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院:和解协议中未明示放弃权利则应当继续执行

 姜勇律师 2023-07-06 发布于江苏

核心提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具体明确,尤其是默示的意思表示。

案例:(2019)最高法执监329号

案情:

1、鸿伦公司与沁城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高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一、沁城煤矿同意一次性补偿鸿伦公司经济损失4200万元;二、双方签订的《煤炭供销协议》及《煤炭供销协议实施细则》予以解除;三、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三份《委托贷款合同》涉及的本金1亿元由沁城煤矿在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归还鸿伦公司;四、沁城煤矿如未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完毕,应承担贷款合同总本金1亿元30%的违约责任……

2、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沁城煤矿于2016年10月9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亿元,余款4200万元未付。申请执行人向晋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经济损失4200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3000万元及逾期利息。

3、在执行过程中,晋城中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沁城煤矿的银行存款。

4、2016年12月2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山西高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在晋城中院执行阶段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二、被执行人同意,在银行账户解冻后,在2017年元月10日前支付补偿款4200万元其中的2000万元,剩余2200万元最迟于2017年2月20日前支付;三、补偿款的支付由晋城中院监督执行。”

5、同日,申请执行人鸿伦公司以“本案在执行中对4200万元补偿款达成和解协议,剩余3000万元及利息,我们将另行执行”为由向晋城中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该院于同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16年12月30日,晋城中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2017年1月17日,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00万元,2017年2月20日支付剩余执行款2200万元。

7、2017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晋城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执行民事调解书中所列的30%的违约金。

8、被执行人沁城煤矿向晋城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和解协议》中申请执行人放弃了违约金的请求。

裁判理由:

晋城中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第一条和第三条的约定按期履行支付义务,符合第四条约定的“未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完毕”的先决条件,因此,执行机构按照民事调解书执行30%的违约金并无不当。关于《和解协议》,本案现无证据能够证明申请执行人鸿伦公司放弃了3000万元违约金的执行请求,无证据证明《和解协议》是对全部执行请求的和解,故对沁城煤矿的该项异议请求不予支持。故作出异议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

山西高院认为,《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山西高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在晋城中院执行阶段达成如下协议”,从该约定看,《和解协议》是对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阶段全部强制执行内容的和解,应包括4200万元和相应利息以及3000万违约金和相应利息。从《和解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来看,双方仅约定归还4200万元及归还时间和方式,综观《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并未有鸿伦公司不放弃3000万元违约金及利息的表述,亦未表述3000万元违约金及利息将另案处理。鸿伦公司若认为《和解协议》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提起诉讼。因此,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执行规定》第87条、《执行和解规定》第八条,本案中沁城煤矿已按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支付4200万元,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裁定撤销异议裁定。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对全部执行请求的和解还是对部分执行请求的和解。

虽然《和解协议》载明“双方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山西高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在晋城中院执行阶段达成如下协议”,但鸿伦公司申请执行的是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四项,《和解协议》中仅就经济损失4200万元,即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的履行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而未提及违约金3000万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根据该条规定,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等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行为人均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因此,民事权利的放弃应当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在无明确法律规定或者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没有鸿伦公司放弃请求执行3000万元违约金的明确意思表示,在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中亦没有鸿伦公司放弃请求执行3000万元违约金的表述,故不能由此得出鸿伦公司放弃3000万元违约金执行请求的结论。因鸿伦公司未放弃对300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且沁城煤矿未履行3000万元违约金的给付义务,鸿伦公司有权依法申请执行。

故撤销山西高院复议裁定,维持晋城中院异议裁定。

笔者分析: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应重点审查该协议的内容与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判项是否存在变更的相关内容,并予以明确约定。尤其要注意的是,不能遗漏生效法律文书的重大条款。此外,应当明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即视为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

              
点击关键词 跳转进入本公众号专题
热点事件先予仲裁 说执行难
    【民间借贷】     【民商事】   案例研究
民法典   【秩序请求权    裁判规则
执行异议】  【执行案例】  司法拍卖
刑事辩护      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法规】     【执行规定】 
律师如何代理执行案件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