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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执行中的作用?

 余文唐 2020-05-18

强制执行法一本通 

2020-05-16


【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典型案例(2018年8月29日)》

【案例五】依法撤销以逃避执行为目的的恶意诉讼结果——A公司诉B公司、C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基本案情】

2007年,案外E公司向A公司承租涉案房屋。

2009年3月,A公司、B公司和E公司签订协议,约定E公司将涉案房屋转租给B公司。2011年8月,B公司与C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将涉案房屋出租给C公司。2012年3月,A公司诉B公司、C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因故撤销对C公司的诉讼。

法院于2014年5月判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租约解除,B公司从租赁房屋及场地内迁出,并将租赁房屋及场地返还A公司;B公司支付A公司租金、使用费等。因B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该判决金钱部分未执行到位。

2015年3月,B公司起诉C公司转租合同纠纷。C公司于2015年6月从涉案房屋搬出,并将该房屋移交给A公司。

该案审理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C公司支付B公司租金200万元,视为C公司的租金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双方无其他争议等。

2016年6月,A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认为B公司与C公司恶意串通诉讼,达成民事调解,将C公司拖欠的数千万房屋使用费以200万元协商了结,严重损害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实现,请求撤销转租合同纠纷的民事调解书。

一审法院以民事调解属于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A公司基于本案提起的诉讼无直接法律关系为由,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裁判结果】

上海一中院认为,B公司与C公司存在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且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转租合同纠纷的民事调解书。主要的事实和理由:

一、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已进入执行,即使B公司因转租合同而对C公司享有到期租金收益权,也应向执行法院申报,由执行法院按照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处理办法处置

二、B公司经法院强制迁出后,未向A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租金,却起诉C公司,要求其支付总计611.5万元的租金,最终以200万元达成调解协议,收取该款后,也未履行被执行人清偿义务。

在转租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C公司于2015年6月将涉案房屋交付给A公司后,又于2015年12月与B公司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综上,上海一中院确认B公司与C公司恶意达成书面协议,致使该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与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和强制执行的内容相矛盾。且将该案调解的200万元支付给被执行人B公司,损害了申请执行人A公司的合法权益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撤销原判并撤销转租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

审查恶意串通诉讼打击恶意逃避执行

在涉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恶意串通诉讼的规定处理,尚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审查作出裁判。

本案既属于典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案涉恶意串通诉讼,又属于新类型的涉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案通过审查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恶意串通诉讼,导致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义务的严重法律后果,作出撤销原案的判决,实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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