“吾姨也。”止而见之,弗宾。息侯闻之,怒,使谓楚文王曰:“伐我,吾求救于蔡而伐之。”楚子从之。秋,九月,楚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12]184

《史记·管蔡世家》:哀侯十一年,初,哀侯娶陈,息侯亦娶陈。息夫人将归,过蔡,蔡侯不敬。息侯怒,请楚文王:“来伐我,我求救于蔡,蔡必来,楚因击之,可以有功。”楚文王从之,虏蔡哀侯以归。[5]1895

清华简《系年》第五章:蔡哀侯娶妻于陈,息侯亦娶妻于陈,是息妫。息妫将归于息,过蔡,蔡哀侯止之,曰:“以同生之故,必入。”息妫乃入于蔡,蔡哀侯妻之。息侯弗顺,乃使人于楚文王曰:“君来伐我,我将求救于蔡,君焉败之。”王起师伐息,息侯求救于蔡,蔡哀侯帅师以救息,文王败之于莘,获哀侯以归。[13]147

对比可知,这三个文本的记载不同之处有两点:第一,蔡哀侯止息妫的理由;第二,蔡哀侯对息妫的行为。 

蔡哀侯止息妫的理由,《左传》记载是“吾姨也”;清华简《系年》记载是“以同生之故”。

先秦时期的“姨”指的是妻子的姐妹,《尔雅·释亲》:“妻之姐妹同出为姨。”[14]2593关于“同出”的解释,郭璞在《尔雅·释亲》“女子同出,谓先生为姒,后生为娣”的注释中认为是“俱嫁事一夫”。[14]2593而孔颖达为《诗经》作疏时引孙炎的解释为:“同出,俱已嫁也。”[15]322相比之下,孙炎的解释更合理。《诗·卫风·硕人》在描述庄姜身份时是这样写的:“齐侯之子,卫侯之妻,东宫之妹,邢侯之姨,谭公维私。” [15]322卫侯之妻是邢侯之姨,说明卫侯和邢侯均娶了齐国之女,两人是姐妹,但所嫁的人不同。

《系年》整理者把“生”通作“姓”,认为息和蔡都是姬姓国,故蔡哀侯曰“以同姓之故。”[13]148也有研究者认为“同姓”指的是息妫与蔡侯之妻同姓。[16]《左传·庄公十年》:“蔡哀侯娶于陈,息侯亦娶焉”,[12]184据此可知后一种观点比较合理。但“生”不一定通作“姓”,也可作“出”。《管子·轻重戊》:“钻鐩生火”,戴望校正:“预览火部二引作'出’”,[17]说明“生”也可作“出”,“同生”即“同出”。如《国语·晋语四》:“同出九人,唯重耳在”,韦昭注“同出”为“同父”。[18]“以同生(出)之故”,即息妫与蔡哀侯之妻是同出一父的姐妹。

蔡哀侯之妻和息妫均来自陈国,正因为是“同生(出)之故”,加之“俱已嫁”,所以蔡哀侯称息妫为“吾姨”。【6】另外,罗云环指出:“'以同姓之故必入’句中存在'之故’二字,这是原作者的叙述语气;'吾姨也’是蔡哀侯的语气,具有纪实性,二者不可混为一谈。”[19]276罗先生的看法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左传》和清华简《系年》所记载蔡哀侯止息妫的理由是一致的,只是由于作者不同,文字表述有所不同。

“息妫过蔡”事件中争议最大的在于蔡哀侯对息妫的所作所为,《左传》记载是“止而见之,弗宾”,《史记》记载是“不敬”,《系年》记载是“妻之”。

关于《系年》中“妻之”的解释,详可参李松儒《清华简<系年>集释》。[20]其中有学者认为“'妻’有污辱义,……'妻之’是极端的'弗宾’、'不敬’。”[21]也有学者认为“'妻之’只是'妻’名词作动词而已,本身无褒贬意义,所谓'侮辱’是随文释义,无有其他。”[22]

其实“妻”在这里可通作“微”。妻,是清母脂部字;微,是明母微部字,二字的韵部相近,且在郭店楚墓竹简《老子》(甲本)中就有把“微”写作“妻”的现象:“道亘(恒)无名,朴唯(虽)妻(微),天地弗敢臣。”[23]说明“妻”与“微”可通假互用。“微”,在这里是压抑,减少的意思。《礼记·檀弓下》:“礼有微情者”。孔颖达疏:“微,杀也,言贤者丧亲,必致灭性,故制使三日而食,哭踊有数,以杀其内情。”[24]

“蔡哀侯妻(微)之”,是指蔡侯没有按照应有的礼仪来接待息妫及其随从。息妫过蔡,属于聘礼中的“过邦”,在《仪礼·聘礼》卷十九中有“过邦”礼仪的详细记载,对双方的各种行为都有很具体的规定。[25]1048

《系年》的“妻(微)之”,可以与《左传》的“弗宾”相对应起来。《左传》里除了记载蔡侯对息妫“弗宾”外,还记载了“凡伯弗宾”,《左传·隐公七年》:“初,戎朝于周,发币于公卿,凡伯弗宾。”杨伯峻注:“公卿受币后,……应设宴招待,并回致财币。凡伯为周室世卿,戎致送礼物,而竟不回报,是不以贵宾之礼待戎,故曰'弗宾’。弗宾者,不以贵宾待之也。”[12]54-55赵生群《<左传>志疑》训“宾”为“敬”,“弗宾”即不敬。[26]陈英杰《再说<左传>之“弗宾”》通过对西周金文中“宾”用例分析,认为“'宾’是一种礼仪,即'宾’礼,金文中的'宾’用于东道主一方……'宾’字的意思,动词用法相当于'回赠’,名词用法相当于'回赠的物品’,'回赠’只是宾礼的仪式之一。”“回过头来看'弗宾’一句,它(指代'宾’字,引者注)的意思无疑应该是'回赠’。”[27]

按,陈先生的意见可从。《仪礼·聘礼》中明确规定所过之国同意“过邦”的请求并接受礼物后,对过邦的使者及随从均要有所回赠:“餼之以其礼,上宾大牢,积唯刍禾,介皆有餼。”[25]1048

《系年》的“妻(微)之”和《史记》的“不敬”,都是表达出蔡哀侯对息妫过蔡时不够重视的态度,而《左传》的“弗宾”则是具体的表现,即蔡哀侯没有按照应有的礼仪对息妫及其随从回赠礼物。

有些学者从息侯得知事件后的激烈报复行为推测,认为息侯不可能仅仅因为蔡哀侯“弗宾”或“不敬”就以国相斗,赞同“妻之”是一种据实而书,即蔡哀侯污辱了息妫。[19]276-278

其实,早在公元前716年,凡伯就因为对戎族有“弗宾”的行为,出使鲁国后,在返回周室的路上被戎族人所讨伐,并被俘虏了。《左传·隐公七年》:“初,戎朝于周,发币于公卿,凡伯弗宾。冬,王使凡伯来聘,还,戎伐之于楚丘以归。”[12]54-55可见,“弗宾”在当时是很严重的失礼行为,甚至连戎族都会因此讨伐弗宾之人。

传世文献中对息国的记载不多,仅保存的几条,其中就有息国行事冲动的事例,如在公元前712年,息国仅仅因为跟郑国有言语上的不合,居然发兵讨伐郑国。《左传·隐公十一年》:“郑、息有违言,息侯伐郑,郑伯与战于竟,息师大败而还。”[12]78所以才有“君子”对息国作出严厉的批评:“君子是以知息之不将亡也:不度德,不量力,不亲亲,不徵词,不察有罪。犯五不韪,而以伐人,其丧师也,不亦宜乎?”[12]78

因此,息侯完全有可能因为蔡哀侯对息妫“弗宾”的行为进行激烈的报复。之所以没有直接出兵讨伐,原因可能有两个:第一,在伐郑之战时,息国被郑国打得大败,国力可能还没有恢复。第二,可能受到舆论的压力,如上文提及的君子批评。息国与蔡国都是姬姓诸侯国,之前讨伐同姓的郑国,被批评是“犯五不韪”的严重失德行为。

此外,息妫被俘至楚国后,从她的话语中也可以推测出“妻之”并不是一种据实所书。楚文王灭息后,俘虏了息妫,息妫为其生下了两个儿子,其中一子日后更成为楚国国君。但她以“未言”来表达自己的不满,“楚子问之,对曰:'吾一妇人,而事二夫,纵弗能死,其又奚言?’”。[12]198-199在《左传》中,息妫也被称为“文夫人”,[12]241“事二夫”显然指的是息侯和楚文王。

三、息国被灭后成了楚国的息县

“息妫过蔡”事件引发的后果是息国和蔡国先后被楚国所灭。而息国灭亡的时间在传世文献中没有明确的记载,前贤徐旭生曾作过推论:“考楚的灭息是因为蔡哀侯败于莘怀恨,那么,应在庄公十年九月以后。到庄公十四年秋天息妫已经生了两个孩子,那么,灭息当在庄公十年冬至十二年间。”[28]徐先生的推论是可信的。庄公十年冬至十二年间,即公元前684年至前682年。结合清华简《系年》的记载,“文王败之于莘,获哀侯以归……明岁,起师伐息,克之,杀息侯,取息妫以归,是生堵敖及成王。”[13]147楚文王败蔡哀侯于莘是庄公十年(公元前684年)的事,因此“息国的灭亡是在蔡哀侯被俘后的第二年亦即公元前683年。”[29]

而据《左传》和清华简《系年》记载,息国被灭是因为蔡哀侯在楚文王面前进行了挑拨。蔡哀侯因“息妫过蔡”事件激怒息侯,息侯用计引楚国打败蔡哀侯,哀侯本人也成了俘虏。为报仇蔡哀侯故意在楚文王面前极力赞誉息妫的美貌,引楚文王灭息。

《左传·庄公十四年》:蔡哀侯为莘故,绳息妫以语楚子。楚子如息,以食入享,遂灭息,以息妫归,生堵敖及成王焉。[12]198-199

清华简《系年》第五章:文王为客于息,蔡侯与从,息侯以文王饮酒,蔡侯知息侯之诱己也,亦告文王曰:“息侯之妻甚美,君必命见之。”文王命见之,息侯辞,王固命见之。既见之,还,明岁,起师伐息,克之,杀息侯,取息妫以归,是生堵敖及成王。[13]147

蔡哀侯的挑拨是息国灭亡的直接原因,而根本原因是楚国的向北扩张,北进中原的战略部署。早在楚文王之父楚武王在世时,楚国便有了这样的决心,《史记·楚世家》记载楚武王曾向周天子挑衅:“我有敝甲,欲以观中国之政,请王室尊吾号。” [5]2046“欲以观中国之政”表明了楚国有北进中原的野心,在“请尊号”的要求遭到拒绝后,楚武王更是擅自尊号为“王”。面对楚国的向北扩张,中原大国也开始感受到危险了,《左传·桓公二年》:“蔡侯、郑伯会于邓,始惧楚也。” [12]90楚文王即位后继续执行既定的战略方针,于是在《吕氏春秋·长攻》中关于楚国灭息的记载就变成了以楚文王为主导:“楚王欲取息与蔡,乃先佯善蔡侯,而与之谋曰:'吾欲得息,奈何?’蔡侯曰:'息夫人,吾妻之姨也。吾请为飨息侯与其妻者,而与王俱,因而袭之。’楚王曰:'诺。’于是与蔡侯以飨礼入于息,因与俱,遂取息。”[30]在《吕氏春秋》的表述中,除了主导方不同外,其余的信息均一致,如“楚文王和蔡哀侯以飨礼入息”,“文王见息妫”,“飨礼之后灭息”,因此其记载应该是可信的,只是在表述的角度是楚国而已。

于是,在楚国执行北进中原的战略方针的情势下,蔡哀侯的推波助澜中,息国被楚国所灭。被灭后的息国成为了楚的息县,《左传·哀公十七年》:“彭仲爽,申俘也,文王以为令尹,实县申、息。”[12]1708楚文王以彭仲爽为令尹,在征服的申、息两地实行县制。

但也有学者认为楚国在息地设县的同时,并没有亡其国,绝其宗祀,而是降为楚国的附庸。【7】最主要的依据是鄎子行盆的出土,1975年在湖北随州涢阳发现了青铜器约九件,鄎子行盆是其中一件。[31]如上文所说,“鄎子”即“息子”,“行”是息子的名,此盆属于息器是毫无疑问的。

其年代,有学者定为春秋中期偏晚,[32]72有的认为是春秋晚期。[33]而息国在春秋早期就已经被楚国所灭,鄎子行盆的年代虽有争议,但确是在楚国灭息之战以后才铸造的。故此,有学者认为息国并没有亡国,而是降为楚国的附庸。此说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鄎子行盆能否成为息国没有被灭国的证据,关键在于对“子”的理解。闫孟莲认为“鄎子”的“子”为爵称,但也清楚“春秋文献中息君皆为'息侯’,不见称为'息子’者”,于是提出一个解释:“楚灭息后,息国故土为楚所有,但楚人并没有灭绝其族人,而是将其迁入楚境安置。当时楚人被周王室封为子爵,所以作为楚附庸之国的息君不敢沿用故有的侯爵,而自称为'子’……”[34]“鄎子行”与上文提及的“鄎子蒷夷”词例一样,其中的“子”字当为美称,而不是爵称。

田成方结合传世文献和出土青铜器铭文的记载,认为“楚系附庸国贵族称'某子’或'某子某’常见。”“或可能存在两个原因:一是这些国家仆从楚人、'失位降爵’(《左传》文公十年杜注);二是类似周人爵制,楚系附庸内部有自身的等级划分。”[35]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应生搬硬套,否则就会陷入“默证”的错误逻辑中。【8】上文已经说明,“鄎子行”中的“子”不是爵称,而是美称,不能作为“失位降爵”或“楚系附庸有自身内部的等级划分”的证据。

此外,学界也注意到,楚国息县中的“息”通常写作“塞”或“赛”,金文中有人名“塞公”,于豪亮最早读作“息公”,[36]检之后出的楚简帛上博简九和清华简,当中的“息”均写作“赛”,如《灵王逐申》中“灵王既立,申息不憖”中的“息”写作“赛”,[37]《系年》中“息侯”亦写作“赛侯”,[12]147可知于先生的释读实为卓见,“塞公”即“息公”。

除了塞公器外,还有带地名“塞”字的青铜器,【9】年代均是春秋中、晚期,这些青铜器应该与楚国的息公或息县有关。对比可知,楚国息县中的“息”字与息国金文有明显的区别,而春秋中晚期的鄎子行盆中的“鄎”字沿用了“息”字,表明器主是姬姓息国的遗民。而楚“塞(息)公”不一定是原息国的贵族,如《左传》记载的“息公子边”是出自楚国贵族屈氏。 [12]434

息国遗民在鄎子行盆把故国名称标注在青铜器上,只是表达一种对故国的追念之情。类似情况还见于黄国,黄国于春秋中期的公元前648年被楚国所灭,而近年来陆续出现了一些春秋晚期的“黄子某”青铜器,如“黄子娄”诸器、“黄子戌”诸器等,【10】其制作者也应该是黄国遗民。[38]据《左传》记载,黄国被灭的理由是“不归楚贡”、“不共楚职”,【11】这恰恰说明黄国虽然受到楚国扩张的威胁,【12】但并没有沦为楚国的附庸。黄国还积极寻求东方大国的庇护,《春秋经·僖公二年》:“秋九月,齐侯、宋公、江人、黄人盟于贯。” [12]280既然黄国能与其他诸侯国会盟,说明其不是附庸,而是独立的诸侯国。【13】

综上所述,息国被楚国所灭后,并没有降为楚国的附庸,而是成为楚国的一个县,归楚王管辖,楚王在原有的基础上结合申县的军事力量,组建了著名的“申息之师”。

楚息县的县公称为“息公”,有学者根据传世文献和青铜器铭文的记载,论述了息公的人选及序列。[32]82-85但其中个别人选仍存在着争议,如楚屈子赤目簠中记载的“屈子赤目”,赵逵夫认为即《左传》中的“息公子朱”,[39]而徐少华重新分析了该器的年代,提出器主“更可能是息公子朱之次子、申公屈巫臣之弟、屈荡之兄。”[40]可见,有关楚息县的研究还有进一步深化的空间。

注释

【1】本文引用的铭文或简牍释文均采用宽式。

【2】又见于【汉】许慎:《说文解字》卷六下,“鄎”字条:“鄎,姬姓之国,在淮北。”,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34页。

【3】详可参徐少华:《息国铜器及其历史地理分析》,《江汉考古》1992年第2期;闫孟莲:《息国历史与地理论考》,《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4】详可参信阳地区文管会、罗山县文化馆:《河南罗山县蟒张商代墓地第一次发掘简报》,《考古》1981年第2期;信阳地区文管会、罗山县文化馆:《罗山县蟒张后李商周墓地第二次发掘简报》,《中原文物》1981年第4期;河南省信阳地区文管会、河南省罗山县文化馆:《罗山天湖商周墓地》,《考古学报》1986年第2期;信阳地区文管会、罗山县文化馆:《罗山蟒张后李商周墓地第三次发掘简报》,《中原文物》1988年第1期;李伯谦、郑杰祥:《后李商代墓葬族属试析》,《中原文物》1981年第4期。

【5】详可参李伯谦、郑杰祥:《后李商代墓葬族属试析》,《中原文物》1981年第4期;范毓周:《息器、妇息与息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4期;徐少华:《息国铜器及其历史地理分析》,《江汉考古》1992年第2期;田成方、陈鑫远:《息器与周代息国、楚息县》,《出土文献》(第十五辑),中西书局,2019年,第71页。

【6】把“生”通作“出”的观点也见于成富磊、李若晖《失德而后礼——清华简<系年>“蔡哀侯娶妻于陈”章考论》(《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第46页的注释⑦,但与本人的论述有所不同。

【7】详可参闫孟莲:《息国历史与地理论考》,《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95页;田成方、陈鑫远:《息器与周代息国、楚息县》,《出土文献(第十五辑)》,2019年,第69-85页。

【8】详可参张淑一:《出土文献研究中的“默证”问题》,《人文杂志》,2022年第4期,第15-22页。

【9】详可参湖北省博物馆:《湖北枝江百里洲发现春秋铜器》,《文物》1972年第3期,第65-68页;刘彬徽:《楚系青铜器研究》,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62-63,293页;吴镇烽编著的《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36,145页。

【10】详可参吴镇烽编著的《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续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105,235,237,240,248,251,266,292,337,341页;吴镇烽编的《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三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版,第355页;曹锦炎:《黄子鼎与鄝子鼎——兼谈黄国与鄝国的地望问题》,《披沙拣金:新出青铜器铭文论集》,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2019年版,第146-152页。

【1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版)》,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39,340页。

【12】《左传·庄公十九年》:“(十八年冬,巴人伐楚)十九年春,楚子御之,大败于津,还,鬻拳弗纳,败黄师于踖陵。”《左传》:“黄人不归楚贡。冬,楚人伐黄。”

【13】据陈伟对春秋时期附庸研究后,归纳其特点,其中一条是“无独立出席诸侯间盟会的资格”,见于《春秋时期的附庸》,《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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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处《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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