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规定为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既不再按照24%和36%划分“两线三区”,也不再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标准,而是把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修改为LP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仅从当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数据来看,2020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则其四倍为15.4%。也就是说,从新规定施行之日起,民间借贷中无论是借条约定的利息,还是实际支付的利息,都不能超过这一标准。如借款100万元,则一年后的本息总额不能超过115.4万元。 当然,如果今后LPR继续调低,则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更比15.4%更低,法院将不再支持月息2分、3分等约定。 新的借条格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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