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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04迁让(音频)

 姜勇律师 2023-07-06 发布于江苏

最高院:房屋买卖案件实体争议的十六个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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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节录自《房屋买卖案件实体争议的十六个裁判要点》,与音频无关。

8、双方协商不成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可解除预购合同。

(2017)最高法民申4365号:首先,协议未明确房屋总价款是否依据预估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的差异进行相应变动,属于对房屋总价款的约定不明,段海鸥与绿地集团对此均存在过错。其次,绿地集团与段海鸥就案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预估建筑面积差额导致的房屋总价款变动问题,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预约认购协议》解除,双方对该协议解除均存在过错;二审法院判决绿地集团返还段海鸥全部预约金并支付从2013年11月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以弥补从段海鸥支付绿地集团购房预约金之日起至案涉协议解除之日止三年多时间内,绿地集团持有该笔预约金并最终未与段海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给段海鸥带来的实际损失,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中,预购合同的条款约定不明,也无法继续履行,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责令出卖人赔偿损失,合理合情。

    开发商提供格式条款是房屋买卖的交易惯例,应审慎对待。

9、对格式条款应予以说明提示,不得对买受人有重大影响

(2017)最高法民申3870号:关于案涉合同指向的房产是适用06版规划还是08版规划的问题。该合同为龙湖锦城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其附件来看,龙湖锦城公司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合同及其附件适用08版规划,亦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其与黄沅庆签订合同时对规划标准不一致进行了相关说明,尽到必要的说明义务。

    买受人更需要注意合同具体条款,签订合同时不应草率。

10、对贷款未成支付现金的约定非无效格式条款,未加重买受人负担。

(2017)最高法民申3886号:诉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关于银行按揭贷款的约定,系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符合常理,并不存在明显侵犯陈刚合法权益的事实。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买方办理按揭贷款,在不能办理银行贷款的情况下,由买方通过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是通常的做法,符合常理。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本身就负有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且办理银行贷款本身系买方责任,在买方不能办理银行贷款时,转为现金等方式付款符合房屋买卖的基本特征。因此,本案约定由陈刚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并在不能贷款时转为现金付款,并不会侵犯陈刚的合法权益,该条款不能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

本案中,如买受人发现不能办理银行贷款,应及时与开发商协商;如对于不能办理贷款系客观原因所致,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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