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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抗辩权的丧失 (1)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裁决,当事人丧失了抗辩权。 (2)未经举证质证即作出裁决,当事人丧失了抗辩权。 (3)未经辩论程序即作出裁决,当事人丧失了抗辩权。 许多先予仲裁案件中,没有经过开庭审理,作为被申请人没有提出过答辩意见、没有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双方当事人也没有经过辩论,这些都是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约定不开庭,仲裁庭也应当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
三、救济权的丧失 (1)仲裁协议或《仲裁规则》规定不得申请撤销或申请不予执行,当事人丧失了法定救济权。 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即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申请不予执行,这些法定救济途径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底线。
(2)难以证明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丧失了程序救济权。 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和裁决,法院难以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裁定不予执行。但是,部分法院以此为理由作出的裁定,应当说是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观的。 (3)裁决确认尚未发生的权利义务,无法解决多变的纠纷,当事人丧失了实体救济权。 仲裁一裁终局,不能上诉和申诉。仲裁做出后,直接申请执行,借款人根本没有救济机会。如果裁决作出后,出借人没有出借款项或者出借数额与裁决内容不一致,当事人也无法找到合理的渠道解决纠纷。
结语: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努力争取的价值所在。 特别声明:根据《仲裁法》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一般为社会团体等民间组织。部分个人投诉本公众号《实习律师怒怼湛江仲裁委——暨先予仲裁的三宗罪》侵犯名誉/商誉/隐私/肖像等权利,笔者严正声明:该文没有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名誉/商誉/隐私/肖像等权利。有关个人如不服,可以对本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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