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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实物出资未过户的属于出资不实,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姜勇律师 2023-07-06 发布于江苏
核心提示:实物出资应当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454号

案情:
1、2003年6月30日,第三人刘某某的父亲通过竞拍,以64万元价格竞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2004年3月3日,发展计划局同意盛宝王公司在所涉土地上修建盛宝王大酒店(后更名为舒云酒店公司),后该公司陆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2006年10月29日,舒云酒店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决定达成投资协议,由刘某某任舒云酒店公司执行董事,出资1176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占股比为70%……
3、2006年11月20日,双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认定:“截至2006年11月17日止,舒云酒店公司已收到注册资本1680万元。其中刘某某以实物出资117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该实物出资1176万元,博新事务所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确认值11916640元。1176万元作为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156640元转入资本公积,投资实物的刘某某确已于2006年11月20日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舒云酒店公司的房屋建筑物价值为9841200元、机器设备价值2332335元,共计12173535元。
4、之后舒云酒店公司一直在该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5、2013年12月30日,舒云酒店公司所占用的房屋建筑物已变更为乡宁县敬和院老年公寓,该建筑物名称现为敬和院。
6、2014年11月13日,山西高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舒云酒店公司支付茂名建筑公司2864094.48元,并支付利息。
7、2016年7月28日,在执行过程中,临汾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追加第三人刘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
8、刘某某父亲作为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人及地上建筑物的共有权人,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对相应评估作价、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作为刘某某的出资以及实际已属于舒云酒店公司资产没有异议,也表示同意用该资产来偿还债务。
9、刘某某提出执行异议后,临汾中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刘某某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理由:
山西高院认为:本案中,刘某某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其系以舒云酒店公司所占用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机器设备进行出资,虽然公司成立后一直在该建筑物上从事经营活动,但始终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物权公示原则为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对不动产而言,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具体到本案,自舒云酒店公司成立以来,刘某某始终未将注册出资的房屋建筑物过户至该公司名下,且该建筑物现已改为老年公寓使用。可见,舒云酒店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未包括该建筑物,刘某某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性质应属于出资不实,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刘某某系以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实物1176万元对舒云酒店公司出资,但案涉房屋产权至今仍未过户至舒云酒店公司名下,且案涉房屋已变更为乡宁县敬和院老年公寓,负责人为刘某某,故该情形下,二审判决认定刘某某属股东出资不实并无不当。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笔者分析: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存在多种形式,尤其以实物出资、无形资产出资较为特殊,此时,既要考虑资产的实际价值,也要考虑是否已经交付给公司使用并且办理相应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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