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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利用关联公司收取高额费用有犯罪嫌疑

 姜勇律师 2023-07-06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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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民间借贷中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是否合法,不仅需审查费用是否过高,还应审查收费人与出借人的关联关系。如存在关联关系的,不仅存在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风险,更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案例: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再52号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徐菊香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
1、2014年5月28日,徐菊香(甲方)与夏靖(乙方)签订《借款协议》,借款101196.80元,每月偿还等额本息6482.21元,还款期18个月。甲方授权乙方将借款本金扣除代甲方应交纳给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诚公司)、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公司)的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支付至甲方专用账号。
2、同日,徐菊香(甲方)与汇金公司(乙方)、汇诚公司(丙方)、惠民公司(丁方)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甲方在获得借款协议约定款项的同时,向乙方支付咨询费10810.37元、向丙方支付审核费1695.74元、向丁方支付服务费8690.69元,合计21196.80元,甲方授权出借人在向甲方提供借款本金的当日一次性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该款项并由出借人代为支付给乙方、丙方、丁方。
3、当日,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公司)将79900元汇入指定的账户。汇金公司、汇诚公司、惠民公司分别按《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金额向中和公司出具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收据。
4、徐菊香按约偿还前6期借款本息后,再未偿还其他款项。
5、嗣后,夏靖与中和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徐菊香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中和公司。
6、2016年11月15日,中和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起诉标的为67464.53元和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
7、借款发生时,夏靖为汇金公司、汇诚公司、惠民公司的控股股东。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徐菊香归还中和公司借款本金46167.76元、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律师费损失5270元。
无锡中院认为:对于各种以“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夏靖与徐菊香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已经约定了相应的利息,但夏靖占控股地位的汇金公司、汇诚公司、惠民公司,又于同日与徐菊香签订了《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和《委托扣款授权书》,分别收取一定的较高费用,且直接在夏靖交付的借款中先行扣除。据此,该三公司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的行为,属于夏靖利用关联公司变相收取高额利息,并在出借本金中预扣利息的行为。上述行为既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反了现行监管政策,依法不予保护。
无锡中院再审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现二审上诉人中和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夏靖有经济犯罪嫌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二、驳回中和公司的起诉;三、本案全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类似案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再111号:戴继英在将出借款项交付借款人后,又迫使借款人将其中部分款项交付关联关系人,从而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其行为符合“套路贷”情形,且不能排除戴继英与相关人员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8343号:案涉借款合同由营盈赢公司居间促成,但营盈赢公司一方面收取高额的“居间费”“履约服务费”,另一方面其业务员利用借款合同签订至款项交付的时间差,通过向张孝才等人短期融资的行为收取高额利息。上述“居间费”“履约服务费”及高额利息都是通过案涉借款转入刘霞账户后立即转至案外人朱朕钦账户的方式实现的,虽然安东辩称上述行为是部分业务员的个人行为,与营盈赢公司及其个人无关,许崇良辩称不知晓上述事实,但从上述款项流转的时间节点,以及安东及许崇良称为案涉借款提供服务的经办人并非朱朕钦等人,却又记不清具体是谁的情况,一审认为目前民事诉讼中无法排除“套路贷”犯罪嫌疑,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并无不当。
 
凤台县人民法院(2019)皖0421民初3074号:重庆慧聪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制造资金虚假给付的事实、出借款交付借款人后又迫使借款人将款项交付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通过关联关系人收取会员费、保证金、设定苛刻的违约条款、肆意认定违约(每月20日超过14:00还款即认定违约)的行为涉嫌“套路贷”。
 
笔者分析:
出借人与收取服务费的主体的关联关系,可以是关联公司,也可以是关联人员。出借人、关联方利用资金优势地位,要求借款人签订大量合同,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致使借款人实际获取的款项远低于合同约定,实际还款高于法律规定上限,出借人、关联方由此获取或者预期获取高额非法利益的,不仅可以认定借贷行为无效,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当出借人该行为经常性发生时,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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